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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装制定与布置合同
软装配饰制定与布置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将项目的软装配饰制定以及布置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
1.2 项目坐落地点: 。
1.3 配饰范围: 。
第2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配饰布置范围包括: 。
2.2 配置的效果:以达到甲方确认的展示标准为止,以《配饰产品清单》为基础。
第3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平面布置文件
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方案制定
2
方案制定、配饰清单
经甲方确认后进行配饰具体工作
第4条 配饰实施内容
4.1 配饰合约为限额包干制定,制定方案定案后向甲方提交《配饰产品清单》,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应按照此清单进行采购并运输到项目地点及进行摆放。
4.2 所有电器不在乙方配饰范围内。
第5条 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进行发货,并在发货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以及货物保管的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必需在乙方发货日期前及时书面告知卸货场地及交接人员。
5.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存放货品的相对安全的库房,库房面积大小应尽可能满足乙方要求,库房的位置应便于乙方最终进场摆放。
5.3 关于部分必需要乙方在现场摆放工作开始前运抵现场的物品,由甲方指派人员会同乙方人员共同进行收货验收,验收后,物品归甲方保管。
5.4 配饰摆放完毕后,甲方会同乙方及甲方销售部门盘点配饰数量及质量状况,并在配饰清单上签署看法;在配饰摆放完毕后,如有配饰与合同约定的实施数目、品种、质量等不相符或存在毁、损的状况,由乙方在甲方合理指定期限内负责补齐、修理或改换。
5.5 货物验收无误后,甲乙签订交接记录后交由甲方保管。
第6条 安装条款
6.1 灯具、窗帘、花卉装饰品等可直接组装摆放或可由供货方提供安装的配饰内容,由乙方负责安装摆放,验收合格后花卉等植物的养护由甲方负责。
6.2 灯饰、装饰画等必需要现场装修单位配合的配饰内容,由甲方负责协调安装,但乙方制定师必需进行现场指导;灯饰等必需配有安装说明书。
6.3 测试验收时,甲、乙双方及销售部门应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分别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第7条 本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包干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7.1.1 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制定费、安装费、摆放费、搬运费、交通费、装修费、配饰物品费及相应税费等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需全部相关费用。
7.1.2 结算价格确实定:配饰单位必需提前以此限价为上限做配饰方案。
7.2 配饰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制定费比例
付款额(元)
付款时间
第一次付费
合同生效 日内
第二次付费
清单确认 日内
第三次付费
货品进场前 日内
第三次付费
验收合格后 日内
7.3 乙方项目阶段出差次数:方案及购买产品目录汇报,次数按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提交资料进度确定。由于甲方要求额外增加现场配合次数,则每次¥1000/人。如由于乙方制定失误、不明确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由此造成项目必需要配合增加出差次数,则由乙方承当相关费用,假设造成甲方损失或工期延迟,乙方承当违约责任。
7.4 甲方应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收到乙方相应阶段正式发票或付款资料后,按照合同约按时间内支付各相应阶段费用。
7.5 配饰到场安装、摆放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及最终的配饰清单和物品交接签收手续,甲方自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完成验收交接及结算后,按照合同约按时间支付乙方费用。
7.6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 。
开户行: 。
户名: 。
第8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收到乙方依本合同第二条提交的阶段性制定文件后,甲方应在2天时间内提出相应看法,并对乙方下一阶段工作做出相应指示。甲方迟延的,合同履行期相应顺延。
甲方承当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制定变更费用及工程延期损失。
8.1.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内,按合同金额与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内容,如数向乙方支付各阶段费用。
8.1.3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制定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4 甲方在现场具备安装、摆放条件的5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作好进场摆放的准备。假设因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进场摆放,导致工期顺延,乙方不承当任何责任。甲方应于货物摆场完毕后3日内组织乙方及甲方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8.1.5 甲方对乙方完成效果如提出改善看法应统一汇总,且必需书面通知乙方。整改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假设因甲方在确认制定后提出调整,或甲方确认配饰清单后提出调整,或甲方未能及时付款,则制定及实施物品交付时间顺延。
8.1.6 甲方对乙方已经验收交接完毕之物品负责任。
8.1.7 甲方必需提供工程入场条件:
〔1〕所有硬装全部到位并细部清理干净,以确保乙方货品能够直接卸在项目处,以便于保管和管理;
〔2〕现场摆放进行中不能与其他工作人员交叉作业,避免闲杂人等及其他无关人员打搅乙方摆放工作。
〔3〕甲方必需提供仓库,面积不小于 ㎡,仓库为全封闭空间,必需有门窗,仓库提供时间为摆场前十天到完毕后十天无偿提供。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8.2.2 乙方负责合同约定配饰的制定与实施,并负责与定制厂家合同的履行,如因与定制厂家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乙方与定制厂家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抗辩甲方,即拒绝承当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及责任。
8.2.3 乙方在将配饰物品交付甲方验收交接之前,以及在现场摆放过程中,乙方对配饰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乙方保管不善造成配饰物品损伤、丢失、毁坏的,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并在甲方合理要求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物品提交完毕。
8.2.4 在货物到场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摆放,并会同甲方进行验收,对现场所有物品按照完整配饰清单〔包涵所有配饰物品名称、图片、数量、价格〕与甲方代表逐一核对、签字。
8.2.5 乙方不负责验收后的灯泡、动植物等易损易耗品的维护。
8.2.6 乙方确保此项目由 全权负责。
8.2.7 由于采购周期有限并且厂家产品新老交替改换比较快,故此《配饰产品清单》图片仅供参照,最终采购会因货源状况等状况进行同品质商品调换。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实施部分的配饰价款及相应制定、实施的劳务费,已到场物品由甲方依据《配饰产品清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物品由甲方自行负责。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制定费,每逾期支付一天,须支付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等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后,双方协商乙方重新开始工作日期,乙方对此不负有违约责任。
9.3 当室内工程施工结束且确保现场符合摆放条件后,甲方将现场交付乙方进行摆放。乙方须在接收现场后五日内完成现场摆放,供甲方验收。假设乙方逾期完成制定或逾期提供配饰物品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承当违约金。
9.4 假设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甲方要求履行物品采购、保管、摆放等义务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改换、退还已收费用。假设乙方未采用补救措施,应承当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9.5 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乙方必需支付的违约金,不够部分,甲方有权持续向乙方追偿。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附则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 本合同的一切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假设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或附件出现矛盾时,则按补充协议或附件为准。双方正式看法往来均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书面看法为最终确认文件,明确双方责任。
11.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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