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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本《方案》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相比,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
一、拓展了保险对象。
《方案》明确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管其是否长期居住均给予理赔过去是超过1年无人居住的不予理赔;同一栋房屋有多个户主的,按实际住户给予理赔过去是按栋理赔。
二、扩大了保险。
《方案》明确在原有的15项保险责任基础上,新增了突发性地陷为保险责任,农房因此倒损的,保险机构予以理赔。
三、调整了保费来源。
一是继续保留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不变,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二是新增叠加保险保费每户12元,由省、市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每户补贴9元。
四、提高了保险理赔标准。
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后,可在基础保险理赔1万元的基础上,再叠加理赔1.5万元。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全省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缴保费,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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