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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4861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45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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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林匹克花园管理规约1草案) 〔2年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全体业主共同信守。 第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造物的正常使用,不得伤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平安方便等原那末,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允许后,报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五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效劳协议。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效劳协议或者考前须知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当责任。 第六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得在午偶尔夜间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八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物业效劳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九条本物业效劳区域制止以下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构造、主体构造,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挪移共用设施设备; 3、侵占或者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4、违章私建、私设摊点;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凸出外墙立面安装阳台、窗子防盗网,在楼顶安装栅栏、围栏,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者安装遮蓬、招牌等物件,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贴、涂写、刻划;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自行承当物业专有局部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第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和相关专业部门确需暂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允许,并在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当。 第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发展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当赋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 - 当负责修复并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因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位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征得允许。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的监视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位发展维修养护,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单体建造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建造物的业主承当;物业效劳区域全体业主共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全体业主承当,费用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的共用局部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经全体业主允许,由以下条件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效劳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伤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者停顿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物业效劳; 4、因非物业效劳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十七条建造物的外墙、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业主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颜色或者设置广告物;物业效劳区域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的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部位作为私人用途。 第十八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者其重大变故导致建造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wei)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撤除或者重建。 第十九条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撤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 - 事项,应当经物业效劳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标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经业主大会决议,可授权物业效劳企业为该物业效劳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购置相关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承当。 第二十一条个别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或者授权物业效劳企业向相关业主主权利。 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管理规约和本效劳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效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照?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那末?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3、按其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其中多层住宅、小高层为0.8元/月平方米〔其中小高层电梯所发生的电费按照本单元实际居住户数和楼层系数发展分摊〕,商业用房1.6元/月平方米; 4、本物业管理区域露天固定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建立单位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照露天固定停车位90元/个月的标准,地下车库每月收取20元管理费的标准,在每月的1-10日向物业效劳企业足额交纳当月的车位使用费,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有权收回其车位使用权。 本物业管理区域道路暂时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照1-4小时免费、4-12小时收取5.元/次/辆、12-24小时收取10.0元/次/辆、24小时以上收取15.元/天/辆的收费标准,在车辆开离暂时停车位时向物业效劳企业足额交纳车位使用费,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有权收回其车位使用权,其所得用于车位的日常维修养护等。 5、配合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效劳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经相邻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及相关企业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水、电、燃气管线及其它共用设施,不得破坏建造物的主体、横梁和楼面等承重构造。 第二十四条相邻业主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因修缮或者维护防水层、排气管道、疏通污水管道等需要,必须进入或者使用相关业物业的专有局部时,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物业效劳企业指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晾晒衣物,不得在消防设备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不得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及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每一个月的1—10日交纳当月物业效劳费〕如数地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应按每日3%o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6个月以上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效劳的规定,阻碍物业的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伤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告知业主委员会制止,制止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本管理规约发展修改补 充,并提前报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因本管理规约发生纠纷,商议不成的,提请高新区新区街道管理中心、物业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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