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电处处长
机电处处长是煤矿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工作直接负责。机电处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专业知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在机电、提升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矿的机电管理工作。
第2条机电处对煤矿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负责。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处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处处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配合有关处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6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组织安排对机电、提升运输及采掘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7条定期组织本处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8条定期组织排查煤矿在机电、提升运输范围内的
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9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0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1条 按照要求定期组织机电、提升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并按时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监督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专业的隐患复查工作。
第12条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3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划,并监督实施。
第14条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图纸、报表,建立健全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机电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5条组织制定矿井年度安技措和重点工程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16条 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灾害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工区、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提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严惩“三违”。
第23条严格遵守上级及本矿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
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未及时参与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机电处处长对煤矿机电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1)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
(2)未建立煤矿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
(3)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
(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5)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6)发现或得知机电设备、供电系统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机电处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8)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
(9)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处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决策失误的机电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处处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处处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处处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
任。
第34条在本科室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处处长负领导责任。
第3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