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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都酒店贷款项目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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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本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的处理措施及方案。 7.1.1.2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本计划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依据本合同附页23.6.1项进行确定,由其负责对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进行运用和管理,主要职能是: (1)拟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运用方案,按照中铁信托有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2)负责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包括行使信托财产上的相应权利; (3)编制本计划应披露的相关信息; (4)根据财务核算部门提供的信息,确定本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案; (5)对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进行跟踪研究分析,定期评估投资绩效; (6)协调内外各方关系,确保本信托计划目的顺利实现。 7.1.1.3财务核算部门 中铁信托的财务中心信托财务分部是本计划的财务核算部门,负责本计划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是: (1)为本计划和加入本计划的信托单独建立账户; (2)负责本计划和加入本计划的信托的会计核算,取得并保管相应的财务单证,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报告书; (3)实施本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4)办理本计划项下资金调拨、财产过户等事宜; (5)协助本计划信息处理部门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手续。 7.1.1.4信息处理部门 中铁信托的财富管理中心是本计划的信息处理部门,负责对加入本计划的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主要职能是: (1)编制和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基本资料库; (2)管理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 (3)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就处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4)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与本计划投资管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5)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手续; (6)协助财务核算部门向客户发放信托利益或清算财产等。 7.1.1.5 计划的监督部门 中铁信托的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稽核部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及合规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和建议职能,主要职能是: (1)监督检查本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运用、处分的合规性; (2)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7.1.2 计划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 本计划聘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由其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1.3 信托财产的保管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受托人将委托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签署保管协议。 7.1.4 计划管理机构职能、人员、信息的分离 中铁信托为本计划设置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中铁信托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7.2 信托资金的运用及保障措施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本合同附页23.6款确定的内容进行运用。自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利益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运用,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理财产品等。 7.3 信托财产的处分 信托财产的处分依据本合同附页23.7款确定。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8.1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面临的基本风险依据本合同附页23.8款予以确定。 8.2 风险承担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2.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8.2.2 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分账核算 9.1.1中铁信托为本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在公司内部建立本计划专用核算账户,单独核算本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中铁信托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9.1.2中铁信托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财产在公司内部建立专用核算账户,单独记账,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单独核算,确保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9.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计提 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3)与管理信托财产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等中介费用; (4)信托推介及营销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文件制作及印刷费用、通讯费及营销过程中发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 (5)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信息费、通讯费、咨询费、洽谈费等; (6)银行保管费; (7)依法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为收回信托财产而必须采取诉讼、拍卖等手段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和处置等费用。 在信托计划正常运作情况下,上述(2)—(7)项费用预计每年占信托计划本金的比例依据本合同附页23.10.1项予以确定。 9.3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本计划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利益及分配 10.1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指在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加入本计划的信托本金、信托本金形成的代位资产、因信托财产损毁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害赔偿、信托财产获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10.2信托收益 = 信托利益 - 信托本金 - 9.2款所列费用(不包括受托人报酬) 信托计划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本金 × 100% 10.3 受益人收益 = 信托收益 - 受托人报酬 受益人收益率 = 受益人收益 ÷ 信托本金 × 100% 10.4 本计划中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依据本合同附页23.9.1项予以确定。 10.5受益人收益由受托人按信托受益权份额占信托计划受益权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本计划的受益人。 10.6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依据本合同附页23.9.2项予以确定。 10.7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依据本合同附页23.10.2项予以确定 10.8 信托当事人的税收 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计划的信息披露 11.1 定期信息披露 11.1.1 受托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1.2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与信托事务相关的诉讼、仲裁,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11.3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6)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3)经委托人授权或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转让和依法继承; (3)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 15.1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十六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16.1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应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受托人的承继机构或者清算人,与加入计划的每一信托的受益人协商选定本计划的新受托人。 16.2 受益人按照其所交付信托资金占(受益权份额)本信托本金总额的比例行使新受托人选任表决权,新受托人须经全部受益人通过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17.1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1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本次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由。 17.3 为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受托人当发现若不及时收回信托财产可能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时,可以提前收回信托财产,并终止本计划。 17.4 本计划期限届满前,信托目的得以实现,受托人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7.5 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并在本计划终止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委托人同意免除对清算报告的审计。 清算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形式报告信托财产归属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7.6 清算报告经委托人认可后,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受托责任;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清算报告。 17.7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本合同附页23.7款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 18.1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受益权证明书。受益人所持受益权证明书是本信托受益权的唯一证明。信托受益权证明书载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具体数量。 18.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受托人负责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18.3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18.4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8.5 委托人一旦向其他人一人整体转让信托受益权,视为将其作为委托人的相应权利与信托受益权一并转让至受让人。 18.6 信托受益权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及受让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受益权证明书、《信托受益权转让风险申明书》、《信托受益权过户登记申请表》等受托人要求的材料,并按受托人确定的操作规程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 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的,信托受益权转让行为对受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转让双方自行承担,受托人不负责任何解释,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18.7 受益人自行联系受让人出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的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未能自行联系到受让人,受托人愿提供相关转让服务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的1.5‰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8.8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应持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由受托人换发新的信托受益权证明书。 18.9 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转移登记手续的具体生效时间,应依据手续办理时受托人有关规定执行。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日期中最新记载的为准。 第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 19.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或受益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9.2 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9.3 召开方式 19.3.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19.3.2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19.3.3 受托人未按规定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9.4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9.4.1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19.4.2 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19.5 表决 19.5.1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19.5.