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投资责任体系,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由集团公司控股投资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形成的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收购的股权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根据需要,集团公司也可以针对投资项目的某些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评价,或对工期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间评价。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及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申请、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内、对外报送相关文件和信息。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每年年初研究拟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经营管理部提出后评价工作申请,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若同意,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务部负责委托合同的审核。
集团公司自行组织后评价工作的,由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务部、投资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基建管理部等各派1-2名人员组成项目评价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工作的,由经营管理部派专人跟进项目评价组全程工作。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安排和需要,指定负责人协调内部配合部门及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条 选择后评价项目的一般条件如下。
(一)对集团公司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政府管理机构指定需要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批准后评价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项目评价工作组制定详细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组建有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参加的评价组和专家委员会,对照和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比、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与评价;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六)项目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
针对项目的特殊性,集团公司将增加针对性内容。
第十三条评价工作组根据集团公司的具体深度要求,遵循国家现行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完成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经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经营管理部负责将评价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批准后评价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公司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评价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集团公司将采取检查更正、通报批评、业绩考核扣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评价工作组(含所聘用外部专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公司商业
秘密等的保密责任。如有失密、弄虚作假、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首先追究评价工作组的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集团公司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投资的经验教训,在规划制定、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以后评价成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禁止盲目低效扩张。示范项目的后评价结果至少达到公司评价标准中的基本成功,同类项目才可以继续申请投资,否则在立项时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重大投资失误实行责任追究,后评价报告作为依据之一。对于不符合投资决策程序,申报项目时弄虚作假,实施过程严重失误等造成项目不成功,项目责任人和实施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经济处罚(降低薪酬待遇)、职务变动(调离或降级),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可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集团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常经营类报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日常经营类报表的管理,保证经营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经营报表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集团公司的整体工作部署,结合公司运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经营类报表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报表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类报表,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编制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按月上报的基建管理报表(6张)、财务管理报表(房地产公司及项目共2张、旅游类项目共3张、物业管理项目4张、运营酒店类项目9张)、人力资源管理报表(4张)、法律事务管理报表(1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类报表还包括: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编制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已正常运营的酒店类企业以及处于销售期的地产企业按周上报的经营、销售情况报表。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基建管理类报表的填报,运营酒店装修改造项目不在填报范围内,处于基建期的房地产、旅游、酒店项目均需填报下列报表:
1、基建项目基本情况表,在填报一次后,如无任何变动
的情况下,每月不在填报。
2、基建项目手续办理阶段情况汇报表。对未完成或未办理的手续要写明拟办时间。
3、基建项目投资情况表。如当月完成实际投资应在本年累计完成投资额、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中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用准确、细化的文字描述进展及问题。
4、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情况表。需要各企业财务和综合人员配合填写完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反映项目融投资及支付情况。
5、基建项目变更鉴证统计表。填写当月变更鉴证发生情况。
6、房地产销售台账月报表。填写当月销售情况。
第六条财务管理类报表的填报,除每月正常填列集团要求的全套财务报表外,各项目相应填报下列报表:
1、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需填报“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表”和“费用明细表(全径)”。
2、各旅游类项目需填报“收入明细表”、“费用明细表(全径)”和“能源费统计表”。
3、已正常运营的酒店类项目沿用原报表报送体系。
4、物业管理类项目需填报“收入明细表”、“成本明细表”和“能源统计表”。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类报表,各子公司及项目部均
需填报,由经营管理部将各企业报送的当月情况转人力资源部下列报表:
1、工资性收入分配表。
2、人员变动情况表。
3、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单位部分)
第八条 法律事务管理类报表,各子公司均需填报法律事务统计表,由经营管理部将各企业报送的当月情况转审计法务部。
第九条在填写各类报表时,不得漏填“单位名称”和“某年某月”。涉及具体项目要填写项目名称。
第十条报表的表间数据要衔接正确,无逻辑性错误。表内和表间运算及勾稽相符,要求表内数据填报需完整,无缺项、漏项数据。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上述报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及项目部于每月6号前将管理类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已正常运营的酒店类企业以及处于销售期的地产企业于周一中午前将周经营、销售情况报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集团经营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项目部要明确管理报表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管理报表事宜。
第十五条管理类报表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反映,其数据来源为经审核的财务数据或相关有计量的基础数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经营管理部,报表内容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相应调。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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