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管理小组职责
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化学危险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 认真学习并落实特殊管理药品的法律法规。
2. 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 指导和监督临床合理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4. 检查特殊管理药品购入、保管情况,保证药品供应。
5. 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检查全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处理本院不合理使
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不良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
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
2.1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麻醉
药品购用印鉴卡》,
才能采购麻醉药品。
购进麻醉药品,必须在浙江省特殊药品监控网上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从指定的
经营单位购进,并于每月月初在网上填报上月用量以及当月采购数量。
麻醉药品的购进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2.2精神药品:
2.2. 1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应凭卫生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2.3医疗用毒性药品:
2.3. 1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品种或数量。
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购进。
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2.4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药品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购进。
购进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3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
3.1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要在外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双人开箱查验、验收至最小包装,双入签字确认。
验收入库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
麻醉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3.2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同麻醉药品,即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至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入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与保管同普通药品,验收合格后可储存在普通药品库内。
验收入库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
精神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3.3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双人验收,双人签字.并做好验收记录。
外观检查验收可从药品包装外表查验,不得随意拆开容器。
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3.4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并做好入库质量验收记
录。
放射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4.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4.1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
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
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
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怅,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
4.2精神药品:
4.2. 1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入双锁保管,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库(柜)内。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得随意处理。
4.3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柜或固定的库位,并由专人保管。
储存该类药品的仓库要应配备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收支专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不可供药用的该类药品,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报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
销毁该类药品时,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填写销毁记录,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内容;销毁批准人及销毁执行人员、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
4.4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专库应配备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放射性药品置入的铅容器应避免拖拉或撞击。
由于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放射性药品,应清点登记,列表上报当地公安、环保、能源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监督销毁。
4. 4. 3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及销毁执行人员签字备查,不得随便处理。
5. 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与运输
5.1特殊管理药品在出库复核时要有双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2放射性药品运输时应有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
6.1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6.2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6.3在病区、手术室存放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调配使用并及时补充,班班交接并做好记录。病区、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
6.4住院病人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护士来配取,处方用量控制为1天量;门急诊病人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必须由注射护士来配取,处方用量控制为针剂1次量。
6.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瓿或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6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本和身份证等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建立的专用病历信息及时输入“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
6.7需要带出医院使用药品时凭本院的医疗证明、患者户簿、患者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将药品带出医院,以后继续用药时也须凭患者的身份证和原代办人的身份证才能取药。
6.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6.9医疗用毒性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严格审核、调配、核对程
序处方保存2每年备查。
6.10放射性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严格审核、调配、核对程序,
处方保存2每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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