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人结算账户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__________银行股份______________分行
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乙方承当以下责任
〔一〕依法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应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实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当。
第四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凡乙方依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的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
第五条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依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遗失或改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甲方应定期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 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甲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二〕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
第九条 甲方应承当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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