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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临时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后勤服务水平,规范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西省各级劳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务工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临时务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务工人员,指由各中心聘用的聘期超过三个月非在编务工人员及江西江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的劳务外包人员,不包括返聘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聘用临时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临时务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原则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男65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第二条新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全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第三条聘用临时务工人员要坚持按需聘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编聘用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请处领导、处务会讨论通过,且符合学校临时用工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人员以熟练工为主,相应岗位所需证件不齐或无证件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体制
第一条临时务工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临时务工人员配备、招录、社保、薪酬、续聘、解聘等,统一由处办公室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管理;各中心负责临时务工人员考核、材料报送等工作。
(二)为保障临时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新进人员必须在正式上岗前签订劳务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新进人员签订劳务公司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双方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每期劳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首次聘用可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条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一)根据各中心工作需要,拟定各中心临时务工人员聘任职数,报处务会审定。
(二)配合各中心按岗位要求招录劳务公司劳务外包人员。
(三)劳务外包人员试用期结束后(首次聘用可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组织签订劳务公司劳动或劳务合同。
(四)按月办理临时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
(五)审核各中心临时务工人员薪酬的发放、奖惩。
(六)办理临时务工人员退休;
(七)根据各中心对临时务工人员考核情况及表现,办理临时务工人员的续聘、解聘等工作;
(八)负责临时务工人员培训工作;
(九)代表后勤保障处处理劳动纠纷。
第三条各中心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后勤保障处下达的临时务工人员聘任职数,按需招聘安排人员。
(二)劳务公司外包人员聘任职数增加需报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并由处务会审定;超过聘任职数的中心只减不增。
(三)在聘任职数有空额的前提下,各中心按照岗位要求及临时务工人员须符合的基本条件,分配劳务公司人员、配合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与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四)各中心负责临时务工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考勤表需个人鉴名认可),保存好考核原始材料;协助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处理本中心临时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
(五)各中心负责将月工资发放表及每月考核结果报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审核。
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一条本章是按劳动法及学校管理办法,仅列举与单位相关的主要权利。临时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形象、声誉及正常工作秩序;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四)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
(五)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
(六)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七)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一条各中心要加强临时务工人员及劳务外包人员日常工作的考核,年终后勤保障处组织评选“先进工作者”。
第二条年度考核特别优秀的临时务工人员,可根据《关于在临时务工人员中评选年度“先进服务工作者”的通知》(江财人事字〔24〕5号)文件精神,参加学校临时务工人员年度“先进服务工作者”的评选。
第三条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临时务工人员及劳务外包人员,予以解聘。
第四条各中心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开除条件的人员(指由各中心原聘用的聘期超过三个月非在编务工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不在此列)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办理并填写《后勤保障处员工开除通知书》或《后勤保障处员工辞退通知书》、自愿离职人员填写《后勤保障处员工离职申请书》。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员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本人不愿前来办理手续的,用短信告知或将通知书邮寄至本人,并保留短信或寄信凭证。本人前来不愿在通知书上签字的,将本人手持通知书的现场拍照留证。
第五条各中心对以上人员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之后将相关通知书或申请书交管理中心。已参保人员须填写《参保人员停保申请表》,并在每月十日之前将申请表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停保手续。
第六条如各中心管理不到位,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学校或后勤保障处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由中心主任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20元/人/次。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临时务工人员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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