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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制定合同新
〔民用建设工程制定合同〕
工程名称: 工业厂房工程
工程地点: 市
合同编号:2002-珠〔西〕-011
〔由制定人编填〕
制定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制定人:
发包人委托制定人承当_ 工业厂房工程制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以下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制定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制定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制定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制定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制定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
率
%
制定费
〔元〕
层数
建筑面积
〔m2〕
方案
初步制定
施工图
1
厂房〔包括厂房土建及装饰工程、自动喷淋及消火栓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空气调节及净化空调、动力及照明工程〕
2
8500
√
√
2
总图工程〔包括红线内厂区围墙及道路、厂区绿化、给排水及电力系统工程〕
注:具体制定范围以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 总承包合同》为准。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制定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计委立项批文
1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3
建设用地红线图
1
4
规划部门提供的制定要点
1
5
制定委托书及制定要求
1
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
第四条 制定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制定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建筑制定及总图规划方案
3
业主确认后7天
2
建筑制定〔单体〕全套施工图
8
方案审批后20天
3
总图施工图
8
施工图审批后15天
第五条 本合同制定收费为贰拾万元人民币〔¥ .00元〕。制定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制定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制定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75%
单体全套施工图出图后五天,内
第三次付费
5%
总图施工图出图后五天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制定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制定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制定费,不留尾款。
3.实际制定费按初步制定概算〔施工图制定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制定费与估算制定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制定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制定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定。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制定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制定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制定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制定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制定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制定人制定必须返工时,双方除必须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制定人所耗工作量向制定人增付制定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制定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制定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制定费。
6.1.3发包人要求制定人比合同规按时间提前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时,如果制定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依据制定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制定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制定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制定人的投标书、制定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通过制定人同意,发包人对制定人交付的制定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状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制定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制定人责任:
6.2.1制定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制定要求,进行工程制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制定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制定人采纳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制定规范通则及标准。
6.2.3制定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制定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制定人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制定检察,并依据检察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制定人按合同规按时限交付制定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制定交底、处理有关制定问题和参加完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制定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必须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制定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状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制定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制定人未开始制定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制定工作的,发包人应依据制定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够一半时,按该阶段制定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制定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制定人支付制定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当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制定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制定审批部门对制定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制定费。
7.3制定人对制定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制定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制定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制定费。损失严重的依据损失的程度和制定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5 %。
7.4由于制定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制定资料及制定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制定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制定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制定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制定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制定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制定人交付的制定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制定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制定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制定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制定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必须要制定人的制定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必须要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8.4发包人委托制定配合引进项目的制定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视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汲取承当有关制定任务的制定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制定人承当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珠海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五 份,发包人 贰 份,制定人 贰 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制定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察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 、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制定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看法: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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