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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61464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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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行业的辐射带动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行业比较优势明显的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高等学校和经营业务主要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组建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宗旨: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加速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加速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为行业技术进步解决重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以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以服务行业为目标,实行开发服务,面向中小企业, 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坚持将实验室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三)承接应用研究成果,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并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辐射;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展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提供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培养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监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认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统一管理,负责工程中心整体规划及布局,组织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监理、验收、考核以及国家级工程中心的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委办局及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天津市创新体系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中心")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认定)、验收、考核各环节中市科委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工程中心年报制度。 第三章 工程中心组建(认定)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1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 (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3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其中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上年度的销售额一般在10万以上,其技术性收入应占到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 (二)具有技术(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20人以上的全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申报单位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两个年度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2万元,企业为申报主体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四)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备较好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和《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 (二)市科委进行初步审查与筛选。 (三)初审通过后,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经市科委综合审议并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批复组建或认定申报的工程中心。 (五)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工程中心,由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任务合同书》,经市科委审批后下达,正式启动实施。 第四章工程中心运行机制 第十条工程中心依托于建设单位,且又相对独立.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 (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审定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聘任及考核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审定工程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决策工程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流动、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聘任、考核、奖惩和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用“主依托单位投入为主,行业扶持为辅,政府择优资助"的原则.政府资助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的科研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它费用等。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并接受市科委的监督与管理。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接受市科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工程中心与投资者共有。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持有部分权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可以自身技术优势领办或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为股份投资,其收益必须用于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向监理中心反映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工程中心的重大事项如重要的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主要人事变动等需报市科委备案。 第五章 工程中心的考核及评价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科委每年对工程中心进行监督抽查,每两年对已验收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对连续考核优秀的工程中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中心,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摘牌处理,酌情追回部分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 (一)市科委公布工程中心的考核通知后,各工程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资料递交到监理中心; (二)监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列入考核日程; (三)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监理中心将各中心考核报告递交市科委; 五)经市科委综合审议并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在市科委网站公布各中心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天津市科委负责解释,原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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