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 统一会计核算手册目标
第二章 统一会计核算手册概述
第一节 参照依据
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及其全级次控股企业的各级会计核算主体;对于设立在境外的会计核算主体,如果其财务报告在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时,应按照本手册转换;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节 基本框架
本手册主体包括总则、会计政策、行业主要经济事项会计处理、会计科目四大部分。
第四节 基本原则
一、会计准则
公司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准则》(2014)的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二、核算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前提:
1、会计主体: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2、持续经营: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3、会计期间:企业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公司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采用公历日期。本手册所称的期末,是指各会计期间末。
4、货币计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下属企业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下属企业的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可选择影响其经济业务(含资金筹措及存放)的主要计价及结算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在编制中国会计准则报表时,应按本手册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下属企业如因企业经营所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需报经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批准。
(二)记账基础: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会计要素:各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四)记账方法: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五)核算软件: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统一使用公司“UFIDA-NC”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使用其他会计核算系统。
(六)会计科目使用:各企业应按照本手册《统一会计科目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如确因业务需要,可在标准设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七)财务报告: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本手册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八)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各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手册》、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原则,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原则,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原则,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四、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计量,确定其金额。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一)会计要素包括:
1、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符合上述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5、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6、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二)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1、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指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三章 统一会计核算手册应用注意事项
一、本手册施行后,公司之前制定、执行的相关会计核算文件、其他相关制度规章如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
二、本手册施行后,国家新出台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本手册施行后,存在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的部分,应按照本手册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法规作纳税调整。
四、本手册施行后,公司提出新的会计核算要求,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确定并下发的补充通知、或重新修订后的核算手册为准。
五、本手册施行后,如遇本手册尚未作出规范的经济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待本手册修订后,按修订后的本手册的规定执行。
六、本手册属于企业机密文件,各企业应严格保密,任何人未经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批准,不得复印或对外披露。
七、本手册由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八、本手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会计政策
第一章 货币资金
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分类
一、定义与分类
货币资金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指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部门或员工因零星支出经批准而领(借)用的备用金,不属于库存现金,应当作为备用金核算。
2、银行存款:指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3、其他货币资金: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资金等。
其中,POS机在途资金应作为应收款项核算。
二、受限资金
(一)受限资金的定义与种类
受限资金指企业拥有所有权,但是使用受到一定限制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
1、定期存款: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不可随意支取的、使用能力受限的定期存款。
可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不是受限资金。
2、存款保证金:指为担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出于设置担保目的而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归企业所有但不可随时变现的特定化的存款资金。包括: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3、其他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二)受限资金的核算原则
受限资金属于货币资金,可归类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但是,由于受限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因此,应当与不受限货币资金区分,单独核算。
第二节 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与计量原则
1、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按照实际拥有或控制的金额确认计量,设置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予以核算,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2、存在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单位,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库存现金的核算
1、当企业日常收到或支付现金时,应实时对现金的增加或减少进行会计处理。
2、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对于现金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现金账面金额,以保证账实相符。
企业应定期由出纳员以外的财务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复盘。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1、当企业收到或支付银行存款时,应对银行存款的增加或减少进行会计处理。
2、月末,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差异,应逐笔分析进行处理,必要时调整银行存款余额。
银行存款的对账及其调节表的编制,应当由出纳员以外的财务人员进行,出纳员予以配合。
四、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1、其他货币资金,应根据存放地点和用途的不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其他货币资金应当依据收到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关通知或单据,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
五、受限资金的核算
1、受限资金应当与不受限货币资金分开核算。
2、受限资金的核算,比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
第二章 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一节 概述
一、定义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一般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二、界定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三、分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
企业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而不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方、发行方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外部费用是指各单位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后续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三、处置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第三章 应收款项
第一节 概述
一、定义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是企业在购销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应收债权。
二、分类
(一)按经济内容分类,应收款项可以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预付账款,按应付账款的会计政策执行。
(二)按款项流动性分类,应收款项可以分为短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三)按债务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分类,应收款项可分为内部应收款、外部应收款。
第二节应收票据
一、应收票据分类
应收票据是企业以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一)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二)根据票据是否计息,商业汇票分为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1、取得票据
企业取得应收票据时,应按票据面值计价。
2、持有票据
企业持有的带息票据,应于期末计提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3、票据贴现
贴现时,根据贴现协议约定不附追索权的且风险已全部转移的,应当转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但是,如根据贴现协议约定,贴现附追索权或票据风险未全部转移的,则在贴现时,不转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应按票据到期值确认银行借款。在该票据到期获得付款时,转销应收票据及银行借款账面价值。