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9.5.3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受托人及时通知各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通知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20.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0.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0.3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21.1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以本合同中受益人选择的信息披露方式,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他方。 21.2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的变更 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效信托受益权证明书等材料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并按照受托人确定的操作规程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的变更手续。 21.3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告知 受托人以受托人网站(网址:)公告或营业场所书面公告或邮寄信函等书面方式,定期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事项通知受益人,并存放于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针对本合同第11.2款所列重大事项,受益人同意受托人以电话、网站公告、营业场所书面公告、邮寄信函等方式将重大事项通知受益人,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备查。 21.4 通知的送达 (1)受托人通过网站上公告或营业场所书面公告或邮寄送达被通知人后,15日内被通知人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送达; (2)受益人向受托人当面送达通知,通知的送达以受托人书面确认所示。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22.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22.2 合同组成 本合同正文与附页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特别说明,两者共用“本合同”进行指称。 本合同附件包括:《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合同附件及根据本合同形成或附加的一切补充、修改协议、文件,以及根据本合同作出的凭证、报告、清单、承诺和放弃文件都构成对合同的附加,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然人委托人于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设表格填写完毕并签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设表格填写完毕及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设表格填写完毕及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设表格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且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之日起生效。 22.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本合同正文及附页各条款标题仅为行文方便所设,不作合同解释之用。 第二十三条 附页 23.1 释义 23.1.1 本合同正文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1.2 本合同正文所称“保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3.1.3 本合同正文所称“项目”、“本项目”:指置信逸都·丹郡A区酒店项目。 23.2 信托目的 23.2.1 本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将信托财产加入上述23.1.1款所称信托计划, 将信托资金用于彭州置信置信逸都·丹郡A区酒店项目的装修,为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23.3 银行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如下专用银行账户(仅对本信托计划有效): 户名: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78260188000247865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 23.4 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1.8亿元整,折合信托单位18000万份,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23.4.2 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可提前6个月结束),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3.4.3发行方式 本信托计划拟分期募集资金。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实际情况择机分期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收益按照预期收益率、加入本信托的实际期限进行计算分配。 23.5 委托人授权条款 23.5.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根据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提前6个月或延迟3个月结束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受益人信托计划提前或迟延结束情况。 23.5.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具备房产抵押的条件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3.5.3 在委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时,视为已对受托人进行了本合同附页第23.5.1、23.5.2项所列授权,无须另行签订授权协议。 23.6 信托资金的运用及保障措施 23.6.1 本计划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为中铁信托房地产信托部。 23.6.2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彭州置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置信”)用于其置信逸都·丹郡A区酒店项目的装修。彭州置信通过置信逸都·丹郡A区住宅、商业物业等可售面积的销售收入归还上述信托贷款本息。 23.6.3 信托资金使用主体介绍 彭州置信为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 7 月 4 日在彭州组建的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为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45号。其经营范围为:房屋开发、经营;建筑材料及辅料、金属材料;城市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工程管理服务等。 23.6.4 信托资金保障措施 彭州置信以其所有的“置信逸都•丹郡”A区5栋1层在建工程为本次信托贷款本息的归还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36331万元,对应抵押率为49.54%。 23.7 信托财产的处分及归属 23.7.1 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本金及利息,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到期后予以收回。 23.7.2 信托计划期限内,委托人授权中铁信托可相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向其他投资人转让债权等。 23.7.3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的规定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以及受托人的报酬后,以现金形式归属于受益人,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23.8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的基本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23.8.1 政策性风险 彭州置信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在项目的中后期运作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将会对该项目的顺利运行和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 23.8.2 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如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影响本项目的住宅和商业物业的销售均价,进而影响项目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 23.8.3信用风险 信托期满,彭州置信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保证人成都置信又不履行担保责任,将会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借款人对抵押物所涉范围内的房产等进行销售等对抵押物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信托财产将有损失的风险。 23.8.4操作风险 抵押物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具备了房产抵押的条件,受托人将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的价值。但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产抵押过程中,信托贷款将阶段性处于无抵押担保状态。 23.8.5 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管理水平有限、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23.8.6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23.9 信托收益分配 23.9.1 本计划中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下,预期年收益率为8% 认购金额100万元(含)至299万元,预期年收益率为10%; 认购金额300万元(含)至999万元,预期年收益率为11%。 认购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预期年收益率为12%。 23.9.2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 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期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向信托受益人预分配第一年的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向信托受益人分配最终的信托利益。 23.10 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费用 23.10.1 本合同正文9.2款约定的费用中,第(2)—(7)项费用预计每年控制在信托计划本金的1%之内。 23.10.2 受托人报酬由业绩报酬构成。 23.10.2.1 业绩报酬计算及收取 如果在受托人的精心管理及费用节约等情况下,本信托计划实际年收益率超过受益人预期收益率,对于超出部分计入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在每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按照以上方法预提业绩报酬,并于本信托计划清算时根据实际应收的业绩报酬一次性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信息确认及签字 委托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并保证真实、准确、详尽、有效的填写以下信息,因信息错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卡号 认购信托产品名称 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认购信托受益权类型(请在您的选项处划“√”,认购项目无类型分类设计请选择“无特殊分类”)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优先级 □一般级(劣后级) □无特殊分类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信托本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用印): 受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用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 认购风险申明书 致: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的“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合同。中铁信托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守信原则,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详细阅读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和本风险申明书,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决定。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在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详尽的披露,请仔细阅读。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中铁信托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中铁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致: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有关文件,已了解本人/本机构按照《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所加入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为 万份。(初始认购时一元折合一份信托单位)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 机构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 二○一 年 月_ 日 附件二 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一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1 计划名称 中铁信托·置信逸都丹郡酒店装修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计划目的 通过设立本信托计划,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将其管理的具有相同运用方式的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用于彭州置信置信逸都·丹郡A区酒店项目的装修,并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1.3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18000万元,折合信托单位18000万份,信托计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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