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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看律师如何与法院阐述己方损失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区J加工厂〔以下简称J加工厂〕委托,指派张**、柳雁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看法,供合议庭参照:
我们的代理看法为: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关于行政侵权案件。
〔一〕四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拆掉的厂房等建筑物系原告所有,而非案外人徐某1所有,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庭审过程中,为了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原告提供了证人徐某2的证言,法庭也具体询问了本案证人徐某2有关于土地租赁的相关事实。徐某2当庭陈述,是将土地直接租赁给了原告郭某,而没有租给其弟徐某1。徐某1并非本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而是案外人。从本案证人任某的证言和拆掉当时的视频、拆掉后的视频和照片,可以得知四机构拆掉的是原告所有并且一直在使用的厂房、晾晒架和库房。证人樊某和原告负责人郭某修建厂房的建筑施工合同与樊某的工程款收条也可以证实厂房建筑是郭某出资修建的。四被告主张拆掉的违法建筑是徐某1在租赁徐某2的土地上搭建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乡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郭某是本案行政行为的实际受害人,有权利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二〕四被告实施了拆掉原告厂房等建筑物的行为。
本案证人任某的证言和拆掉当时的视频、拆掉后的视频和照片均可证实四机构实施了拆掉行为。在庭审中,四被告均对其实施了拆掉行为无异议。因此四被告实施了拆掉原告厂房等建筑物的行为完全属实,没有任何疑问。
〔三〕四被告拆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
拆掉违法建筑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四个方面。本案中,四机构没有事先做调查了解;未对原告应有的权利进行告知,也未送达原告任何决定材料,更加没有给予原告拆掉违法建筑的足够时间。在法定程序不具备的状况下,四机构组成的XX区联合执法大队强行拆掉了原告建筑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必须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负责人郭某在看了贴在自己厂房上的拆掉通知后,着手进行了对违法建筑的拆掉。经证人徐某2证实,在看到拆掉通告后,由证人徐某2和徐某2的老伴帮忙扶梯,郭某已经自行上房顶开始实施拆掉。但因当时正值腊月,厂里的工人已经放假,郭某自己一个人拆掉全部厂房等建筑物,五天时间远远不够。并且依照行政机关给予的五天期限,拆掉日期限应截至2018年1月25日。正是这些原因导致郭某没有充足的时间自行拆掉违章建筑,最终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因此,四被告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二、关于行政赔偿案件。
〔一〕本案有行政侵权的事实存在。
依据之前论述可知,四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拆掉的原告J加工厂的厂房等建筑物 。行政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可以认定。
〔二〕原告的实际损失与四被告的违法拆掉行为有因果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均承认参加了拆掉原告厂房等建筑的行为。原告在耕地上建筑厂房、晾晒架等行为固然违法,但是行政机关的拆掉行为也是违法进行。假设是行政机关依法提前通知了原告负责人郭某,再给予拆掉违法建筑的充足的时间。郭某完全可以自行拆掉违法建筑,其厂房内正在晾晒的成品石膏线不会受到损失,且拆掉下来的建筑物等原材料可以再度使用。因此,原告所承受的严重损失和四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拆掉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被告主张原告行政赔偿有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因为四被告的行政拆掉行为承受了严重损失,有权要求四被告赔偿实际损失。
〔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260600元是有事实依据。
依据郭某提供的损失明细清单,可以得知原告厂房建筑中的存货价值和原告修建厂房等建筑物的花费合计达到了260600元。为了查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行政侵权行为损毁的厂房等建筑物的建造费用和建筑物中的存货石膏线价值。恳请法庭批准。
以上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充分予以合计并采纳。谢谢!
此致
某某法院
代 理 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
律 师:柳雁琪
2018 年 5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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