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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问题分析研究
目前,我国气瓶定期检验现状不容乐观,存在问题较多,而且解决问题难度较大。本文拟对此作一些尝试性分析研究,并提出改善建议措施。
1 气瓶定期检验存在问题
1.1 在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下简称定检〕时,气瓶定检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
1.1.1 对未取得制造资质单位制造或改装的气瓶,进行定检且评定为合格。
1.1.2 对未送检气瓶,出具定检报告。
1.2 气瓶定检机构未履行判废、销毁使命。
1.2.1 对已被确定报废的气瓶,未作销毁破坏,原封不动地退还用户,使报废气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1.2.2 对应该判定报废的气瓶,不予报废,仍被判定为合格。
1.3 气瓶定检机构检验人员,对气瓶定检质量把关不严。
1.3.1 各类气瓶检验均存在检验项目不齐全,检验方法不符合,检验程序混乱等问题。
1.3.2 定检后的气瓶,不作漆色标志,不涂检验色标或色标颜色、形状错误。
1.3.3 气瓶检验报告内容不全面,手续不完备,使命不明确。
2 气瓶定期检验问题分析
对气瓶定检存在问题,从表面上分析,仅是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的现象。但从更深层次进行探究分析,可以发现有诸多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气瓶定检机构缺乏长期运行的激励机制,尤其是气瓶充装单位内设检验机构,大多数存在可有可无的“摆设〞现象。依据定检机构的自身定检工作能力,本来既可胜任本单位气瓶定检,又可为外单位提供定检服务。但现实的定检机构,大多数入不敷出,缺乏检验收费的市场化条件,检验直接经济效益无法体现,无法确保其正常运行。因此,定检机构往往只作为应付上级质检部门监督检查所用,根本起不到定检的实际作用。
2.2 气瓶定检机构及检验人员不作为行为,既与缺乏激励机制有关,又与从无实施定检实绩考核、追究其检验责任有关。当然,从法理上熟悉,无利益可言的气瓶定检机构,理所当然不必承当其对应的责任。
2.3 未设气瓶定检机构的气瓶充装单位,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监督机制。部分气瓶充装单位长期未送检本单位气瓶,但有许多“高招〞用来蒙骗上级质监部门。如在气瓶大流通过程中,采纳将外单位已定检气瓶归入本单位名下的方法,形成本单位气瓶已定检的假象。又如采纳与气瓶定检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作为定检依据,实际上无送检气瓶,协议只是一纸空文。在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备案时,则采纳登记资料伪造手法。正由于这一小部分违法单位的存在,势必影响其他遵遵守法律律单位气瓶定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会造成气瓶定检失控状况。
2.4 各级质监部门沉醉于气瓶专项整治成果,对气瓶定检的监察力度严重不够,既缺乏现场调查监察,又缺少必要的行政监察投入。同时,由于采纳的监察措施不切合国情、民情,更未具有实际操作性,由此造成气瓶定检监察目标一直无法实现。据权威机构有关人士报告称,2021年度全国上报统计的气瓶定检率为84.5%。依据上述现实状况分析,实际气瓶定检率将会更低。
3 气瓶定检改善建议措施
目前,我国气瓶定检机构设立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地质监部门直属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另一种为气瓶充装单位内部自设的气瓶专项检验机构。但不管何种形式,气瓶定检机构的设立依据均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该条例是气瓶定检的行政法规,在未作正式修改之前,气瓶定检相关各方均必必需履行其规定的使命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地〔市〕级质监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使命范围,履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强化气瓶定检宏观监察,加大气瓶定检监察投入,应以提升气瓶定检率为宏观控制目标,切实确保气瓶运行安全。在目前监察力量不够的状况下,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如利用相关行业组织的自身特长,为各级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在法规框架内授予一定职权,协助进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浙江省以及杭州市质监部门和该省工业气体协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究,具体做法可向浙江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咨询。
其次,气瓶定检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予重新定位。依据市场化运作要求,气瓶定检单位应作为独立行使气瓶定检职能的中介机构,必必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地位,而不应是某个直接利益单位〔如气瓶充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附设或从属机构。气瓶充装单位,不应作为气瓶定检投资控股人,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自主选择气瓶定检机构并及时送检到期气瓶,按协商价而非政府定价支付气瓶定检所必需费用,真正承当起气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不履行送检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气瓶充装单位,必必需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气瓶定检机构的定检行为,使其切实履行气瓶定检使命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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