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物业公司处理业主被盗的流程和措施.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44739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业公司处理业主被盗的流程和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物业公司处理业主被盗的流程和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业公司处理业主被盗的流程和措施 一、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不一定。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平等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 做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 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 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是“保证”,也不是 〃负责做好”,而是〃协助做好”。在符合法律要求、行业惯例和合同 约定的前提下,履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 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 任: 1、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即“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的约定”。 2、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业主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导 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通俗的说,就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到应该做的安全防范事 项,导致被盗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 说明的是,“物业公司没有做到应该做的安全防范事项”不只是合同 约定的事项,还包括“与收费标准对应的行业安保标准”等。物业公 司可以举证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人员配备、建立安保规章制度、执 行巡逻频次、采用安保设施设备等义务,不存在过失,则不应承担法 律责任。 二、要明确监控的作用 监控的主要作用是事后提供违法、违规事件的证据;其次是事中 可实时观察小区动态,事先震慑拟违法、违规分子。 由于监控是静态的,多画面的,而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有一定的 假象 因此,即使是专职的监控人员,要求其确保能及时判断出所有 可疑现象,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也是无法达到的。 所以,监控的主要作用是其事先的震慑作用及事后的提供证据作 用。为实现监控系统的作用,物业公司应通过合理的维保,确保监控 系统画面清晰,能通过画面清楚显示人的五官特征、车辆车牌号等。 因监控系统画面模糊,造成无法提供合适的证据,物业公司很可能应 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面对业主的赔偿要求应如何回答? 1、告知业主监控作用。 2、强调安保员并无脱岗等失职行为。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 义务,不应赔偿损失。 四、处理类似案例的作业程序 1、首先建议业主报警(业主不报警时,可由秩序维护员代报)。 2、记录情况。 3、报告当班中队长。 4、当班中队长到现场接待警察,安抚业主,报告项目负责人。 5、协助警察调查取证、协调处理。 6、跟进、回访。 五、报警后,警察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时怎么办? 警察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时(指半小时后或约定时间过后仍未到 达),应告知业主,并再次电话报警,必要时直接到派出所报案。秩 序维护员做好报案记录。同时注意保存好监控录像,并保护好现场。 具体措施: 1、安抚业主情绪,了解事情经过,建议业主并协助业主报警。 2、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 3、告知业主物业服务范围,并留存相关巡查记录及录像等相关 资料。 4、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及人防、物 防、 技防的结合效用,充分发挥巡逻人员巡防、联合相关部门,例如居 委会等人防力量,积极发动业主参与,加大夜间巡防力度及密度。 5、张贴温馨提示,提示业主注意检查门窗是否安全,发现可疑 人员及时告知物业公司,减少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物业管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