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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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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艺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尽可能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条件较缓和和成熟的工艺路线;生产装置、设备应具有承受超压性能和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置双系列控制仪表和控制系统;还应设置必要的超温超压的报警、监视、泄压、抑制爆炸装置和防止凹凸压窜气(液)、紧急安全排放装置。    1)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制定    (1)工艺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介质时,必须合计防火、防爆等安全对策措施,在工艺制定时加以实施。     (2)工艺过程中有危险的反应过程,应设置必要的报警、自动控制及自动连锁停车的控制设施。     (3)工艺制定要确定工艺过程泄压措施及泄放量,明确排放系统的制定原则(排入全厂性火炬、排入装置内火炬、排入全厂性排气管网、排入装置的排气管道或直接放空)。     (4)工艺过程制定应提出保证供电、供水、供风及供汽系统可靠性的措施。     (5)生产装置出现紧急状况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需要紧急停车时,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紧急停车措施。     (6)采纳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艺过程制定时,必须审查其防火、防爆制定技术文件资料,核实其技术在安全防火、防爆方面的可靠性,确定所需的防火、防爆设施。     (7)引进国外技术,国内自行制定时,生产工艺过程的防火、防爆制定,必须满足我国安全防火、防爆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应审查生产工艺的防火、防爆制定说明书。     (8)成套引进建设工程,国外提供初步制定中,其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制定,除必须符合引进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确认的标准规范外,应审查国外厂商提供的各种防火、防爆制定内容,不得低于我国现行防火、防爆规范、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2)物料的防爆制定      (1)对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原材料、中间物料及成品,应列出其主要的化学性能及物理化学性能(如爆炸极限、密度、闪点、自燃点、引燃能量、燃烧速度、导电率、介电常数、腐蚀速度、毒性、热稳定性、反应热、反应速度、热容量等)。     (2)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燃烧爆炸危险物料(包括各种杂质)的危险性(爆炸性、燃烧性、混合危险性等),应综合分析研究,在制定时采用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3)工艺流程防火、防爆制定     《1)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工艺流程制定,应针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和一定时机(如开车、停车及操作切换等),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制定中组织各专业制定人员加以实施。       (2)工艺流程制定,应合计正常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操作处理及紧急事故处理时的安全对策措施和设施。     (3)工艺安全泄压系统制定,应合计设备及管线的制定压力,同意最高工作压力与安全阀、防爆膜的设定压力的关系,并对火灾时的排放量,停水、停电及停汽等事故状态下的排放量进行计算及比较,选用可靠的安全泄压设备,以免发生爆炸。     (4)化工企业火炬系统的制定,应合计进入火炬的物料处理量、物料压力、温度、堵塞、爆炸等因素的影响。     (5)工艺流程制定,应全面合计操作参数的监测仪表、自动控制回路,制定应正确可靠,吹扫应合计周全。应尽量减少工艺流程中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存量。     (6)控制室的制定,应合计事故状态下的控制室结构及设施,不致受到破坏或倒塌,并能实施紧急停车、减少事故的蔓延和扩展。     (7)工艺操作的计算机控制制定,应合计分散控制系统;计算机备用系统及计算机安全系统,保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能正常操作。     (8)对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供水、供风、供汽等公用设施的制定,必须满足正常生产和事故状态下的要求,并符合有关防火、防爆法规、标准的规定。     (9)应尽量消除产生静电和静电积聚的各种因素,采用静电接地等各种防静电措施。静电接地制定应遵守有关静电接地制定规程的要求。     (10)工艺过程制定中,应设置各种自控检测仪表、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安全连锁设施。非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常规检测系统和异常检测系统的双重检测体系。     4)工艺布置的防火、防爆制定     (1)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除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制定外,还应合计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        (2)生产装置中处理同类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或厂房,应尽量集中布置,便于统筹安排防火防爆设施。     (3)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应尽量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以减少火灾爆炸时造成的损坏。     (4)室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应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并应靠近厂房的外墙。在多层厂房内,易燃易爆的生产部位应布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管理设施。     (5)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靠近易爆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泄压部位不应布置在邻近人员集中或交通要道处,以减小对邻近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可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空地。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一端,也可设在防爆构筑物内,如爆炸危险性大的反应器与其他设备之间应设防爆墙隔离;假设多个反应器,其间也应设防爆墙互相隔离。明火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泄漏易燃液化气、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工艺设备及贮罐。     (6)工艺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设备、贮罐、建筑物及构筑物,宜按生产流程分区集中布置。     (7)生产装置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物,应布置在非防火、防爆危险区。     (8)工艺装置各类机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间距,应合计防火、防爆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且有足够的道路及空间便于作业人员操作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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