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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50967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6.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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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     压力容器:用以承装处理具有压力的流体(如食品、化学物品、石化製品等) ,称為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因其常处于高压、高温或极低温状态下,一旦控制失当极易造成很大灾害事故, 一、 压力容器定义 可分為第一类、第二类二种压力容器及小型压力容器,其定义為: 第一种压力容器 1.接受外来之蒸汽或其他热媒来源或使在容器内產生蒸汽加热固体或液体的容器,且容器 内之压力超过一大气压者(1大气压=1.033kg/cm2)。例如,热交换器、蒸煮锅、杀菌锅等。 2.由于容器内之核子反应、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而產生蒸汽之容器,且其容器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例如反应锅(塔)、分馏器等。 3.為分开容器内之液体成分,而加热该物体,使產生蒸汽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例如蒸发锅、蒸馏锅(塔)、萃取塔、蒸发塔、稳定塔、汽提塔等。 第二种压力容器:内存有压缩气体超过一大气压之压缩气体容器,而且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 1.气体压力在2kg/cm2,以上,且内容积在0.04M3,以上者。 2.气体压力在2kg/cm2,以上,容器之内径在200mm以上,且其长度在1000mm以上者。 依据以上定义,各种贮槽(球型、立式、卧式)、运油船舶、货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等。 小型压力容器:依照内政部颁订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五条规定,合乎以下条件的第一种压力  容器称為小型压力容器: 1.使用压力在lkg/cm2,以下,且内容积在0.2M3,以下者,或是其内径在500mm以下,且长度在1000mm以下者。 2.最高使用压力(kg/cm2,)乘上内容积(M3,)在0.2以下者。 二、压力容器种类     压力容器的种类,可依其型态及用途、灌装的气体及压力容器材料分类: (一) 依型态及用途分类 1.固定性压力容器:(1)贮存槽:包括有球型、竖(立)型、卧(横)型等。(2)反应器(塔)。(3)加热反应器(塔)。(4)热交换器。(5)蒸煮器。(6)其他。 2.移动性压力容器:(1)船舶油轮。(2)铁路货罐车。(3)运油卡车、货罐卡车。(4)可搬移性压力容器:包涵500公升以上的大型容器,5~500公升的中型容器,5公升以下的小型容器。 (二)依灌装的气体分类   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时之爆炸限度其低限在10»¥下,或与空气混合时的爆炸限度,    其上限与下限之差在20»¥上。包括:(1)压缩气体:如甲烷、氢,水煤气、一氧化碳等。(2)液化气体:如丙烷、乙烷、丁烷、丙烯、乙烯、丁二烯、氮化乙烯、液化石油气、氰化  氢、硫化氢、气化甲烷、氨等。(3)超低温气体:氢气、冷媒等。(4)溶解气体:乙炔气体(电石气)。 2. 毒性气体:容许浓度在200PPM以下者。如二氧化硫、氯气等液化气体。  3.非燃性气体:有氮、氬、氦、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  4.助燃性气体:有氧、空气等压缩气体。 叁、压力容器检查 锅炉及压力容器(小型锅炉以外)及第一种压力容器(小型压力容器以外)的检查,分為焊接检查、构造检查、重新检查、完工检查、定期检查五种,以下分别表达说明: (一)焊接检查:凡是以焊接製造之锅炉或压力容器,应由製造人,即製造工厂负责人向製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焊接检查。 (二) 构造检查:凡新造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应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    造检查。如水管式锅炉,组合式铸造锅炉等分割组合式锅炉,及在设置地组合之第一种压力容器,可在安装地筑炉前,向装设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叁) 重新检查凡有以下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 1.废用后拟再恢复使用之旧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 2.由国外进口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申请检查时亦应检附国外製造国之检查证实。 3.经构造检查合格后,未装设而閒置经过一年以上者。 4.迁移装置地点者。 5.经过大改修后致其鼓胴、汽包、炉筒、火室、端板、顶盖板、管板、集管器或补强支撑           等有变动者。 (四) 完工检查:经过构造检查或重新检查合格后,经取得设置许可证实后即可申请完工检查,其申请检查程序在该安全规则第六十叁~六十六条有规定之。经完工检查合格后即发给合格证,其有效期限為一年。 (五) 定期检查:凡经完工检查合格证之有效期限届满一年后,应申请施行定期检查。 四、压力容器之使用与维护     因為压力容器為高危险性设施,所以压力容器的操作或使用人员,均须依「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维护办法也有所规定,故务须遵照办理,才不致事故灾害的发生。 (一)压力容器之使用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应设置专任操作人员,其中对锅炉及压力容器之操作人员分為叁级即甲级、乙级、丙级叁种操作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有二人以上时,应指定一人担任主管。主管如有二人人以上时,应分别指定其职务。前项操作人员应负使命,除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使用人于设置上项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主管人员时,应向当地检查机构报备(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具操作知识技能及经验之专责人员担任,并应负责担任有关防止灾害发生事故之责任,凡发现有异状时,应马上采纳适当之措施,并应经常注意实施以下事项:  (1)确认安全阀压力表及其他安全设备无异状后方予使用。  (2)避免急速、剧烈之负荷与变动。  (3)保持汽压在最高容许使用压力之下。  (4)保持安全阀、释放阀等减压设施之机能正常。  (5)有自动控制装置者应经常注意检验及调整以保持正常机能。      第一种压力容器使用人,关于安全阀及其附属配件之管理应负责维护以下事项: (1)安全阀有二具时,应调节在限制压力下跳开,但经检查后,其中之一应予固定,非经检     查员同意不得变动。 (2)压力表应设法保持在使用中不致振动,且其内部不致冻结或温度不致达到80°C以上。 (3)压力表应在刻度板上易见处标示最高许用压力。 (4)第一种压力容器使用人,或从事其清扫、修理保养业者,遇其工人為清扫修理或保养    必需进入该容器内时,应采纳以下措施: a.冷却该容器。 b.实施该容器内之换气及安全检查。 c.在该容器内所用之电线,应令其使用可挠性双重绝缘电缆,或具有同等以上绝缘效力 及强度者,且灯泡必需设护网。 d.确实隔断与使用中之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之连络管及电源。 e.人员进入容器内时应另有监视人员,留在人孔旁并保持连络。 (二)压力容器之保养与维护 〔1〕固定压力容器的保养检查: a.日常目视检查。 b.定期定点检查:应在预定之测定点测定厚度及内部腐蚀之程度。 c.开放检查:以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之结果推断而决定其时间。 (2)移动压力容器的保养检查: a.灌装时之检查:先就外表之腐蚀、裂隙、溶痕、热影响及变形等加以检查,其他在      灌装时注意检查容器用栓及有无异物混入。 b.覆检时之检查:除灌装时之检查外,并应再為内部检查及耐压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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