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 企业发生事故时,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条件应满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规范: 1遵循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原则; 2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用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 3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 4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
2、机构的信息要特别慎重,必须有事实证实。随时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包括单位或机构); 5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状况和状态。必须注意,并善于否定那些不真实的状况; 6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推断和评估要特别慎重,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 7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 8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 9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 10遵守调查纪律,严格保密制度。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状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看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看法。如果仍有不同看法,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看法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