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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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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部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规定,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填制培训计划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培训事项的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每年11月末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校长审批确认计划。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培训费的预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培训费应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培训费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培训 4 140 80 30 650 二类培训 3 140 80 30 550 三类培训 280 130 60 30 5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院士、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正高级职称人员、副局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条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纳入培训费预算,但不计入培训费综合控制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在培训中列支。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第四章组织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预算审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根据培训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选择在学校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行业培训机构以及我市确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举办。 各部门在校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举办培训的,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保障基本运转”的原则,合理确定内部协议价格,作为编制预算和结算报销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校长批准。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按如下原则掌握:培训所在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高于我市标准的,二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650元,三类培训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550元。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 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多种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如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培训,还应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材料)。讲课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并通过XX大学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转账发放,依法纳税。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执行中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相关材料。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建立培训活动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按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培训项目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及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异地举办培训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查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大学培训计划审批表 培训基本情况 培训开支项目 标准: 元/人/天 预算 金额 举办培训部门 住宿费 培训名称(内容) 伙食费 培训对象(培训类别) 场地费 培训地点 资料费 培训时间(天) 交通费 参训人数 其他费用 其中:工作人员数 师资费用 培训费资金来源 异地培训 城市间交 通费 培训费开支项目名称 培训费预算总计 分管校领导: 审批部门 负责人: 举办培训部 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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