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后勤集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园林绿化服务工作,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推进绿色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后勤集团绿化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集团绿化中心的基本任务为: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维护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后勤集团为校园园林绿化维护养护等日常管理的主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绿化中心重视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绿化美化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协助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应将园林绿化列入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完成绿化中心根据集团安排参与校园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园园林绿化规划由绿化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规划指标不低于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同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绿色校园评价标准,积极创建绿色校园。绿化中心发挥自身优势,协助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园林规划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园林绿地除规划必要的地形、水体、铺装、景观小品等景观设施外,还应融入大学文化内涵,同时配套规划相应的植物灌溉系统,提倡采用节水灌溉和智能灌溉等先进技术。
第八条道路规划时应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不得侵占行道树位置。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给行道树种植留出足够空间。管线及其他设施后于绿化建设的,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保持安全和生长距离,不得影响树木生长。
第九条 园林植物应合理配置,适地适树。园林植物配置应乔、灌、草相结合,更多地用地被植物和绿篱替代草坪;在考虑植物群体景观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配置丰富的树种和品种;在注重乡土树种的同时,适当引进新的品种,丰富植物景观。
第十条重视发展垂直绿化,充分利用墙体和屋顶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小气彳戾。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十一条已规划为园林绿化用地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第十三条 占用或影响园林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后方可施工,同时对景观小品和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种植、养殖,或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十五条捐赠园林小品、树木或种植纪念树,事先应与学校捐赠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商,共同确定安装或种植位置,树种和规格应符合学校园林绿化规划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安装或种植,并与受捐部门共同做好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植物与设施管护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绿地养护单位应及时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补植等各项工作,使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树木保存率达到98%以上。
第十八条死亡或缺株花草树木应及时补植,补植树木规格应不小于周边相近树木。
第十九条 对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40cm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绿地灌溉系统应经常维护,及时维修,保证灌溉系统正常运转。工程施工损坏灌溉管道和线路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不得埋藏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 园林铺地、景观小品、喷泉水池等园林硬质景观应经常维护、维修和清理,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园林景观水池或生态水系,须保证水质净化系统运转正常,维持湿地动植物的生态平衡,确保水质清澈、无污染。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刮刻划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在树上钉钉子、栓铁丝;
(二)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伤喷头、围栏、标牌等园林设施;
(三)污染、损害园林小品、水体,在水池中捞鱼、钓鱼;
(四)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五)其他损害园林植物、景观小品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树上架设活动横幅的,只能在大树上使用软质材料固定,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缠绕树上的仑绳子等固定物。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
第五章砍伐与移植
第二十六条 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等,未经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二十八条砍伐、移植树木需到地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所伐树木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表彰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
(四)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劝其停止侵害并改正,并按合肥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学校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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