4、票据转让
转让时,应当转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但是,如根据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附有追索权的,则在转让时,不转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应按票据到期值确认票据转让负债。在该票据到期获得付款时,转销应收票据及票据转让负债账面价值。
5、到期收回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转销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到期因故未收回款项的,应当按账面价值,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三、应收票据的备查核算
企业应按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贴现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事项。
第三节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包括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货款、劳务款、代垫代付的应收费用等。
二、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按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金额计价。
对于商业折扣、商业折让,应收账款按净价法计价,即以扣除商业折扣、商业折让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
对于现金折扣,应收账款按总价法计价,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客户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享有的现金折扣,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三、预收账款的核算
预收账款,按应收账款的会计政策执行。
在应收账款为贷方余额时,报表重分类为预收款项。
第四节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外的各种短期的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员工借款、暂付保证金、应向职工(学生)收取的各种代垫代付款项、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其他应收款按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价。
三、报表重分类
在其他应收款为贷方余额时,报表重分类为其他应付款。
第五节 坏账准备
一、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单笔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2、计提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1、确定组合的依据: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除预付款项之外,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的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0.5
0.5
1-2年
1
1
2-3年
5
5
3-4年
10
10
4-5年
30
30
5年以上
50
50
(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确定依据:单项金额非重大的但依据企业收集的信息证明该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形影响该债务人正常履行信用义务的应收款项,确定为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
2、计提方法:对该类应收款项整体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四)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回收困难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其不能回收的可能性提取坏账准备。
二、坏账的确认与转回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
企业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核销该应收款项,确认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其追索权。一旦当应收款项重新收回,应及时转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
第四章存货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二、内容
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属于存货。
(二)在产品(开发成本),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属于在产品。
(三)自制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企业多工序加工制造中,前一工序完工的半成品,直接移交下一工序而不做入库的,不属于自制半成品,应归类于在产品。
(四)产成品,指制造型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客户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当视同为企业的产成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工的房地产,属于产成品。
(五)商品,指商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能够多次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周转材料,应归类于固定资产等。
第二节取得存货的确认与计量
一、确认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取得存货的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外购原材料、商品等存货,成本按其采购成本计量;加工取得的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存货,成本按其材料采购成本加加工成本计量。
(一)存货的采购成本,指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汽车4S店企业与数量相关的厂方返利,应根据各相关供应商的商务政策对符合要件的进行合理估计,计算到报告日止所应获得的预期返利。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存货成本,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立“返利折扣——销售折扣”明细单独反映,根据销售情况结转成本,不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得计入当批采购货物的存货成本。如果所取得的购货发票账单上未注明返利金额的,则应首先根据返利政策及相关合同等,对发票账单金额进行计算拆分还原后,再按本条规定进行确认计量。
汽车4S店企业与数量无必然联系但以购货折让方式兑付的,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建店返利等,则根据主机厂确认兑付的金额,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结转当期损益。
这里所说的经销商返利,是指根据企业的实际经销情况,由主机厂按其公布的经销商返利政策计算兑付的购货折让式返利,不包括购货时的直接折扣折让、服务收费式返利。购货时直接给予的折扣折让,以折扣折让后的净价,计入存货成本;服务收费式返利,按收入会计政策执行。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依法认证申报抵扣,不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包括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商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为进货费用,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销售费用。但是,如果进货费用较大的,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二)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1、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企业生产部门的间接人工,应当计入制造费用。
2、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部门进行制造费用的归集,期末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三、不得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验收入库后所产生的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四、存货的暂估成本计量
对于月末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存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等资料,按取得存货的成本计量口径,合理暂估成本入账。暂估入账的存货成本,应当于次月初予以冲回,待实际收到发票账单等相关原始凭证时,按实际成本入账。
使用公司NC系统核算的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购入存货成本不得以暂估成本计量。
五、特殊取得存货的计量
(一)盘盈的存货,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会计政策执行。
第三节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发出存货的计量
企业发出存货,除整车以外,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
整车存货,按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发出成本。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成本。
二、已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相应的成本项目,不得冲减、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如已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是按存货类别计提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相应的成本项目,不得冲减、转回资产减值损失。
第四节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盘点
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发生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包括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定义及类型
一、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一般具有投资较大、期限较长以及能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等特征。
二、类型
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方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持有目的等情况,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政策执行。
第二节初始投资成本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上述在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如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不同,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2、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润),应当确认为应收股利(利润),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润),应当确认为应收股利(利润),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的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节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适用范围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进行判定:
1、通过与被投资方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方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有多数表决权。
(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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