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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挖掘教师的潜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转变教学管理模式,建立学生自主成才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品德好、素质高、基础厚、专业宽、能力强,能主动适应新世纪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应对象为XX师范学院2005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一、学制与学期
全校各专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6年。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教学时间为20〜21周,其中课堂教学17〜19周(含实习,毕业论文),考试1.5周。每学年寒暑假共11周。
二、人才培养方案
实行学分制后,各专业要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学分制管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指南,它规定了学习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具体内容依照学校下达的关于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进行安排。
三、课程设置
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构建“平台十模块”的课程体系。对具有相同学科基础的专业,打通通识教育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依据个性化培养的需要设置专业方向课程模块,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框架,体现“拓宽基础、提高素质、发展个性、因材施教”的原则,满足培养规格多类型、多层次的要求,确保学生适应能力的提高。
四、学分确定及修读要求
(一)学分的确定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劳动量的标志,学校以学分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1. 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或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每周1学时计1学分,分散或集中开设的课程,满17学时计1学分;
2. 实践性较强的独立设置的课程,如实验课、某些专业非主干术科课或技能课、职业技能训练课,原则上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分散或集中开设的课程,满34学时计1学分;
3.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育(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时,满34学时计1学分。
4. 全校性素质拓展课程由学校统一规定学分。
5. 创新学分。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课外科技活动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学生参加全国性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等竞赛获奖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专业八级)统考通过者,可获得创新学分,该类学分可抵冲素质拓展课程的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学分计算由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在系意见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学生修读学分的要求
1. 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1/ 12,但也不能超过总学分的1 /6。否则,转为试读生留级(降级)试读。
2. 修读学分须按课程的先后顺序进行,不得未修读先修课而直接修读后续课。
3. 已修读辅修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课程但未达到辅修专业或专业方向规定的学分的,其所得学分可以抵冲素质拓展课程学分。
4. 必须分别达到各类课程学分的下限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各类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五、成绩考核与管理
1.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凡计算学分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否则学分为零。用百分制记分时成绩应为整数。考查可以笔试,也可以作业、实验、综合报告等形式考核。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凡采用学生笔答试卷方式考查的,应尽量使用百分制。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用五级分制记分,实习、公益劳动、军训、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可记为“合格”或“不合格”,通过者取得学分。
2.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素质拓展课、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种第二课堂讲座为考查课。
3. 无论考试或考查,成绩均应计入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五级分制一律按下列换算关系折成百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V60分。
4.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可以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百分制)分数(五级分制)学分绩点分数(百分制)分数(五级分制)学分绩点
90-100 优
86-893.770-72 中 2.0
80-82 良
76-792.760-62 及格 1.0
重修或重考及格1.060分以下不及格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课程的绩点X该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于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籍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六、重修
1. 属下列情形的学生须重修相应课程才能获得学分:
(1) 正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
(2)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3)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4) 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的;
2. 任选课程(包括素质拓展课II和专业任选课程)如不及格,可申请重修或另选修其它课程。
3.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和由教师指导下的自学等形式,一般以组班重修为主。重修结束后必须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4. 参加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七、免修与免听
1. 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的学分绩点M3,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同时须提交该门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备案。通过学校组织的该课程免修考试合格后可获准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2)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及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2. 免听
(1) 对学期平均学分绩点M3、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免听。
(2)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准予免听。学生免听的课程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八、学分制学籍管理
依照《XX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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