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包 工 合 同5
合同编号:
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
〔装饰工程〕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建筑面积:/m2
1.4工程结构形式:
第2条: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及内容:制定施工图纸、制定变更及。
2.2承包总价中已包涵了以下费用:
2.2.1劳务协议中规定了乙方承当的费用;各项管理费用。
2.2.2乙方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手头自备工具(详见附件)、劳保费、医疗费。
2.2.3使用机械、生产工具所增加的费用。
2.2.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人工降效窝工费用。
2.2.5高层建筑超高(人、机)降效窝工费用。
2.2.6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用工费用。
2.2.7模板组装、拆掉、清理、修理、刷油、分类码放用工。
2.2.8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工费用。
2.2.9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歇窝工费用。
2.2.10正常施工工序中的剔凿、凿毛处理用工费用。
2.2.11文明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清扫卫生用工。(如扫雪、洒水、迎接检查等)。
2.2.12必要的开会教育、学习和社会用工费用。
2.2.13电工、电焊工、信号工、放线工、试验工、架子工、材料工、搅拌机手、卷扬机手、打夯机手等特别工种的用工费用及清理费用。
2.2.14距离建筑物500米范围内的材料、机具、设备的装卸车、清理、刷油、分类码放,挂牌用工费用、二次倒运用工费用以及管理用工费用。
2.2.15现场至生活区施工及管理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
2.2.16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施工,互相影响(人、材、机等)降效窝工费用。
2.2.17地区性停电停水(法定)、自然气候,政府性重大会议、活动等影响造成停工窝工费用。
2.2.18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连续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停窝工费用。
2.2.19承包总价内已含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
2.2.20承包期内国家和地区政策性人工单价浮动费用。
2.2.21承包总价内已含因现场临水、临电管线增加的用工费用。
2.3承包方式采用:包清工,包小型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工完场清的承包方式。
2.4进场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
2.5不在上述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任何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均不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双方对此不作任何结算。
第3条:合同价款
3.1计价方式: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3.2材料供应原则:甲方供应材料限额领料,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3固定综合总价为不含税总价,甲方在支付工程款及结算总价款时,甲方将按乙方开发票时所交的税金退税给乙方。
3.4上述条款确定的总价已合计到了所有可能存在的调整因素,包括制定变更、政策、市场、物价及其他风险因素,因此不再作任何条件下的调整。
第4条:工期
4.1本工开工至完工计日历天数天。以现场甲方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上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气候影响(业主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
4.2工期在过程控制中,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阶段性工期或控制点(项目进度计划网络图)执行,假设乙方不能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按质按期完成时(甲方原因除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劳务费结算总价按15%下浮进行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承当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4.3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需配齐足够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人员(管理人员及特别工种)。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配齐进场人员或在施工过程中满足不了工程必需要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甲方将在不受理延长工期和停工损失的前提下,指令乙方停工整顿。假设整顿后无显然效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直至将乙方清退出场,另行组织安排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乙方同意无条件承当。
第5条:质量与验收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认真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制定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工作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代表及监理工作人员
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引起的经济支付由责任方承当。
5.2在以上检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如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同意顺延。
5.3工程质量等级:符合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且质量必必需达到制定师及甲方依据合同提出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5.4达不到合同条款的质量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乙方应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甲方有权给予相关处罚。
5.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当(包括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
5.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前乙方应先自检,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参加,但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持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按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7质量验收及完工验收应遵照国家、省、市、建设方的规定,结合甲方企业管理条例进行验收,乙方违反以上条例,按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8业主及监理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如施工过程中监理或业主代表对乙方施工的质量认定不合格,乙方同意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与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当。
5.9无论是否基于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另行指示,凡承包人经手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材料,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具体的质保书、合格证书、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使工程所用材料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及时追诉有关各方的责任。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性能等基本状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双方的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谎瞒所采购材料的真实状况。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当。关于已经使用该类材料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且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的要求,迅速采用补救或返工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承当。
5.10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承包人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依据复验结果向发包人、监理及时、准确的提供书面复验报告;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本条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复验、提交三书面复验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当。
5.11承包人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有不可推卸的检查验收义务。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责任。
基于上述约定,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如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承包人都应在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的2日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书面检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具体阐述材料的各项质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发包人可依据现场及材料的实际状况,另行要求承包人增加或减少检查验收的标准或范围。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检查验收报告。
承包人拒不验收,或隐瞒验收实际状况,或出具虚假检查验收报告的,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
