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建设质量和科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支撑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由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批准设立的各类研究所(中心、院等)。
第三条根据设立主体不同,我校科研机构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类为各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分为级、省部级等机构类别,统称为“重点科研机构”;第二类为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冠名为“中心”、“所”或“研究院”等;第三类为校内外合办的科研机构,即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联合创办的科研机构,第二、三类研究基地统称为“校级科研机构”;其他专业研究机构或科技服务平台的类型,由科技处根据批准部门的类别研究确定。
第四条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科研机构应依托二级学院(中心)运行,配合和促进相关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并做好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1. 依据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管理文件,指导科研机构建设和运彳亍。
2. 组织、申报各级各类重点科研机构;向主管部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等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主任。
3. 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科研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组织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相关依托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1. 成立以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科研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 协调科研机构人员教学科研工作,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工作任务,并对科研机构的专兼职科研人员进行聘任和年度考核。
4. 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强的应用开发研究基础。能围绕科学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具有承担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其它类别的在研项目至少3项;各类科研经费总量工程类不少于100万元,理科类不少于60万元,文科类不少于40万元(不含学校科研基金);获得过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5. 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依托学科。依托的二级学院(中心)能提供如图书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或稳定可靠的共享资源。
6. 有科学、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与校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其设立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申报单位提供合作方的背景材料及合作协议。
2. 合作方提供的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并具有相应的经费使用方案。
第十条校级科研机构的遴选审批程序:
1. 申报校级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依托单位提交《XX理工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报表》、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2. 依托单位需出具办公场地、经费来源等支撑材料,提供领导机构建议名单、管理制度、研发功能、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科技处递交相关材料。
3. 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学校发文。
4. 经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使用〃XX理工大学***研究所(中心、院)〃等名称。
5. 根据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因主要研究人员人事变动,科研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重点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和遴选审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校、院两级领导下的主任(所长等)负责制。
第十三条重点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等)、学术委员会主任选聘条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级和部级科研机构的主任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设立理事会的省级重点科研机构,其主任及学术(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及聘任按照理事会章程运行,学校发文聘任。
无理事会设置的重点科研机构,按照申报书及主管部门批复,学校发文聘任主任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重点科研机构的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科技处审核,学校发文聘任。
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机构(理事会)提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级科研机构主任等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内申请单位和校外合办单位协商,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聘任,主要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四条重点科研机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无专门规定的,原则一般上不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管理人员岗位,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应加大开放力度,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建设成为本领域科技公共研究与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扩大科研经费规模,不断改善机构的科研条件;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重点科研机构下拨的经费,其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照相关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按年度向级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5万元,其它重点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2〜3万元,校级科研机构划拨建设运行费0.5〜1万元,用于日常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定额度的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培育重点重大项目,申报高水平成果,建设产学研基地,促进成果转化,以及支持高层次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各类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照拨款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研究机构声誉。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科研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开立账户,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项目洽谈和承担科研项目。
2. 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若有人事、科研计划、机构建制、合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需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及时向学校科技处、人事处报批。
3. 科研机构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等,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 科研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须报科技处,经审查批准后,加盖学校有关公章确认。
5. 重点科研机构的成果,独立或第一署名人必须为本机构研究人员,并以所在研究机构为第一署名单位。校级科研机构人员以所在学院或部门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此作为评估和考核的依据。
6. 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不得冠理工大学校名;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经营活动,依托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让、开发所得以及咨询月服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对科研机构的考评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重点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由我校科技处负责组织与实施,周期评估按照主管部门相应文件要求,由学校科技处协助科研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由依托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科技处负责检查,结果报送科技处、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对校级研究所(中心)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科技处组织实施。通过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滚动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理工学院校级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