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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 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医务人 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 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3. 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 有义务如实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 患者。只有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 要内容如下。
3.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 职称等。
3.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 容。
3.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 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3.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 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3.5手术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以及术中可 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3.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3.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4. 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该充分考虑患者 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全面、准确、通俗 易懂。根据患者的病情、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通常有头 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4.1 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 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 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检查、治疗的 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 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脑电图检查等。
4.2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 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 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①实 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③ 实施麻醉;④开展新业务、新技术;⑤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 ⑥实施术中冰冻病理切片病理检查;⑦对患者实施化疗、放 疗、抗痔治疗等;⑧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 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5. 医务人员施行各种诊疗项目时,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书 面知情告知手续。
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严格掌握诊疗 项目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并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施行。
5.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前,必须向患者及 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 并发症等情况,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履行《有 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
5.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输 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带来的血源传播 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 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5.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生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交代 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经患者或家属知 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同意书》后,方可施行麻醉。
5.5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必须首先向医院申报, 得到准入批准。并且要明确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有关情况,在 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后,方可进行。
5.6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告知患 者及家属所进行的治疗属实验性治疗,并告知治疗的风险性 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 《接受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然后安排治疗,否则不得 进行。
6. 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 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6.1可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 权。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直系、 近亲属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近亲属者,可由其所在单位、 街道办事处等机构指定人员担任。
6.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 制度的前提下,由其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6.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 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对患者不利影响,进而影 响医疗工作进行时,由患者委托相关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 权。
6.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正确理解诊 疗内容、不能对诊疗方案做出评估和决定、不能理解自己的 行为将产生的后果时,由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6.5对于不能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 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7. 患者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应由患者与拟委 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代理书》,与被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证实与患者关系的户籍资料等材料一起放入病历 存档,以备查验。
8. 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的办理。
8. 1对急诊、危重患者,准备实施抢救性手术、治疗、 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实施麻醉等,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 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其亲属取得联系(或短时间不能来院履行 有关手续),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生制定诊疗方 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经科室主任 签署意见,报告医务部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8.2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家属不同意医院 对患者实施抢救性医疗措施时,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向家属告 知不接受治疗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医院对此不承担责 任。并且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录,由经办医生和患者家属签名, 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家属要求。
8.3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抢救性治疗的患 者,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将患者接出院时,经治医生应立即报 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主治医生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 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家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 的一切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然后将医生意见和家属意 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生和患者家属签名,即 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家属意见。
8.4对于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 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 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8.5因冰冻病理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术中冰冻病 理检查的患者,应在术前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对术中临 时决定进行冰冻病理检查者,由手术者或指定医生与患者家 属补办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8.6对于死亡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时,主管 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 求。若对方拒绝或拖延进行尸检,经办医生应及时告知超过 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医院不承担责任。并由 家属代表在病历上签署拒绝尸检的意见。对于既不同意尸检 又不签署意见者,由经办医生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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