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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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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隧道安全。 第四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以及交通设施的养护。土建结构物包括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洞)、防水层、排水管(沟)、横洞、斜(竖)井、风道、防护设施、减光设施、防冻设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管理单元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桥梁、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桥梁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桥梁、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八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行政负责人和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逐桥挂牌公示制度,且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所管辖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省通车运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   (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三) 负责复核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以及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 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对特长、长隧道要成立专门的管养机构,加强隧道全方面养护管理工作,发现异常和病害,及时予以处治,保障隧道畅通。 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的检查和评定工作。桥梁检查和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一)日常巡查是指对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进行的巡视和检查。日常巡查由养护管理单元养护管理人员结合路况日常巡查实施,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病害及损坏情况,及时养护。 (二)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由养护管理单元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实施,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其目的是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定期检查是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实施,周期为最长不超过三年,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类及以下技术状况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应立即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的目的是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桥梁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 特大桥、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应设立永久性观测点。 (四)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的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在下列情况下应作特殊检查: 1)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和桥梁。 2)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 3)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4)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 1)专门检查: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桥梁,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鉴定工作。 2)应急检查:当桥梁受到灾害性损伤后,为了查明破损状况,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恢复交通,对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工作。 特殊检查周期为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特殊检查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测。 第十五条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桥梁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一般评定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 (二)桥梁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和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评定周期一般为三至六年。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观测、监测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一、二、三类桥每年定期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定期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 墩台基础的养护 河床水位较高,河流较大的桥梁,注意冰凌对桥梁墩台的撞击,必要时设置防撞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检查结束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并将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及时报送省高管局。 第十九条 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要纳入省高管局监管范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每季报送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报告中,要包括特大桥和评定等级在二类以下的桥梁养护质量情况。 第四章 特殊结构桥梁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的养护管理 (一)斜拉桥上部承重构件有:斜拉索、锚具、索塔、主梁。 (二)上部承重构件的重点检查内容: (1)斜拉索:钢丝、锚具锈蚀,截面削弱、滑移变位,涂层损坏、裂纹、起皮或剥落,护套内的材料老化变质,锚头损坏。 (2)主梁:剥落、漏筋,跨中挠度,构件变形、位移,裂缝,蜂窝、麻面,剥落、掉角,洞、孔洞,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腐蚀,涂层劣化,焊缝裂缝,铆钉(螺栓)损失,螺栓(铆钉)松动、脱落,结构位移。 (3)索塔:倾斜变形,风化,混凝土裂缝,表面损伤,沉降,锚固区开裂,锚固区渗水。 (4)锚具:锚杯积水,潮湿,防锈油结块,锈蚀。 (5)对斜拉索的振动进行观测。观察斜拉索振动是否明显(特别是在大风、下雨时),减震措施两端阻尼减震器是否损坏失效;当桥上发生6级以上大风后,应检查拉索有无异常。