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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 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 应当尽量以胸部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 物给药和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二)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 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 应当尽量以胸部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 物给药和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医院
放射安全防护制度
根据 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放射技术应用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凡已使用的放射设备,更换放射设备之前;新建、扩建、改造放射工作场所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展放射工作之前;以及生产、维修放射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防护安全科或组。配有一名以上专(兼)职放射防护员,负责本单位放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4、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有规范的防护屏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移动式放射设备,按规定设置安全区,并设《禁入放射区》标志;
5、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必须贯彻射线应用的正当化于最优化的原则。并对受诊者或扶持人,配以非照射部位的防护衣具;
6、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放射卫生资料档案。
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三)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腔、泌尿、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 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 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 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 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
1/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 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年 月 日 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开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大纲,
包括:影像质量评价;胶片废弃分析;患者剂量评价;
在投入使用时和投入使用后定期对辐射发生器的物理参数(如千伏电压、毫安秒、线形波动、焦点大小)的测量以及对显像装置(如洗片机)的检查;定期检查患者诊断中使用的相应物理、临床因素;书面记录有关的程序和结果;
剂量测量和监测仪器、相应校准及操作条件的核实;纠正行动、追综及结果评价的程序。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
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 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 应当尽量以胸部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 物给药和 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 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年 月 日 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贴到病人入处)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 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 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
射;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线检查中对患者的防护
一、控制照射量,特别是应尽量避免对性腺和红骨髓的直接照射,有特殊需要时加铅橡皮防护。
二、病人应在有防护的区域候诊,决不许在机房内候诊。
三、尽可能减少曝光次数和曝光量,杜绝不必要的复查。
四、用片和照射野尽可能缩小。
五、工作熟练、细致、准确避免失误,杜绝或尽可能减少误照和重照。
六、控制台上的部件和指示器完好,准确可靠,操作熟练准确。
七、应避免 线骨盆测量,以超声检查代替。
八、早孕期应当避免 线检查。射线工作者的防护准则
1、加强附属设备的防护措施。
a、隔室遥控透视,采用荧光增强器最为安全。
b、无荧光增强的隔室透视,如设计结构合理也是比较安全的。
c、无隔室透视,如垂帘、档板、铅帘和坐椅等都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但必须同时执行对个人防护的规定,如带铅裙、手套等。
2、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a、暗室透视者,应做好暗适应 分钟。b、应尽可能缩小透视野(光圈),
决不许开打遮线器超出荧光屏或监视器的范围。c、透视准确、迅速、疑难者应改
用摄片,应熟悉透视在诊断上的地位、效果和限度。d、一半不在透视下教学。如有特殊需要应力求简明扼要,动作迅速准确,并尽可能缩小透视野。
e、荧光增强器近台透视,尽量降低条件如kvp和ma等和缩短透视时间。透视者必须带铅橡皮围裙和铅橡皮手套。f、摄影技术员防护:
① 铅隔室操作,装设迷路和铅门。
② 无隔室者加铅屏风。
③ 尽量用小投照野投照。
④ 摄影中不可扶持病人,曝光时不能用手扶暗盒。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根据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 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 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 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一 周的妇女。
(5) 对儿童进行 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 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 新、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
理使用 线诊断。
(8) 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9) 工作人员在使用 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10) 施行 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1) 进行 线摄影检查时,合理选用胶片以及胶片与增感屏的组合,熟练掌握暗室的操作技术。
一甲医院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四)
为了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测管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对我矿所有需要放炮的工作面实行一炮三检即:
一、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进行检查。
二、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进行检查。
三、放炮后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进行检查。
2. 当检查到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时,严禁装药放炮或进行其它作业。
3. 各班瓦检员必须做好一炮三检的检查记录并填写好一炮三检牌板,同时做到牌板和记录二对。
4. 各班瓦检员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空班漏检,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5. 如果瓦检员发现瓦检器有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然后由矿方对瓦检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修和校核,保证所有瓦检器都能正常使用,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瓦检员发现瓦检器有问题不汇报的对该瓦检员进行罚款。
6.各班瓦检员必须严格按一炮三检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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