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放射源部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有放射源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二条 接触放射源的从业人员必必需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三条 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必必需制定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源防盗安全措施及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条 放射源使用场所必必需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必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五条 发生放射事故时,必必需按照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马上采纳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按照放射元素个人剂量计数据,当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耀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危险源采纳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节 放射源的操作
第七条 工作人员必必需穿戴好铅衣和相关的用具等。
第八条 用专用仪表检测辐射剂量,满足条件下可以开工操作。
第九条 操作时首先关闭射源窗口开关,并确认无误。松开紧固螺丝,拆掉射源的接受部,固定存放;射源部分注意轻拿轻放,不可碰撞,取下后放在显然的地方并用铅衣包裹覆盖。
第十条 在射源旁设置显然标志,并由持证人员全过程监护,不能出现空岗以防射源丢失。
第十一条 关于核子称、在线侧灰仪,不必需改换部件时不许拆卸射源装置。
第十二条 重新安装射源时,应符合技术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重新安装完成后,检查工作现场有无遗漏、丢失部件,再次检查射源的剂量合格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所测剂量值记录在案,汇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放射源的巡检
1、按国家放射源有关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检查指示灯灯泡是否正常,破损后及时改换;
3、检查警示牌是否悬挂整齐,清擦灰尘及赃物,保证警示醒目。
发现异常状况,按照管理程序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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