5.1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确保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用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确保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确保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当责任的,应承当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持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关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依据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当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承包人应承当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当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5.13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制定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同时应依据所造成的后果,承当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当。关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依据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该后果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前,发承包方工程款不予结算。
5.14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必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假设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状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
5.15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除非承包人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事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否则承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造成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
5.16工期延误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该损失包括发包人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向第三方承当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5.17承包人有对认为有质量疑问的材料拒绝使用的权利,如承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将对使用材料的质量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并承当相关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甲方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6条:文明安全施工
6.1甲方有向乙方宣扬、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的权利和义务。
6.2甲方有向乙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入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应负责作业人员日常的安全教育,安全基础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6.3乙方对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过程责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6.4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安全确保体系,建立与施工相适应的安全机构和专(兼)职主管人员,并接受甲方各级主管安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6.5乙方必需无条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三违〞作业状况依据甲方奖罚条例有关款项进行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6.6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状况下,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先令乙方停工整改,乙方必需在整改完毕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持续施工。
6.7甲方有权组织催促乙方落实防护措施,展开安全达标活动。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6.8乙方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要积极参加甲方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配合甲方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条例。
6.9乙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劳作保护用品要佩带齐全,执行强制性佩带,不佩带者,甲方有权给予罚款。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凡无安全操作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一经查出,甲
方将对乙方进行重罚,乙方无条件接受。
6.10乙方如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并由乙方承当安全事故上报指标和费用及相关损失。
6.11乙方必需建立班前五分钟安全交底、检查等安全活动制度并按时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6.12在我公司长期稳定的乙方施工队伍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其自愿的状况下,可委托甲方经过地方劳作局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其费用由乙方承当。
6.13甲方如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有违反安全条例者,甲方安全部门有权进行劝阻,如不听,可进行罚款处理,再不听劝阻者,直至追加刑事责任。
6.14本合同所有手头工具及劳保用品、工具、小型机具、附料部分,必需使用合格产品,同时还必需满足甲方管理要求,因此发生的如安全事故、机械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第7条: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挂钩指标
乙方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各项指标则按合同中承包单价结算,达不到即未能如期、按质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则执行按劳务费结算总价向下浮动的原则结算,即:文明安全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劳务费结算总价再下浮2%结算。
第8条:材料管理
1、在施工生产中,甲方按照《装饰装修工程定额》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双方建立领退料手续。
2、乙方在施工中超定额用料、浪费材料,其超出部分材料以实际采购价加2%的采购保管费计取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为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乙方从甲方领用的材料,必需当天办理完成出入库手续,如有未履行该手续的违约行为,乙方须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给予甲方。
4、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照重新购置全新被丢失、损坏材料、设备所必需价款的数额向甲方赔偿(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替代品或认可乙方对被损坏材料、设备修复成果的除外);同时乙方承当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施工确保金
本工程无施工确保金。
第10条:遇特别状况的结算
10.1因乙方原因,将其承包范围的项目甩项时,按照其甩项量按合同单价的130%从乙方承包价中扣除。
10.2因乙方施工队伍素养差或管理不善,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按照调整的项量按合同单价的150%从乙方承包价中扣除。
10.3因乙方施工队伍素养差或管理不善,给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带来一定问题,乙方未采用有效的改善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辞退乙方,乙方同意无条件在甲方指定日期内退场。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视为乙方最终结算款。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亦由乙方承当。
10.4乙方在施工中,因施工质量差造成偏差并造成装修时剔凿、抹灰加厚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加固等,除承当因此而造成的劳务费外,还应赔偿材料费、机械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由于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甲方可以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且无必需向乙方承当任何责任
10.6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消防行政等事故,甲方有权马上予以清退乙方,乙方并承当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经济处罚。
第11条: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11.1乙方要求认真落实执行环保条例,结构施工中做到白天噪音控制在70dB以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在55dB以下;装修及水电施工做到白天噪音控制在65dB以下,夜间施工控制在55dB以下;打桩机械白天噪音在85dB以下,夜间禁止施工;土石方机械白天施工噪音控制在75dB以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在55dB以下,禁止人为噪音。
11.2机械设备修理的废油、废水、废件、废物单独存放,项目部定期回收。
