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燃气区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序号
事项
具体说明
支持文件模板
1
适用范围
万达管理物业区域涉及的燃气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修理等作业。
注:燃气区域作业涉及电气、高处、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2
作业人员资格及人数要求〔含作业人、监护人〕
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2〕应设现场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且1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3〕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且不得在酒后或疲惫作业。
3
培训要求
每次作业前对本单位和外包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监护人、应急救援人员、现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并形成记录、备案存档,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4
作业物资准备要求
1〕配备用以隔离燃气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如工作服〔棉质〕、工作鞋〔五防安全鞋,鞋底不得有铁掌〕、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施工工具不同意使用铁制工具,必必需使用铜制工具。
5
作业环境要求
1〕清除作业点四周易燃易爆物。
2〕每个作业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等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至少配置2个专用灭火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6
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
1〕作业许可审批流程:作业前1个工作日,由本单位作业人员或外包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物业经理、工程物业副总、总经理签确同意〔一次作业,一张作业许可证,必需注明作业范围和内容〕。
2〕燃气系统重要部位〔如燃气调压室、阀门等〕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必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作业前,应当查明作业区域所在建筑物范围内所有燃气管线状况,并对作业区域进行气体检测。进入有燃气管路穿过或配置有燃气系统相应设备设施的室内区域前,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进入在地下设置的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20%时,方可进行作业。
。
4〕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当地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纳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
作业过程中
1〕 作业时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作业范围。
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纳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4〕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掉、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间等附件。
6〕 作业时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 在具有可燃气体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可燃气体探测仪必必需随时处于作于环境中,并保持开启,一旦有异常状况,马上停止作业。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马上关闭阀门、开窗或启动防爆风机通风,切断气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非防爆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拨打 。
9〕 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掉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掉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0〕 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马上上报。
作业完成后
1〕燃气系统安装或检修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问题;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是否存在泄漏问题。
2〕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3〕全部工作完毕后,应清扫、整理现场,盘点工具,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撤离现场。
《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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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如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马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纳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马上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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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包方要求
1〕与外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使命。
2〕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不得将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对外包方燃气区域作业应按此规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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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2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21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2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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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本规程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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