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员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提高集团本部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外与集团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员工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力
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维护集团荣誉和利益,保守集团商业秘密;
(四)忠于职责,勤勉尽责,服从领导;
(五)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其他义务。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除劳动关系;
(三)按照规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集团安排的培训;
(五)对集团工作提出建议;
(六)申请辞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岗位职级序列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职级序列设:管理职务序列、专家职级序列(聘用)、职员职级序列和事务类岗位。
第八条管理职务序列设: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中层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副职)、部门助理。
第九条专家职级序列设: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五级专家(由集团聘任为准)。
第十条职员职级序列设: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
第十一条事务类岗位根据直接从事非管理工作的后勤等操作事务设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本部各部门人员编制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职数。
第十三条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岗位应当对应相应的岗级。岗级按照《人力资源部职级序列设置方案》确定。
第四章招聘录用
第十四条招聘录用集团人力资源部,采取组织招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组织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用人部门编制和工作需要,由集团人力资源
部就初步人选征求集团领导意见;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察;
(三)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体检;
(四)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
(六)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七)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拟聘人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集团本部优先从系统企业(项目)选聘员工。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集团人力资源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法乱纪被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集团确定其他不宜招聘的。
第十八条集团本部实行新进员工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试用期间,如有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无故旷工以及因本人身体条件或业务能力无法胜任所任岗位工作等情况,停止试用,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集团本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每一聘期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签订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岗位聘任、调整和晋升
第二十条集团本部实行岗位聘任制。每一任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任职年龄的,解聘其担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员工按照职员职级序列晋升岗级的,应当
逐级晋升。
第二十二条员工岗位晋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二)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
(四)集团聘任。
第二十三条提拔任用部门助理职务的,除应当具备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条件外,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在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员工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员工职务(职级)、以及员工奖励、培训、出国、解聘(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员工或者集团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员工或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集团单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和谐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
(三)为集团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党政联席会
研究,予以减薪、降职(级)或解聘其担任的职务: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或由于工作失误给
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不能认真履行部(室)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
(四)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
度的;
(二)因工作失误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五)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七章陪训与职称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员工职责和集团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新招聘人员应参加上岗前培训;新任职人员应参加任职培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员工应参加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继续教育的要求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员工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员工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采取评、聘分开的办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后,由集团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
第八章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人员交流办法》进行交流。
第三十七条为培养锻炼员工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员工到系统企业(项目)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挂职锻炼。
第三十八条员工应当服从集团的交流决定。
员工本人自愿交流的,应当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按照
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九条员工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时在集团机关工作。
第四十条员工履行职责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员工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集团提供员工需要回避的情况。
集团根据员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九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四十二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集团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四十三条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补贴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组成,员工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在编人员日常福利及年终奖励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标准就高不就低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十五条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四十六条集团依法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保障员工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十章员工辞职与调出
第四十七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员工所在部门及集团主管领导提出意见;
(三)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六)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于调出的员工,经集团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或调出:
(一)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的,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
结束等情形的。
第十一章退休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办理退休:
(一)管理岗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事务岗员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员工退休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终将下一年度应退休人员名单报集团领导并进行公示;
(二)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领导与本人谈话,员工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履行免职(或解聘)手续;
(四)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退休员工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由退休时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因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原部门被撤销,由集团工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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