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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施工爆破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1. 1为了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和爆破设备管理人员。
1.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 4必须执行定期爆破系统。
1. 5爆破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 6爆破负责人职责:
a、全面负责爆破工程,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监督检查爆破工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
c、监督检查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参与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射处理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参与爆破材料的销毁;
e、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 8爆破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a、负责检验、保管、爆破材料分布及统计;
b、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设备;
c、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爆破工作负责人;
d、及时统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和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设备;
e、参与爆破材料的销毁;
f、超过计划和规定数量接收爆破材料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1. 9爆破工职责:
a、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未经授权,不得销毁或挪用;
c、严格遵守本程序;
d、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射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二章爆破作业基本规定
2. 1 一般规定
2.1.1深孔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孔爆破和扩罐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准备。
2.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和当地各县的同意(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1.3爆破作业现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存在屋顶坠落或边坡滑动的风险;
b、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危险区域边界未设置警告;
f、未严格按照本程序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
2.1.4禁止爆破设备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服装,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作业中如遇雷雨,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装药前不要将起爆设备与炸药混合。
2.1.7充电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装药前处理好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和浅孔爆破时,严禁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无投掷或冲击;
d、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可用于处理;
e、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未安装到位,因被粮食掩埋,无法轻吊,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装药作业必须使用木制枪杆;
g、禁止烟火,无明火照明;
h、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散装药品应使用木材锤击、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1.8填充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孔禁止非充填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充线路;
c、填充不得损坏引爆线;
d、禁止夯实与药筒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用包装材料冲击导爆药筒。
2.1.9严禁强行拔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1.11必须一次性爆破带电孔,不准存留。
2.1.12当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在爆破危险区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 2爆破警报和信号
2.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中深孔爆破区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和现场周围的具体条件和荷载,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2.4引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声音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告标志和音频信号的重要性,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启动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离警告危险区域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只有在指定的检查员检查并确认其安全后才能发放。
第三章起爆
3. 1雷管起爆
3.1.1导爆管和信号管的处理应在特殊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的地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仔细检查保险丝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能用手指轻轻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导火索的垂直端应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1.5加工好的导爆管和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1.6加工起爆药包时,用木锥子在药筒中心钻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严禁携带导火索,将起爆药包放入孔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1.8炸药袋的处理和开箱应在靠近炸药工作面的安全地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1.9在潮湿或有水的工作面使用的导爆管和起爆药包应防潮、防水处理。
3.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当难以顺利撤离安全场所时,不要使用导火索引爆。
3.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在工作面上只留下一个人点火。
保险丝的长度应确保人员撤离到安全的地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不要使用不同燃烧率的保险丝。
3.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保险丝是否点亮,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点火保险丝最短保险丝长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须用保险丝或专用点火设备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确认每个保险丝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 2导爆索。
3.2.1米用导爆索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严禁割断与雷管、药筒或插入炸药连接的导爆索。
3.2.2导爆索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引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牢固地绑在导爆索的末端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当需要交叉时,导爆索的衬里厚度应不小于10cm的垫块。
3、3导爆管起爆
3.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同一工作面使用的导爆管应为同一工厂、同一批号的产品。
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雷管必须放置在起爆药柱的预留孔中。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3.3表面导爆管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所有装填工作完成后进行,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仔细检查表面雷管,用细渣掩埋。
3.3.5深孔爆破填充材料的碎片不得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3.6切断每卷导爆管两端的密封件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将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割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3.8有爆炸性气体或爆炸性矿尘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裸露药包、浅孔扩罐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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