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本方案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相比,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 一、拓展了保险对象。 方案明确坐落在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管其是否长期居住均给予理赔过去是超过1年无人居住的不予理赔;同一栋房屋有多个户主的,按实际住户给予理赔过去是按栋理赔。 二、扩大了保险。 方案明确在原有的15项保险责任基础上,新增了突发性地陷为保险责任,农房因此倒损的,保险机构予以理赔。 三、调整了保费来源。 一是继续保留基础保险保费5000万元不变,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二是新增叠加保险保费每户12元,由省、市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其中普通农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每户补贴9元。 四、提高了保险理赔标准。 普通农户个人缴费投保后,可在基础保险理赔1万元的基础上,再叠加理赔1.5万元。普通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全省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缴保费,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