11.3对油漆、油料、稀料、氧气、乙炔、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木料及化学品要设置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专库,专放、专管,有显然标识和专人负责。室内通风优良,地面要硬化。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检查改换。上述场地和物品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管理、使用、回收。
11.4进行有毒品施工,对人体有害时,施工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毒面具。
11.5使用易燃、易爆品及化学材料施工时,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1.6在搬运和使用易燃、易爆及化学品时,采用措施,避免泼洒,如泼洒应及时清理干净。
11.7对当日使用后剩余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和盛装容器工具及时退存到专用库房。
11.8乙方要节约使用能源,对水、电按项目部的管理规定进行用水、用电。
11.9对废弃物乙方要求按项目部的规定进行分类,按施工废物、生活废物、可回收废物、有害废物进行分拣,送往垃圾站,由项目部进行统一处理。
第12条:职业病
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关规定,保护劳作者健康。为保护广大劳作者身体健康,落实职业病防止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2.1在施工工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所在辖区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并将申报表复印件报甲方行政保卫部备案。
12.2乙方对有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作者(如:电气焊、油漆防水、粉尘、噪声作业等),应当进行上岗前防护知识的培训。并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电气焊——应佩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油漆防水作业——应佩戴防毒护具等、粉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噪声作业——应佩戴护耳器)。
12.3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作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需到南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上报甲方行政保卫部备案。
12.4本条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理。
第13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3.1负责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进场前的安全、质量、法律等知识教育,负责施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协调,负责安排乙方工作场地,尽量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
13.2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施工方面的技术配套资料。
13.3负责协调与业主、监理公司的工作关系以及与地方的公共关系。
13.4协助乙方办理地方有关暂住治安等手续,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13.5负责提供、协调大型施工机具,将施工用水、电接到专用部位。
13.6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对工期、质量、安全、限额领料、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乙方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关于监督、检查过程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催促至完善为止。如乙方未拿出措施接受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每项每次500元的罚款。
13.7执行劳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当签定本劳务合同以外的其它补充协议或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14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4.1按照甲方要求组织人员进场,依据施工必需要随时调整劳作力,如乙方进场人员的综合素养不能令甲方满意或给甲方在施工方面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企业社会信誉损害,乙方承当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当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按劳务费结算总价的10%赔偿甲方,严重者清退队伍。
14.2乙方应确保所施工的项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质量标准等级和技术要求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按照完工要求做好原始记录,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14.3如乙方所施工的项目未按施工图纸要求和各种规范要求施工,甲方、业主、监理要求整改,乙方应在规按时间内无条件进行整改完,假设逾期未整改完,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进行修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当。
14.4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遵守法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共创“标准化工地〞、“施工文明工地〞等。
14.5在进入危险操作区时应向甲方递交完整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有关专业人员批准后实施,如不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连带损失,均由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原因除外)。
14.6服从甲方的任何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实际发生不执行时,按1000元/次罚款处理。
14.7由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因此在任何时间,任何地
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甲乙双方的工作使命关系,不得代理超越甲方同业主、监理公司的工作关系。凡未通过过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从业主、监理办理的相关工程工序验收、签证等资料,甲方有权予以否认。
14.8关于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乙方必需指定专业人员与甲方有关部门对接,并将有关业务职能资料报送甲方存档。
14.9施工期间,凡属应该由甲方颁发的技术性质文件资料,甲方提前三天发放,乙方领取后未形成事实前,乙方有义务依据技术规范和现场施工状况进行复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专业部门书面联系解决。假设乙方发现问题或知情不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当。
14.10为建立健全材料统一计划和领用管理,乙方必需明确专职材料负责人一名,以便统一负责材料计划和办理领(退)料具手续,大宗材料须提前二十天书面申请计划报甲方平衡筹备。除此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任何人办理领(退)料具,假设造成实际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当。
14.11乙方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必需有专业负责人和总负责人跟班作业,以便现场总协调管理,假设实际不能够满足,每发现一次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
14.12乙方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后,中途不得随意退场,如发生随意退场,乙方所干的工程甲方不予结算。
14.13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福利、工伤治疗等方面的费用,如发生并因处理不当引起员工投诉,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付,且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此的经济处罚,承当事件处理的全部费用。
14.14乙方必需每月办理月结算,以作为每月付款的依据,假设乙方不上报当月结算,甲方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预算外工程签证,当月发生的应当月办理结算(与每月工程进度款结算一道上报甲方审核),不按时上报者,示为放弃,不再予以办理结算。
14.15执行劳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当签定本合同以外协议和约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合同有关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14.1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清理并撤离现场。听从甲方的完工验收安排,不得以工程款未付,工程未验收等未确定理由,阻止甲方对现场的管理使用。如有违反,不但乙方工程决算款下浮50%支付,并承当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17.1乙方必需为其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办理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已包涵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须在施工人员进场前提供保险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施工人员进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当。乙方应对其本工程所有相关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
14.17.2乙方的所有特别工种(司索工、卷扬机司机、电焊工、搅拌机司机等)应持有有效上岗证方能上岗作业,如果乙方工人不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则甲方代其委托相关部门培训取证,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15条:廉政建设
为了强化甲、乙双方的廉政建设,加强我公司与兄弟单位各级人员的肃贪倡廉意识和清廉自律的自觉性,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做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目标,树立企业新形象。
15.1甲乙双方必需遵守党和政府各项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自律的规定,真正做到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凭自己过硬技术、产(商)品质量和业务管理素养与市场竞争,不准使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竞争。
