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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类别
日、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使 用
氾
围
准许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 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 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 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 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如碘 [E]化钠服溶液、邻碘[E]马尿 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 等);
(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提供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SmTc]注 射液。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 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 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
(3)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 行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 品。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 三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可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以 适应核医学诊治新方法、新技术的应 用。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场没有或技 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
人
员
(1)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经核医 学专业培训半年以上,并获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 核医学(放免)专业培训,从事本 专业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 有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
(1)具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核医 学专业培训1年以上,并获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从事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 构,还必须配备核医学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核 医学专业培训,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
(1)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 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人员;
(2)具有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配
制、质量控制的专职技术人员;
(3)具有掌握核物理或辐射计 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1)除具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证》(第三类)规定的人员外,还应 有10年以上核医学临床工作经验的 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2)具有核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务 的人员;
(3)具有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博 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人员证》
的技术人员;
(3)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持有 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工作人员 证》。
的人员;
(4)具有核物理或生物物理学位、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核物理或 辐射剂量学专业技术人员。
仪 器 与 设 备
(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加样 器、计数器或液体闪烁计数器、 恒温水浴箱、离心机、冰箱等;
(2)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 存、操作、废弃物处置等设备;
(3)具有洗刷、清洁等器具和设 备。
(1)具有表面沾污监测仪;
(2)配备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储存、 操作、废弃物处置设备;
(3)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诊断:必须 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 功能测定仪(甲功仪或肾图仪)或显 像设备(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射 计算机断层仪);
开展体内放射性药品治疗:必须 配备经标定的活度计(井型电离室)、 显像设备(闪烁照相机或单光子发 射计算机断层仪);开展甲状 腺疾病治疗的必须配备甲功仪。
(1)达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 可证》(第二类)规定的相应条 件;
(2)具有保证无菌操作的净化 设备;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 品还应具备加速器、自动合成 装置、高能正电子成像设备;
(3 )具备储存配套药盒的冷冻 或冷藏设备和满足辐射防护要 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弃污 物的设备;
(4)具备与所用放射性药品质 量检测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 备(如:测定化学纯度的纸色 谱分析条件及仪器等)。
(1)达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三类)的要求;
(2 )具备与研制放射性制剂相适应 的基本仪器和设备。包括药物合成、 药物分析、药效学、内辐射吸收剂量 等所需实验仪器、净化设备和配制设 备等。
房
屋
(1)具备临床检验用的实验室, 并且内墙表面平整、光洁,操作区
(1)具有与诊断和治疗相适应的实 验室和病房;使用含等效活度
达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的要求;制备正电
(1)达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三类)的要求;
设
施
的地面应易于去污、清洁;
(2)实验室设通风设施,具有器 具洗刷和卫生清洁设施;
(3)具备防昆虫和防尘设施;
(4)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存 放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和废 弃污物的设施;
(5)具有安全防盗设施。
1.11GBq以上的碘[131I]或其它核素 放射性药品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有专 用病房;
(2)实验室内墙壁表面平整、光洁, 操作区的地面应易于去污、清洁;
(3)实验室内设通风橱;具有放射 性药品用具的洗刷和消毒设施等;
(4)具备防昆虫和防尘设施;
(5)具有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 放射性药品和废弃污物的设施;
(6)具有安全防盗设施。
子类放射性药品的还应有相应 的制备和放射防护设施。
(2)具备与所配制制剂相适应的配 制、净化、质检和放射性制剂研制的 实验室设施;
(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实验 的基本条件和设施。
管 理 制 度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应由主管院长、核医学 科主任等有关成员组成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安 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至少建立以下
1. 放射性药品采购、登记、 使用、核对、保管及注销制度;
2. 放射性药品配制、质控及 记录制度;
3.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应由主管院长、核医学科主 任等有关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 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并至少建立以下
1. 放射性药品采购、登记、使 用、核对、保管及注销制度;
2. 放射性药品配制、质控及记 录制度;
3.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4. 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观察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应由主管院长、 核医学科主任等有关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使用放 射性药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并至少建立以下
1. 放射性药品采购、登 记、使用、核对、保管及注销 制度;
2. 放射性药品配制、质控 及记录制度;
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 疗机构,应由主管院长、核医学科主 任等有关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 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并至少建立以下
1. 放射性药品采购、登记、使 用、核对、保管及注销制度;
2. 放射性药品配制、质控及记 录制度;
3.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4. 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观察
度;
4. 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观 察制度;
5. 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制 度;
6. 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放 射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制度;
5. 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制度;
6. 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放射 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3.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制度;
4. 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 观察制度;
5. 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制度;
6. 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 放射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 制度;
制度;
5. 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制度;
6. 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放射 性污染的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7. 研制放射性制剂的申报制度 (仅限第四类);
注:对用于诊断幽门螺杆菌的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和尿素[13C]呼气试验药盒暂不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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