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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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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XX矿重要的安全设施,为规范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保证我矿安全生产,根据《XX矿安全规程》及AQ1029-27标准,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般规定 一、凡购置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分站、传感器,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xx矿安全标志”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二、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图纸应反映主机、分站、瓦斯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的型号、位置、断电范围、电源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型号。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1、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分站、传感器等)未投入运行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应能自动解锁。 2、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3、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井下某一分站或若干分站发生故障时,不能影响系统其它部分正常工作,也不能导 致系统全部瘫痪。 4、系统和分站必须有备用电源。当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5、对被控设备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当被控设备违背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馈电时,监控系统能够报警。 6、系统的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列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模拟动画、系统布置图等显示和打印功能。 四、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 五、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作为备用,每三个月换机运行一次。甲烷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得少于20%。 六、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其它用途的电缆共用。其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七、必须建立监测监控队伍,地面中心站每班配备值班员,井下每班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监测人员。井下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系统设备的安装、标校、故障处理和巡回检查等工作。 八、必须制定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一、在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图1所示设置。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T1 > 1%CH4,T2 > 0.8%CH4 断电浓度:T1>1.5%CH4, T2 > 0.8%CH4 复电浓度:T1<1%CH4, T2<0.8%CH4 断电范围: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采工作面经过批准采用专用排瓦斯巷的,还必须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 15米处设置T3 (高低浓度组合式),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T3 > 2.5%CH4,复电浓度为T3<2.5%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未经批准设立专用排瓦斯巷的,也必须设置T3,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与T2相同。 二、在矿井的回采工作,甲烷传感器按图2所示设置。 Tl-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T1>1%CH4, T2 > 0.8%CH4 断电浓度:T1>1.5%CH4, T2 > 0.8%CH4 复电浓度:T1<1%CH4, T2<0.8%CH4 断电范围:T1、T2 --均为掘进巷道内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三、掘进与回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除分别按上述两条规定设置外还须在回采工作面煤壁线以外3-5米处(进风侧)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0・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被串联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仓房式回采工作面(小穿与回采串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联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为>O.5%CH4,复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被串联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五、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进网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峒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七、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安装、使用和维护 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根据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 全技术措施安装监控设施。机电部门负责提供电源及断电条件,监控系统维修部门负责安装调试。监控系统移交生产队组使用前,必须由机电、安全、通风及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分站必须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校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设备应加垫支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毫米。 三、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毫米。 四、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校完毕必须真写调校记录。 五、矿必须责成专人每班检查监控系统及其电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记录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并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数据与其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较大读数为依据,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六、采掘工作面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烧传感器,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采掘工作面放炮时,由放炮员将甲烷传感器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位置。其它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传感器。 七、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必须详细规定传感器发出报警信号、断电信号和故障信息的处理程序和措施。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发出报瞥信号,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作业,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矿必须立即责成专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发出断电信号,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复查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电源是否确实被切断,撤出全部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矿必须立即责成专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含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及断电信号,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责成专人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串联通风工作面,上一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断电)信号,除上一工作面采取相应措施外,被串联工作面必须同时停止工作,撤出全部人员。被串联工作面进风侧甲烷传感器发出报警断电信号时,被串联工作面必须立即停在工作, 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其它工作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发出报警(断电)信号时,矿调度室必须责成专人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在一小时内连续出现三次断电,该工作面必须立即停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九、因瓦斯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井下每班必须配备监控系统维修工,发生故障必须当班及时处理。井下处理故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当班故障没有进行处理的,下一班不得安排生产。 十一、井下分站、传感器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升井全面检修。 地面中心站及信息处理制度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必须有1名值班员值班,并备有替班值班员。值班员必须经过计算机培训和安全监控专业技术培训。 二、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位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检测日报表。非值班人员未经值班员许可不得操作计算机。 矿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办公室应设置终端,经常了解井下监测监控情况,调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有针对性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三、中心站负责人必须分析整理当日获得的信息,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分送通风、安全、调度等部门和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和矿长。矿领导必须审阅当日监控日报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矿井通风、安全、调度部门及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分析、研究监控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的变化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监控系统不得随意关机,必颁实行生产全过程监测监控,实时采集记录数据。监控数据及其它信息,应当在主机或其它介质保存一年以上。 五、严禁擅自修改已设置的文本。 六、地面中心站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 七、值班员收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信号和设备故障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立即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报告,以便查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 八、井下采掘工作面搬家,应及时修改监测地点的设置。 九、地面中心站必须保持清洁,设备摆放整齐,做好防火与防盗工作。 监控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井上监控系统的全面工作,对监控系统反映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监控室内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班与班之间必须交接清楚。 三、认真监视屏幕所示的各测点的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 四、负责打印沼气及其它参数的时报。 五、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查明原因,报告通风队值班长或工程师。 六、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报告值班矿长和总工程师,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七、值班监控员,必须对当日获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监控运行记录,并由值班矿长批示后,报矿长工程师审问,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分别下达有关部门。 监控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全面负责井上下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装置电源线及控制线严格管理,在拆除时,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共同处理。 三、装置每隔7-10天进行一次调试,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和空气进行校正,使调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四、检修装置与装置关联电气设备,需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五、所有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由所在采区的队长、班长负责保管使用,装置被损坏,维修工及时报告通风调度,8小时内必须修好否则停止生产,对故意损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六、装置不使用时,应存放在温度-20C至+ 50C相对湿度小于80%,通风良好,无腐蚀气体库房中,应很好的包装存放。 七、对报费、失爆的装置,不准带入井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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