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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物料报损管理制度-杜绝报损不及时或掩盖报损矛盾.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53522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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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料报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生产物料报损管理工作,减少报损审核、处理过程中责任不明的状况,杜绝员工报损不及时、掩盖报损矛盾、逃避报损责任的现象。特拟定此管理制度,规范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关于生产物料报损审核、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物料报损单填写 第一款 报损单一式两联,必需由报损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如有代填,报损单上的报损人即默认为报损责任人。 第二款 报损单填写的内容必需全面、真实、准确,报损单上必需填写的内容有:报损物料名称、规格、报损数量、物料编码、报损人、报损日期、产品名称、产品编号〔填写规范为生产批次-投产数量-报损产品编号〕、物料在产品上的工程号、器件损坏现象、损坏原因。 第三款 报损单必需由主管、经理审核签字,审核报损单填写是否全面、真实。 第四款 制程中出现的所有必需通过改换物料来解决的物料异常,必需填写报损单,便于报损统计。 第三条 报损单审核、管理 第一款 由品质确保部安排专人进行制造报损物料审核工作。 第二款 报损物料 1、 接收报损单时,审核是否每张报损单都对应有物料,物料是否已损坏; 2、 报损器件批次报损率:审核报损率是否超过损耗率、是否存在批量报损异常; 同一生产批次报损器件累计数量 报损率= ×100% 同一生产批次同种器件总计数量 3、 审核报损现象填写是否真实; 4、 审核报损物料金额; 5、 品保部依据实物以及实际坏损状况提出明确报损处理看法,包括正常报损、换货、修理、赔偿,如因时间紧迫或技术问题等暂时无法确认则备注待处理; 6、 关于必需进行换货、修理时,由品保部与供应商进行口头确认质量问题以及改善方案,同时开具《物料质量异常反馈单》给采购部办理相关退换货手续; 第三款 报损月度清理 所有报损单必需按月编号、存档,损坏器件按月清理并连同月度报损报告上交事业部、财务部、总裁审批,审批同意后转行政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额定报损率确实定 第一款 每年的1月和7月,制造事业部组织对物料的额定报损率进行一次评审,参加部门为研发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品保部门,财务部门,关于评审期间新增物料的额定报损率,参照相关类型的物料确定试行,年度例行评审时确定额定报损率。 第二款 具体报损率确定方法见《额定报损率评审原则》。 第三款 额定报损率评审通过后,送交总裁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五条 物料报损责任界定 第一款 物料遗失 凡属于物料遗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额赔偿,并处罚10元; 第二款 由于发料错误导致报损 在生产物料报损中发现了由于混料、错发导致的批量报损,依据二八原则,仓库发料人员和生产领料人员按照4:1比例赔偿报损原材料,由报损部门负责领用 第三款 物料外观损坏 凡属于物料外观损坏且存在交接失职,如所损坏部分可以修理再使用则对报损人予以5元处罚,如不可修理再使用则对报损人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器件总金额20%的处罚; 凡属于物料外观损坏但在交接过程中追究上环节责任,如所损坏部分可以修理再使用则对上环节责任人人予以5元处罚,如不可修理再使用则对上环节责任人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器件总金额20%的处罚; 第四款 物料性能损坏 凡属于器件本身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质保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由采购部负责进行换货或修理,超过30天未回则由采购部承当借物逾期责任,关于超过三个月未回的由采购部承当80%赔偿责任,品保部承当20%赔偿责任; 凡属于器件本身质量问题超过质保期,由采购部协助进行换货或修理,超过30天未回则由品保部承当借物逾期责任,关于超过三个月未回的由品保部承当80%赔偿责任,采购部承当20%赔偿责任; 凡属于生产操作问题导致损坏,实际报损率在额定报损率范围之内按正常报损处理,超过额定报损率对生产部门报损责任人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器件金额20%的处罚,如同一批次报损率超过30%,则还应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于最低200元处罚; 凡属于无法界定的性能损坏且无法进行退换货或修理,实际报损率在额定报损率范围之内按正常报损处理,超过额定报损率如存在品保检验失职状况,则对品保部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20%报损金额处罚,如存在仓储未按保管规范操作的状况,则对仓储部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20%报损金额处罚,如存在生产未按相关规范执行生产、调试工作的状况,则对生产部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20%报损金额处罚,如存在制定选型偏差〔例如使用停产芯片、工艺使用不当〕,则对研发部门处于最低20元最高不超过20%报损金额处罚,同时对工程技术部处于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10%报损金额处罚; 