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单位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管理职责
1、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2、厂办公室是厂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科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3、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三、工伤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报告处理
1、各单位(车间)需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科和厂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2、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单位(车间)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厂办公室审查,厂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3、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车间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科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厂领导、安全生产科、厂办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部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五、工伤管理
1、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生产科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员各5元。
2、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于上级安监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24小时内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3、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
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4、厂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5、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6、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7、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调查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生产科,经安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8、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生产科讨论、经安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9、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
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六、工伤调查
1、发生事故安全生产科有关人员和安全生产科科长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力资源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牵头,厂有关部门(车间)参加,组织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不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2、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经安全生产科、厂安委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科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
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4、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5、对部门、车间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厂部概不负责,因此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七、附则
1、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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