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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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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15.1编制依据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 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 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 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 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 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证。 15.5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 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 上签名。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 6事故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 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附书面措施方案。 每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台账统计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 认真吸取的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二)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 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 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 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 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 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上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 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 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 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 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 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 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证。 15.5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 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 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 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 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 上签名。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6事故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 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书面措施方案。 每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台账统计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 认真吸取的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 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 公司负责人。 二、 现场负责人授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和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三、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工地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 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五、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事故隐患、危害 情况面不采取有效措施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或者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 工地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违反本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误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调查的以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 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 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 改不全面等问题,根据我局工作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信息有关内容 1、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计划)、措施及工作 职责分工。 2、 职责内监管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 4、 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 重要工作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督查,会议,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等)。 6、 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 工作信息上报程序 信息上报一般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 直接上报。 1、 科室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工作信息。 2、 科室负责人向主管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3、 主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4、 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信息定期汇总。 三、 工作信息上报方法及要求 1、 除正在进行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或临时性工作信息可以头上报外,其它 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上报。 2、 上报情况要及时。注重时限性,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 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按照局领导要求,及时上报;对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情况及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周、月、阶段、年度时间要 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对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 落实情况,要按领导要求搞好上报。 3、 上报情况要真实。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 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 调查、核实,真实有据。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4、 上报情况要全面。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 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 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5、因上报不及时或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上报人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 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 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 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 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 措施和侦查措施。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 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 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 人以上重伤,或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上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下死亡,或者 人以下重伤,或者 万元以下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在安全生产上科学、合 理、有效投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制定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加油站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 具体要求: 从站长、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季度缴纳安全生 产保障金,由财务编制安全保障金缴纳统计表,统一管理。 三、 安全生产保障金收取标准: 四、 安全生产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宗旨在通过要求交纳一定费用保障金,督促、调动 各岗位工作人员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每年年底,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中,称职的职工都可领取双倍安全生产保障 金。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工作人员,在当年缴纳的保障金额的基础上,可 获得三倍奖金。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职工,扣除年度缴纳的全额保障 金,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将按照加油站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该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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