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机制的意见》(中煤地办发地质2015 95号)以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中煤地建发2016 37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发挥安全风险抵押金机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重奖重罚”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现将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修订如下,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重奖重罚、全员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它将单纯与实物工作量挂钩的职工收益,调整为与安全生产同时挂钩,有利于提高各单位、各级领导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更好地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生产经营与安
全共赢步入良性循环。
二、实施范围
1. 公司机关总部全员及公司属各单位(临时用工及返聘人员除外)。
2. 按照全员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安委会成员及机关人员由公司管理,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所属人员,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3. 各单位的抵押标准和办法由各单位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自行制定,抵押标准不得超过上限,考核标准要求不得低于本制度中公司的考核标准。
三、分类管理
1. 根据《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机制的意见》(中煤地办发地质2015 95号)以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中煤地建发
2016 37号)文件的精神,按行业安全风险程度、管理规模对各单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工程施工,上年度经营收入超过2亿元(含)的单位为I类;收入低于2亿元的单位为II类;勘查分公司、设计所为III类。各单位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经营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2.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安委会成员及机关人员由公司管理,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所属人员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四、抵押标准
1. 公司安委会成员按以下标准进行抵押:
1.1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委会主任6万元/年度;
1.2分管安全领导、安委会副主任6万元/年度;
1.3单位其他领导、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3.6万元/年度;
1.4安委会其他成员2.4万元/年度;
1.5安委会办公室成员:主管1.2万元/年度、助理0.8万元/年度。
2. 公司机关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抵押标准如下:
2.1部门负责人2万元/年度;
2.2部门副职1.6万元/年度;
2.3部门业务主管人员1万元/年度;
2.4其他工作人员0.65万元/年度;
2.5车队:队长1.2万元/年度、其他司机0.8万元/年度。
3. I类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抵押标准(上限)如下:
3.1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4.5万元/年度;
3.2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4.5万元/年度;
3.3其他单位领导、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2.7万元/年度;
3.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1.8万元/年度;
4. II类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抵押标准(上限)如下:
4.1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3.5万元/年度;
4.2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3.5万元/年度;
4.3其他单位领导、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2万元/年度;
4.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1.5万元/年度;
5.III类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抵押标准(上限)如下:
5.1单位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2.2万元/年度;
5.2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2.2万元/年度;
5.3其他单位领导、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1.4万元/年度;
5.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0.9万元/年度;
6.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本着就高的标准进行抵押;交叉任职及在上一层级缴纳的下一层级不重复缴纳。
五、考核与奖惩
公司机关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考核,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考核工作组,由主管安全的部门牵头组织,先自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奖惩。
1. 考核周期
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
2. 公司机关人员考核标准
2.1在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机械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坏的事故)、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达标,按照所缴抵押金额的1%给予奖励。
2.2发生1人重伤事故或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事故的,当期考核持平,不奖不罚。
2.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考核期奖励,并扣除1%风险抵押金:
2.3. 1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
发生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事故的;
发生非伤亡事故,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4考核期内发生前三款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限额度与20之比的百分比对应扣减奖金或扣罚抵押金。
2.5除按以上标准考核外,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年终考核优秀的给予额外奖励。
3. 公司安委会对所属各单位的考核结果的审核
3.1根据所属各单位报备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制度进行审核。
3.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核时将扣减该考核期奖励或扣罚抵押金:
5
集团公司及公司季度(含季节性及专项检查)安全综合检查检查评分合格率不达标的单位,每次扣除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10%;分管安全的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20%;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的30%。各单位应对相关项目部给予处罚。
集团公司及公司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的或应付式整改的,每次扣除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10%;分管安全的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20%;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的30%。各单位应对相关项目部给予处罚。
造成政府监督部门给予公司或集团公司不良记录的,每次扣除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20%;分管安全的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30%;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的50%。各单位应对相关项目部给予处罚。
发生因工非责任重伤、因工责任事故轻伤2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每次扣除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30%;分管安全的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40%;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的50%-1%。各单位应对相关项目部给予处罚。
3.3除按以上条款进行审核外,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考核期奖励,并给予惩罚。
4. 奖惩
因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为获得奖励而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不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经发现,将追缴所兑现奖金,将从严按照《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煤地发地质2015 344号)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或处分)。
六、缴纳与管理
1. 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度第二个月的10日前上缴至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进行专项管理。
2. 在考核期中途上岗、调整、变动的人员收到缴纳通知后按要求上缴至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3. 必须按照先抵押,再考核,最后进行奖惩的原则实施。
七、考核与发放
1. 公司安全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安委会成员及机关人员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奖惩由工程管理部主办,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安委会审批,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后,由财务部门发放或扣罚。
2.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在每年1月底前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发放或扣罚。
3. 公司安委会的成员及机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各单位按着各自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罚。
4. 公司安委会成员和机关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扣罚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公司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各单位人员的风险抵押金奖励由各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扣罚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公司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八、其他
1. 奖励资金单列,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算,并计入个人总收入,由各自单位扣除税金后自行支付。
2. 各单位应按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修改完善,在正式实施前必须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每年一月份,公司安委会根据各单位上年度经营完成情况,核定本年度各单位的分类,并根据本制度的第三条的抵押标准,调整各单位的风险抵押金额度。
3. 上一个考核周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金额不足时按标准补齐。
4. 工作时间未满一个考核期的参与抵押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抵押金额、考核结果等进行奖罚。(缴纳金额按抵押标准进行抵押)
5. 在考核期中途上岗的人员,从上岗之日起参与抵押考核,将核定的抵押金在上岗次月10日前交至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当月15日前上岗的,按一个满月计进行奖罚;当月15日后上岗的,当月不予奖罚。
6. 在考核期中途在公司范围内调动的人员,按其工作时间分别由其原单位和现单位单独考核,并根据抵押金额、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当月15日前调入现单位的,由现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当月的考核和奖罚;当月15日后调入现单位的,由其原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当月的考核和奖罚。在原单位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在离岗时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在现单位重新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不重复抵押。(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调动的人员,按集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 借调人员,应在借调单位重新进行抵押,按工作时间分别由原任单位和借调单位单独考核;当月15日前在借调单位履职的,由借调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当月的考核和奖罚;当月15日后在借调单位履职的,由原任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当月的考核和奖罚。
8. 属公司委派人员,在各用人单位进行抵押、考核、兑现奖罚。
9. 在考核期中途离职的人员,根据其工作时间、抵押金额、考核结果进行单独考核,原则上不给予奖励,只清退剩余抵押金。
10. 在考核期中途发生以下情况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其本考核期进行考核,并按月进行奖罚:
10.1在考核期中岗位级别调整的人员,当月15日后调整的,当月按调整前的标准进行奖罚,当月15日前调整的,当月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奖罚。
10.2在考核期中途退休的人员,当月15日后离岗的,按一个满月计进行奖罚;当月15日前离岗的,当月不予奖罚。
10.3在考核期中途请生育假的人员,当月15日后离岗的,按一个满月计进行奖罚;当月15日前离岗的,当月不予奖罚。
10.4在考核期中途请探亲假的人员,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取消一个月的奖励。
10.5在考核期中途请病假、事假的人员,当月事假或病假不超过7天的(不含法定节假日),按一个满月计进行奖罚;当月事假或病假超过7天的(不含法定节假日),当月不予奖罚。
11.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12 .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执行。
1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