并记录当时的风力、风速、风向和温度、湿度。 第二十一条 斜拉桥拉索的维修与养护 (一)斜拉索日常养护维修的重点部位是上、下锚头处,拉索两端锚固处及锚头、斜拉索出口密封处,减震器等部位。拉索两端的锚具及护筒应每月清洁一次,以保持干燥。塔端锚头和两端锚头应每月检查一次,若有漏水、渗水、积水现象,应及时将水排出并封堵水源。 (二)定期更换拉索两端锚具锚杯内的防护油。 (三)定期更换钢护筒与套管连接处的防水垫圈及阻尼垫圈。 (四)定期对索端钢护筒作涂漆防锈处治。 (五)若拉索护套出现开裂、漏水、渗水,应及时处治。 (六)斜拉索的减震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或失效应及时维修。 (七)对因钢索、锚具损坏而超出设计安全限值的拉索应及时进行更换。 (八)养护通道、爬梯、工作电梯应加强养护。 第二十二条 特大跨径圬工拱桥的检查 (1)暴露在表面的退化、侵蚀和碎裂。 (2)接缝的张开、开裂和移动。 (3)挡土墙、耳墙、桥台和拱桥拱肩之间填充材料的排水性能。 (4)垃圾和植被的堆积。 (5)结构顺直和几何形状。 (6)拱脚的位移与拱圈形状的变形。 (7)拱上侧墙外凸与开裂。 第二十三条 特大跨径圬工拱桥上部结构的养护 (1)及时清除表面污垢及圬工砌体因渗水而在表面附着的游离物。 (2)及时疏通泄水管,保持桥面及实腹拱拱腔排水畅通。 (3)保护拱桥基础。保持拱桥墩台、护坡、护岸完好,严禁在拱脚上下游200m范围内挖沙取土。 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和专项(抢修、修复)工程五类。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进行正常保养; 二类桥:需进行小修; 三类桥:需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 四类桥: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 五类桥: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二十六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力争消除三类桥,坚决杜绝四、五类桥梁出现。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桥梁检查中发现桥梁病害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和预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桥梁加固设计文件,报请省高管局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专项工程审核、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省高管局接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桥梁病害维修加固报告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由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进行方案评审。桥梁维修加固工程方案确定后,根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由省高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批,500万元以上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由省高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桥梁检查、桥梁使用状况和交通量等情况,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时,应先行安排特殊检查,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高管局。省高管局桥梁养护工程师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桥梁技术咨询专家机构进行工可初步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桥梁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有两个以上方案,以便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应优先安排计划和资金。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对桥梁技术状况复核、工可批复或维修加固设计批复期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桥梁管理,加大观测力度,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桥梁中修、大修、改建或专项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要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或二类。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中断交通施工信息应及时报省高管局和省交通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章 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三十七条 隧道检查分为日常巡查、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三十八条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结果分为三类判定,S:情况正常(无异常情况,或虽有异常情况但很轻微);B: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一)日常巡查是指对隧道内、洞口外观及附属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周期为每日不少于一次。目的是发现病害和隐患及异常现象应及时处治。 (二)经常性检查是指对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外观进行的一般性检查。经常性检查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一次,在雨季或冰冻季节,应加强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要求技术人员步行,采用目测的方法并配以简单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以定性判断为主,主要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表1。检查结果应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经常检查由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元或隧道管理机构养护技术人员实施。 当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但结论不明确时,应进行定期检查;当定期检查中发现隧道存在异常情况且较严重,但无法判定时,应安排特殊检查。 (三)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隧道的基本技术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频率应不少于1次/年。检查宜安排在春季或秋季进行。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及时填写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病害要付照片资料,对有异常情况的结构,要在其适当位置做出标记并绘制隧道病害展示图。定期检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或隧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特殊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或者当隧道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起火爆炸、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非常事件后,对隧道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检测。通过特殊检查,应完整掌握受损情况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采取对策措施提供依据。