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绞车司机
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小绞车的性能及构造原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遵守煤矿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维护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回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开始工作前首先对工作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在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条必须熟悉所使用绞车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4条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5条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必须掌握使用该绞车巷道的基本情况:巷道的长度、坡度、变坡地段、支护情况、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7条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8条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
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9条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10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1条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2条保持设备及场卫生整洁。
第13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4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5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严禁违反劳动记录、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坚决做到“四不伤害气
第17条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危险源及避灾路线,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8条 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防护用品。如:静音耳塞、防尘罩等。
第19条作业过程中,喷雾降尘措施必须正常使用,空
气环境质量好转后,及时关闭喷雾降尘装置。及时洒水降尘,冲刷岩尘,降低工作范围内煤尘、岩尘。
第20条 小绞车司机运转过程中,声音超过85dB(A),立即停止作业,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采区降低噪音措施。
第21条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第22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小绞车司机调岗处理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不认真的,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1)工作失误造成的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小绞车司机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操作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
(3)未严格按规程操作,绞车硐室工业卫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造成工业卫生低劣,影响质量达标验收的;
(4)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不立即撤离造成事故的;
(5)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全或漏填漏记的;
(6)本班组或工作范围内,在操作过程中提运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时,强行施工作业造成极坏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7)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的;
(8)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小绞车司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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