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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制度
劳动工资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2
第三章 试用期,加班及休假期间工资···················3
第一节 试用期,加班工资 ·····················3
第二节 休假期间工资 ·························4
第四章 其他 ········································6
第五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经理及关联公司的派遣人员以外的职工.
第二条(工资制度及组成)
(一)公司实行按月发放工资的制度.
(二)工资的组成如下:
工资= 基本工资+ 各种津贴
第三条(工资项目)
(一)基本工资:按照职工的学历、经验及执行职务的能力等确定。
(二)各种津贴:交通津贴、通讯津贴等。
ﻩﻩ1、交通津贴:根据在居住地与公司间利用公共交通设施情况下的最短距离支付实际费
ﻩﻩﻩﻩﻩ用。
ﻩﻩ2、通讯津贴:根据职工工作内容向其支付相应的通讯津贴.
(三)根据职工在公司职务制度中的级别、工作岗位、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不同,每个职
工的工资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会有所不同.
第四条(奖金评定及支付)
(一)奖金: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奖金评定。
1、奖金的总额根据公司当年的效益而定。
ﻩﻩﻩﻩ2、职工的奖金金额,根据在公司职务制度中的职级、工作岗位、工作态度、工作业绩、
ﻩﻩ 工作能力等,经过考核评定予以确定.
ﻩﻩﻩ 3、对于没有成果的个人及团队不予支付。
ﻩ ﻩﻩ4、支付月不在职的人员不作为支付对象.
(二)奖励金:对于公司业务或管理,职工提出改进方案应予奖励的,依据《晋升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奖励金)规定进行。
第二章 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考勤管理)
(一)公司使用考勤打卡机及磁卡进行考勤管理,每月考勤结算日为每月月末。
(二)职工必须于结算日将考勤卡及磁卡数据提交给部门经理,取得批准.由于工作需要直
接前往现场或直接回家时,必须事先在指定的登记簿上登记,取得部门经理的同意后
提交管理部门。忘记记录考勤卡的,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盖章。
(三)出勤、迟到、早退、休假、加班等由部门考勤统计员核对,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四)支付工资和批准休假以此作为依据。
第六条(工资结算日和支付日)
(一)结算日:每月月末为当月工资计算的截止日期。
(二)支付日:每月10日作为工资支付日,支付前一个月的工资。遇有工资支付日为休息日
的情况时,原则上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三)关于支付存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变更结算日。届时将提前通知.
第七条(实际工作日的结算)
在一个工资结算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时,以职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工资,日工资的
计算依照本制度第十条(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1、录用;
2、终止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计算的依据)
(一)计算职工工资时,以考勤卡的记录及磁卡数据为准.在有休假、加班等情况时,经批
准的请假单、加班单等记录也作为依据之一.
(二)考勤卡及磁卡与请假单或加班单等记录的情况不一致时,由各部门经理进行判断、决
定。
第九条(工资支付)
(一)公司于每个工资支付日支付职工工资。工资原则上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存入本人指定的
以本人名义设立的银行帐户内。
(二)公司在支付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日工资与小时工资)
(一)在职工有加班或休假等情况时,以日或小时为单位计算其工资。
(二)计算上有不满1角的尾数时,最终计算中进位至1角为单位.
(三)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
1、加班时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如下:
加班时日工资标准 = 职工当月基本工资额/20。92
加班时小时工资标准 = 职工当月基本工资额/20。92/8
2、休假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方法如下: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 = 职工当月工资额/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四)职工迟到、早退及旷工时,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计算按照前款第2项的规定。
(五)本条第三款所称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第三章 试用期、加班及休假期间工资
第一节 试用期、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的职工,其工资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
职工在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或者在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照法定标准
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节 休假期间工资
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五条(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获得批准的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婚丧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六条(婚假)、第七条(丧假)
的规定,获得批准的婚假、丧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产前检查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八条(产前检查假)的规定,
获得批准的产前检查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产假、看护假工资)
(一)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九条(产假、看护假)
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后不足的部分由公司补足支付.
(二)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九条(产假、看护假)
的规定,获得批准的看护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探亲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十条(探亲假)的规定,获
得批准的探亲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工伤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工伤病假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九条(非工伤病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十一条(非工伤病假)的规
定,获得批准的非工伤病假,在其带薪年休假之内的,按照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支
付;超过其带薪年休假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依照如下规定:
1、1年内医疗期累计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1)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70%×病假天数
(2)在公司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80%×病假天数
(3)在公司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90%×病假天数
(4)在公司工作满6年以上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100%×病假天数
2、1年内医疗期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从其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之日起,以后的病假期
间的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另外,依据经上海市卫生管理机关审查的医疗机构或公
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职工需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开始休假之日起,
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即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40%×病假天数
(2)在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50%×病假天数
(3)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
病假期间工资 = 休假时日工资标准×60%×病假天数
(三)非工伤病假中,不足1天的部分以小时为单位,按照休假时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其病假
期间工资。
(四)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时,若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
按照后者支付.
第二十条(事假工资)
职工因其他事由,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十二条(事假)
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事假,在其带薪年休假之内的,按照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支付;超过其带薪年休假的,事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特别假工资)
职工按照《职工福利制度》第四条(请假的手续和批准)、第十三条(特别假)的规定
取得特别假时,工资照发。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迟到的工资处理)
有《就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迟到)规定的迟到等的职工,其迟到的时间以半小时为计
算单位累计计算,该段时间的工资不予支付。
另外,1个月内的迟到、早退、因私外出3次以上或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旷工的工资处理)
旷工的职工,旷工期间的工资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资及奖金的保密)
公司对每位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情况进行保密,职工之间应对各自工资和奖金进行保
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修改或废止)
有关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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