特殊检查应由具有相应检查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四章 隧道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隧道日常养护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及对破损的维修等。隧道日常养护目标: (1)保持和恢复隧道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隧道外观整洁。 (2)保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无损坏。 (3)标志、标线及轮廓标等安全设施清晰醒目。 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 (4)人行和车行横洞清洁畅通。 (5)隧道内外排水设施保持良好,排水畅通。 第四十条 隧道路面保洁应同高速公路其他路面保洁一样,人机结合,以机械为主,清洁频率1次/天。清洁维护的工作内容还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内装要干净、无污泥、油渍、灰尘等;安全设施要清晰、醒目,清洁频率1次/月。 第四十一条 保养维修的工作内容应包括预防性地对结构物进行维护,修复结构物轻微破损,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资料,保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并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一)桥梁、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桥梁、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2、桥梁、隧道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科研资料,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事故处理资料等。   3、桥梁观测点(部件)资料。   4、桥梁、隧道基本状况卡片。 5、桥梁情况分类(包括按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位置分类;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跨径及其长度分类;梁桥、拱桥、刚构桥、斜拉桥、悬索桥受力分类;梁桥又按 T梁、I梁、箱梁、空心板分类;拱桥又按石拱桥、混凝土拱桥分类等)统计表;隧道按长度分类的统计表。   (二)桥梁、隧道管理资料包括桥梁、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分管领导、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三)桥梁、隧道检查资料包括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分类统计表,桥梁、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果及其养护对策建议,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管线架设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省高管局提供桥梁、隧道技术档案。    第四十五条 省高管局应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情况分类、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等基础资料;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管理资料;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分类统计表和桥梁定期、特殊检查结果报告等。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省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对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导致大型超重车辆可能长时间滞留桥面的情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疏导,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营。 第四十八条 接到、获得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省高管局应在接到、获得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省交通厅: (一)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高速公路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高速公路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桥梁、隧道检查,或桥梁、隧道检查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桥梁、隧道病害、准确掌握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隧道出现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维修加固或改建没有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交通管制措施不力而造成桥梁、隧道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隧道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隧道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重点保障桥梁、隧道应常年派人观测,并建立健全桥梁、隧道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没有明确责任、疏于管理而导致桥梁、隧道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发生桥梁、隧道安全事故,不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造成长时间中断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隧道经常性检查内容及判定表 项目名称 检 查 内 容 判 定 S B A 洞 口 边(仰)坡有无危岩、积水、积雪;洞口有无挂冰;边沟有无挂冰心边沟有无淤塞;构造物开裂,倾斜、沉陷等; 边坡稳定,洞口无挂冰;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 存在落石、积水、积雪隐患;洞口局部挂冰;构造物局部开裂、倾斜、沉陷,有妨碍交通的可能 坡顶落石;积水漫流或积雪崩塌;洞口挂冰掉落路面;构造物因开裂、倾斜或沉陷而致剥落或失稳;边沟淤塞,已妨碍交通 洞 门 结构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渗漏水(挂冰) 结构物完好的,无开裂现象 侧墙出现起层、剥落;存在渗漏水或结冰,尚未妨碍交通 拱部及其附近部位出现剥落;存在喷水或挂冰等,已妨碍交通 衬 砌 结构裂缝,错台,起层,剥落; 结构无裂缝、错台、起层、剥落 衬砌起层,且侧壁出现剥落状况,尚未妨碍交通,将来可能构成危险 衬砌起层,且拱部出现剥落状况,已妨碍交通,并有继续恶化的可能 (施工缝)渗漏水 无渗漏水现象 存在渗漏水,尚未妨碍交通 大面积渗透漏水,已妨碍交通, 挂冰、冰柱 无结冰现象 存在结冰现象,尚未妨碍交通 拱部挂冰形成冰柱,已防碍交通 路 面 落物、油污;滞水,结冰;路面拱起、坑洞、开裂、错台等 路面洁净、平整,无坑洞、开裂、错台等 存在落物,滞水,结冰,裂缝等,尚未妨碍交通 拱部落物,存在大面积路面滞水,结冰或裂缝,路面出现搭起、坑洞、错台等病害,已妨碍交通 检修道 结构破损;盖板缺损,栏杆变形、损坏 结构完好、无变形 栏杆变形,损坏,道板缺损,结构破损,尚未妨碍交通 栏杆局部毁坏或侵入建筑限界,道路结构破损,已妨碍交通 排水设施 破损、堵塞、积水、结冰 排水设施畅通无堵塞 存在破损,积水或结冰,尚未妨碍交通 沟管堵塞,积水漫流,结冰,设施破损严重,已妨碍交通 吊顶 变形、破损、漏水(挂冰) 结构完好、无变形破损 存在破损,漏水,尚未妨碍交 破损严重,或从吊顶板漏水严重,已妨碍交通 内 装 脏污、变形、破损 洁净,无变形、破损 存在破损,但未妨碍交通 破损严重,已妨碍交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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