15.2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各类经济合同,不准在规定之外搞各种形式的口头协议或回扣。
15.3.1甲方在签订协议中应向乙方宣扬本企业有关规定和廉政自律守则。
15.3.2甲方人员在施工管理和购销业务工作中,不准私自收受乙方赠送的钱物等一切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或借故刁难向乙方索要好处。
15.4.1乙方不准借甲方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在婚丧、生病、乔迁新房、节假日和平常慰问之机赠送钱物等一切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等。
15.4.2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借钱物给甲方人员个人使用,不准为甲方人员个人家庭或亲友购买各种食品、物品,更不准为其报销发票或支付现金。
15.4.3乙方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吃喝、游玩、赌博和高档娱乐活动,确属必要的联谊活动,须事先由甲方的主要领导批准。
乙方如果违反协议规定,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给乙方处以合同总价额1~5%的罚款,并提出警告直至将其清退。甲方如果违反协议规定,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向甲方法人委托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提供有关证据,以便严正处理。
第16条:劳务费的支付与结算
16.1该工程没有预付款,进场后不支付劳务费。每月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支付劳务费(同时乙方必需提供正式的工程劳务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工程完工交验符合质量要求后进行总结算,不管预结算、总结算均要求由各主管部门签定会签单,评出工期、质量、安全事故频率、文明施工,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全部完工交验符合质量要求后再进行工程总结算,预结算与总结算不符时以总结算为准,对此乙方不得存在异议。
16.2本工程全部施工工序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本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5%(同时乙方必需提供正式的工程劳务专用发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结算资料并办理劳务费总结算手续,同时交甲方公司审核;未在规按时间报齐结算资料办理结算的停止支付劳务费。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56天审核完毕,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乙方在必需提供正式的全额工程劳务专用发票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以前支付的进度款)。
16.3结算款扣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从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施工原因出现返工,甲方将视为发生费用状况扣除质保金。对质保金仍不能满足时,从来年或施工的其他项目欠付的劳务费中抵扣。
16.4甲乙双方所有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变更、终止等合同协议应有甲方项目经理及施工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方为有效并作为结算依据,未通过公司审核并盖章的任何有关涉及结算内容调整的协议、说明等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6.5甲乙双方的结算文件(含结算书、结算会签单等)应由甲方项目经理、预算员及相关人员据实填写并签字,同时经甲方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且加盖公章后才干生效。
16.6非因乙方原因连续停工超过三天的(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应书面报告甲方,说明停工理由并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如甲方不能安排工作的方可视为停工;如乙方没有提出书面报告甲方,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均不视为停工;甲方安排了乙方工作,或对乙方劳作力调剂时,乙方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不工作的,也不视为停工。停(窝)工及社会用工等合同外项目,发生时由甲方项目经理、以书面形式共同签认,报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视为停工,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当。
16.7乙方应清楚了解所有合同文件的内容,任何对此文件的不了解或漠视均不能免除遵守上述条文或规范的责任,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亦不获合计。
16.8本工程计时工日(点工)单价定为元/每工日,仅计取税金;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涵在合同固定总价中,合同签订后,任何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一概不予调整。
16.9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授权委托人的签字认可的工程制定变更及签证(且必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公章的,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由承包人按照《装饰装修工程定额》定额,人工按元/工日进行计价,经发包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执行。施工过程中少量依据发包人指示施工的项目,按签证计价的方式承包,必需经工程部及监理确认;当月发生的签证必需当月办理结算,当月不报,则下月不得再结算,结算造价并入当月工程进度款总价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第17条:争议
17.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共同约定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7.2乙方必需全面履行合同,同时应当保护和确保甲方免于承当由于其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该保护和确保甲方免于承当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索赔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第18条:其他
18.1在施工区域内,如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而损害甲方形象,不管何种原因,每发生一起,甲方对乙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外部罚款)及造成的法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当。
18.2未通过甲方同意,乙方严禁在生活区私自敷设电线、插座,起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用品,每发生一起,除收缴物品外,给予乙方500元罚款。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9.2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时即告终止。
19.3承包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10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承当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退场,应参照所在地的标准支付场地租金,并承当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9.3.1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19.3.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5日(含节点进度);
19.3.3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3天内仍无实质性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9.3.4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2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19.3.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每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19.3.6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关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9.3.7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
19.3.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9.3.9承包人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作弊、欺瞒发包人的
19.3.10承包人存在挂靠行为或者现象的。即存在挂靠别人,或被别人挂靠的。
19.3.11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第20条:合同份数
20.1本合同正本叁份,副本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第21条:补充约定
此处空白
发包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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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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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所承包的项目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完工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
3、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4、室内装饰工程为贰年;
5、除上述规定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当。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款的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在30天内,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7日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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