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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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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学校政领导联系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学校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的重要助手。 校科协是XX省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受XX省科协指导。 第二条校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促进学校学术繁荣和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提高学校综合实力,秉承“学高、身正、诚毅、笃行”的校训精神,把学校建设成为多学科应用型师范高校做出贡献;反映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意见建议,为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 第三条校科协贯彻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校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开展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研究机构、教科文组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 第六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动学术道德建设,捍卫科学尊严。开展科学技术教育活动,为提高师生的科学文化素质作贡献。 第七条维护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政领导反映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开展适合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组织教师、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制定,参与学校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协助学校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表彰、奖励优秀教师、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征集、评选和学校优秀学术专著和论文。 第十一条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做好挂靠的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好大学生科协的指导工作,支持和协助各学院、大学生科协和挂靠的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和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和其他工作。做好与性学术团体的协作工作。 第十四条兴办科技活动场所和符合校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凡承认校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团体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第十六条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老教授科协等挂靠校科协的各类会员单位或学术团体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承认校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校科协批准后,为校科协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校科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3. 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校科协章程。 2. 执行校科协的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 关心、支持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离、退休后仍可保留资格。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破校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校科协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第一届校科协委员会由筹委会提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 讨论、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3. 修改并通过校科协章程。 4. 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校科协委员会推选名誉2名、1名、常务副1名、副5-7名,秘书长l名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为委员会当然委员。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单位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校科协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或常务副召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科协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除校科协办公室外,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还可设置学术部、科技部等业务办事机构。校科协办事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及工作情况的需要,各学院应确定科协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校科协秘书长由学校委选配相应的干部担任,可由专人负责或者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八条校科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的思想。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校科协经费来源: 1. 学校拨款。 2. 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须审核备案)。 3 .其他收入(须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校科协及校内挂靠的学术团体的经费、资产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一条校科协财务直接受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民主理财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XX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为XXX师科协。 XX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为“XXX”,缩写为XX。 第三十三条老教授科协、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章程。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审议、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校科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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