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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2848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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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XX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公益性小(I)型灌溉水库、小(II)型灌溉水库和其他小(I)型、小(II)型水库。小(I )型水库是指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水库,小(II)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水库。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 分级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小(I)型水库实行县行政首长负责制,小(II)型水库实行乡镇(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公益性小(I)型灌溉水库主管部门,公益性小(II)型灌溉水库和其他小型水库主管部门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侵占、损毁和破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防汛道路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三)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打井、取土、采砂、修坟等活动;(四)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渣土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汉或者填占水库;(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3、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害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第十一条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由县、乡镇(办事处)分别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I)型水库由县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II)型水库所在地乡镇(办事处)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

4、水库管护中心,负责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小(I)型水库直接管理和安全直接负责,对小(II)型水库进行监督和考核。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管护单位或责任人,对小(II)型水库直接管理和安全直接负责。(一)落实管护人员。原则上小(I)型水库管护人员3-4人,小(II)型水库1-2人,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管护人员全部培训并持证上岗。小型水库管护单位与各管护责任人签订XX县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二)落实管护经费。县财政要将小型水库管理和维修养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小(I )型水库每年每座4.0万元,小(II)型水库每年每座2.0万元,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工资,购置割

5、草机、镰刀、锄、铣、照明、饮用水源地治安标示牌,通信补助等,保障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水闸、防汛道路等工程设施运行正常提供经费保障。(三)加强考核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根据XX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对全县小型水库进行年度考核,逐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水库管护责任人,每年度的考核结果报县,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四)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放培训合格证工作。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水库运行、管

6、护计划,建立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二)制定或修订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经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实施。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统调度,对未进行除险加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或降低水位运行。(三)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定期检查、观测水库运行情况,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防汛道路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建设通讯、观测、预警等设施,做好汛期雨情、水情观测,按水库年度运行计划科学调度,安全运用。(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

7、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确保防汛物料充足。(六)对小型水库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七)建立健全小型水库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变、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查清补齐。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的,要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

8、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五条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如下:我县现有注册小型水库共97座,其中,小(1 )型水库7座、小(II)型水库90座(其中,桃花坞水库降等为小(II)型水库、但按小(I)型水库管理)。小(1 )型水库每座每年管护经费4万元,包括桃花坞水库,共计32万元;90座小(II)型水库每座每年管护经费2万元,共计178万元,总计210万元,以上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

9、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我县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督促并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的;(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因玩忽职守、滥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主要负责同志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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