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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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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与其相关的一切财产权利。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规范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促进经营性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与计量;无形资产使用;无形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收益;无形资产评估与清查;无形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领导下,无形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归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共同承担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会同各归管理部门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论证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登记归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帐; (三)组织归范围内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 督检查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使用人)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处置等论证和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名(含简称)、校誉、学校冠名权等的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校徽、标识、校内道路、房屋及构筑物命名权等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对以学校名义组建的校外产学研基地的管理。XX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助科学技术处实施对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 (四)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处、学生工作处、海外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校外培养基地(站点)等的管理。 (五)信息化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互联网信息平台账号、学校信息化各个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等的管理。 (六)人事处负责学校资助或授予的各类个人荣誉和称号使用等的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学校产权房房间编号(名称)等的管理。 (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其所投资企业(单位)无形资产等的管理。 (九)出版社和杂志社负责相关合同约定的版权的管理。 (十)财务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三章无形资产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各种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包括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注册商标、服务标记以及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等。 (四)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无形资产;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 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九)植物新品种: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专有的植物新品种。 (十)其他:、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章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 (一)该资产具有使学校获取经济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的无形资产,通过接收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 校。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与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包括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在发生购置、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时,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第五章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用途、期限等。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资助或授予的个人荣誉和称号,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做营利性使用。非营利性使用,不得损害学校名誉。 第十八条各归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所归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六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应用转化前景无形资产的策划推广,评估应用前景和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制定转化策略。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由归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三条处置无形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根据处置的无形资产价值报学校或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在无形资产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 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及时有效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无形资产归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学校,学校视具体情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不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九条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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