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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是在井下斜巷车场从事信号操作运输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6条绞车运行前必须检查信号、行车报警装置、巷道安全设施、钢丝绳、保安绳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提升信号。
第8条 松、拉车数必须符合规定。
第9条 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10条车辆运行期间不得离开信号峒室。
第11条 处理车辆掉道时必须按作业规程有关规定操作。
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巷把钩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斜巷把钩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斜巷把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地点的安全设施、信号检查不认真,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照“三大规程”要求规定的作业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生产过程中,斜巷把钩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等其他要求的,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斜巷把钩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斜巷把钩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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