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制定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需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用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合计,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具体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展,被保险人应采用一切必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有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实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必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管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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