第六条 物料报损领料流程 第一款 生产部门凭品保部审核过的报损单查询ERP库存台帐,如库存余量超过报损数量,则直接执行内部领料流程,如库存余量不够,则必需先执行计划外缺料流程,待物料购回之后再执行内部领料流程; 〔计划外缺料流程〕 第二款 生产部依据品保部已经审核过的报损单于天天上午9点之前将计划外缺料表〔必需备产品批次、产品名称、物料编码、物料名称与规格型号、单台用量、缺料数量、报损人、报损日期、备注说明、注品保部的处理看法、是否紧急〕通过OA转发至品保部IQC主管及品保部经理,并进行 确认; 第三款 品保部IQC主管核实缺料表的准确性,并于上午11点之前将计划外缺料表通过OA转发至计划人员、采购部,并进行 确认; 第四款 计划人员依据计划外缺料表新增缺料状况于每周一下达采购计划,关于缺料表中备注紧急的物料必需于当天下达紧急采购计划; 第五款 采购部依据计划外缺料表进行进度管控,并及时反馈到料状况至生产部; 第六款 每周六上午报损部门做一份汇总的书面计划外缺料表,具体流转按上述流程进行。 〔内部领料流程〕 第七款 生产部依据库存状况填写内部领料单,并备注报损率、处理看法; 第八款 由品保部IQC主管进行核实,在内部领料单上签字,同时在报损单生产联上做好领料标识; 第九款 关于已明确按照正常报损处理的直接领料; 第十款 关于已明确必需换货、修理的紧急领料挂品保部IQC主管个人帐进行领料,关于采购部超过20天换货未回或修理未回的由品保部提交明细表至财务将挂账人调整为采购员; 第十一款 关于已明确必需赔偿的由报损部门界定责任人领料; 第十二款 关于已明确必需处罚的直接备注处罚,由品保部每月10日前集中提交一份报损处罚明细表至财务部、组织发展部; 第十三款 关于无法界定责任的挂品保部经理个人帐进行领料,由品保部组织相关部门鉴定,并每月10日前提交一份处理报告; 第十四款 关于必需事后界定责任的,由品保部于每月5日前提供责任部门清单,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责任人至品保部,逾期未提供则默认部门负责人为最终责任人,最后由品保部进行汇总并统一提交一份责任处理报告至财务部、组织发展部; 第七条 物料批量报损责任追究 第一款 在生产物料报损中发现了批量的、属于同一供应商供货、同一批次采购的物料报损,必需要求相应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由品质确保部负责书面通知仓储部清理库存品,品质确保部办理手续,办理到货退回或扣供应商款项,经采购员确认如不能进行上述操作,挂采购员账务领出;如明确属于供应商原因,采购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扣款或退货手续的,由采购员承当相关损失,生产部门负责清理在产品,将不合格物料一起清理给品保部,由采购员办理退货扣款手续或者换货手续。关于仓储部和生产部门没有在确定的时限内将物料清理出来,造成遗漏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当直接物料损失。 第二款 关于必需要办理到货退回的物料,由采购员提供采购合同号及入库单据号,由品质确保部办理手续,仓储部做到货退回单,将物料退回。 第三款 关于让步接收物料,采购部门承诺换货,生产部门必需优先安排对在产品进行清理,对物料的使用状况进行统计报损处理,库存物料由品保部通知仓储部进行物料清理,如超过规按时限没有清理完成的,没有及时反馈后续预防措施,导致无法换货的,由报损部门承当报损物料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当直接物料损失。 第四款 在生产物料报损中发现了由于产品制定原因导致的批量报损,报损部门必需提交专项报告,报损领料时先挂研发部门经理的账,由研发部门提供责任人及处理看法,并依据处理看法清理研发账务。 第五款 在生产物料报损中发现了由于生产工艺、调试技术导致的批量报损,由生产、调试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款 在生产物料报损中发现是由于检验员的原因,导致该种类所有物料均无法使用的或显然是检验员检验失误导致的物料质量问题,由检验员承当直接物料损失。关于让步接收物料或无法在检验过程中进行试用,未通过检验入库的物料,检验员必需将物料列出,做好记录,交主管经理审核,请采购部与供应商明确物料的善后处理方式。 第七款 由于物料不合格〔如PCB制板短路〕,导致其他物料〔芯片〕损坏,品质确保部出具《物料质量异常反馈单》给供应商,由供应商承当损坏物料费用,具体账务由采购部门负责处理,报损部门负责领用。 第八条 相关激励措施 第一款 关于生产部门月度异常报损金额比率控制在2‰以内,对部门予以100元奖励, 月度异常报损金额比率控制在1‰以内的,对部门予以200元奖励。 第二款 关于出现质量问题且超过质保期的物料,采购部门积极采用换货或退货扣款措施,及时有效将物料换回或采回的,按照换货金额对采购员予以5%的奖励。 第三款 关于仓储部门及时书面反馈物料异常,并采用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不合格物料流入下一环节的,对物料负责人予以每次5元的奖励,月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元;关于避免了重大损失的,按照避免损失的5%予以奖励。 第九条 其它 第一款 本管理制度先试行三个月,如执行中没有问题再正式公布。 第二款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制造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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