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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及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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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包管理适用范围 1、公司内部分包工程管理; 2、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 3、公司与外单位联合投标项目的分包管理参照执行; 4、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条公司职责及权力 1、为规范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工作,择优选择工程分包单位,培养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的全局利益,公司成立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分包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公司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工程部负责。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2、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具有工程分包的决策权,分包项目的审批权,分包队伍监督权、考评权等。未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批准,项目部均不得擅自分包。 3、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对管理的原则,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4、项目部在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在公司合格分包方中通过招标和议标选择施工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方和其所分包的工程在工程进度、安全、技术、质量、预(结)算、材料、设备、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合格分包方的确定 第三条合格分包方的选用原则 1、长期合作的原则:选用的合格分包方必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只有经过长期合作,才能彼此信任,互相帮助,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因此选择分包队伍一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2、优势互补的原则:重点选择一批实力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佳、资信好,且愿与我公司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分包方,提高公司的整体施工能力及水平。 3、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只有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这是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前提。 4、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分包方履行合同情况,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分包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更新。 第四条合格分包方评审标准 1、近几年来与我公司有合作,施工进度快、质量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合同、重信用; 2、项目分包管理者施工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业绩佳; 3、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力量较强,具有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 4、专业技术工人水平高,工种比例适当,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 5、具有与其分包项目相适应的机具、装备 6、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章工程分包运作程序 第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工程部应在5天内组织合同交底,承包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在5天内完成图纸会审,在对施工任务进行详细的分解、分析基础上,确定需要分包工程项目,在分包工程开工15天前向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上报《分包工程计划表》及分包策划预案,在此期间内未报的分包工程项目,原则上公司不予审批。 第六条 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在工程进展情况统一平衡,在5天内对专业公司、项目部报送的《分包工程计划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任务平衡,确认公司自身已无力量施工时,讨论后确定需对外分包的工程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公司、项目部。 第七条 专业公司、项目部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分包方,采用项目邀请 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分包队伍: 1、对方意向协商的工程分包价格不高于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的项目; 2、工程分包产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第四章 分包工程范围、工程量及合同管理 第八条分包工程范围、工程量 根据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部报送的《分包工程计划表》确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工程量而定。 在《分包工程计划表》中,应确定主材的供给方案,主材的供给方案通常为三种,甲供、乙供和甲方代购。 第九条合同专用章管理 1、公司对外发包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发包合同专用章”,并由经营部保管、使用。使用其它合同章无效,而由此引起的责任及后果由合同签订者自行承担。 2、分包合同签订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对外分包工程合同一律由建设管理部统一组织签章。专业公司、项目部负责拟订合同初稿,并完善在本单位内部合同会签、审批手续后,送建设管理部审核及加盖公司“发包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签订分包合同的条件: 1、该分包项目己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价格不高于公司工程分包指导价格;特殊情况下应办理完公司主管部门及领导单项价格审批手续; 3、专业公司、项目部办理完公司分包有关审批手续后10天内与分包方商订合同;工程部收到专业公司、项目部送审的、且手续完备的合同书在24小时内审核盖章。 4、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与总承包合同有抵触。《工程分包标准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一条 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 1、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委托施工的详细内容,如一次不能全部明确的,分包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以外以“分包工程委托单”的形式补充明确。分包工程委托单作为合同附件,必须经有关责任部门人员及该分包合同的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分包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每份分包合同的合同附件要依次编号后按原合同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分包工程委托单增补的分包内容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额的20%。超出部分按合同变更处理,另行办理分包审批手续并补签合同。 2、分包工程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对方预付款,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3、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材料管理等责任,满足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要求。 4、对于计算工程量和选用定额子目时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如工程类别、每吨钢结构的防腐平方米数等,应在分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5、专业公司、项目部送审的合同稿如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形式,须先将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报送公司经营部,经审核认可后才能签订合同。 6、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签字者,必须持有合法的证书,严禁无证签约或越权签约。同时,发包合同的签字者负责核查承包方签约者的资格,避免无效合同。 第十二条分包合同台帐管理 由办公室设专人统一保管工程分包合同,将合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台帐,杜绝分包合同的丢失、损毁现象。分包合同复印件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预(结)算管理程序 1、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按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项目、内容、范围编制预算送交经营部门初审,审核后的预算书作为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分包工程竣工10天内,分包方应将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预算书报项目部,项目部应将符合手续的分包工程预算书初审,工作在10天内完成;初审后送至经营部门终审,工作在15天内完成;经终审后的分包工程预算书书面报告公司总工程师批示后执行。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结算书应附有以下附件: 1、施工图纸; 2、各类签证单; 3、分包工程委托单; 4、工程量计算表; 5、影响造价的有关施工方案; 6、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等。 第十五条预付款付款依据:为补偿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上发生的人工、设备等费用,可按其工程进度情况适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但必须具有如下付款依据: 1、按公司规定签订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 2、经我方初审的分包单位施工图预算书; 3、项目部和经营部门确认的分包单位施工统计报表; 4、批就的“分包工程付款单”; 5、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收据或发票; 6、分包单位支付其民工工资情况表,必须包括每名民工工资应付、实付、欠付金额。 上述付款依据不全者,不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六条预付款付款限额: 1、属于土建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 (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但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累计进度款支付额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的80%。 2、属于安装包工包料工程,一次付款上限为分包统计工作量的80% (含材料款、租赁费、水电费及其他已付或代垫款),累计支付的除主材外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算初审值中净费用的75%,且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等于甲方的累计收款进度, 3、属于劳务用工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元,按月结算、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4、属于包清工形式的分包,按月预借生活费,人均月付款限额小于5元,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累计付款进度应小于甲方的收款进度,工程完工后付款上限为初审预结算额的80%,待与甲方结算完、手续完备后付清余款。 5、以分包单位为主施工的分包工程,按从甲方收款额减应收管理费用、税金和代垫费用(保函占用资金分次扣减,比率由大到小)后全额支付。 如上述分包工程存在预付款,则应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回。 第十七条竣工结算款支付依据: 1、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 2、经公司经营、工程等部门审核、审计批准的分包单位竣工结算书; 3、工程、设备部门审批的主材核销清单(实际领用主材与结算主材进行量差、价格比较);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部的“工程价款结算单”; 6、会签的“分包工程付款单”; 7、分包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在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扣款项: 1、分包方应付我公司的款项(包括使用我方设备、机具及设施租赁费等); 2、扣留质保金,扣留比例按合同规定,待质保期结束后,无建设单位追索,凭工程、设备部门批准的付款申请表支付。 3、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以最终审核为领用的依据,按合同规定价款拨付。 4、其他应扣款项:具体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应按分包合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罚款及水电费、设备使用费等款项的收取工作。 第六章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总则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我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3、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接受我公司各级质量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前培训和交底 1、项目部门、应对首次承担公司项目工程施工的、分包方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层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a项目部有关的技术、质量管理规定;b质量记录的填写、收集、整理与交付要求;c施工日志填写。 2、项目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应及时组织分包方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a施工图纸及工程特点;b工程质量控制点和停检点;c施工方法、程序与质量验收标准;d检验和试验相关要求;e质量记录的填写与保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序交接检查制度 1、上道工序不经检查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分包单位内部工序交接由分包方质检员组织,项目部质检员进行抽查。 3、分包单位与外部工序交接检查,由项目部质检员组织。 4、工序交接检查必须填写工序交接记录。 第二十二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1、分包单位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部质检员,在质检员验收确认前,不得自行隐蔽。 2、项目部质检员在接到分包单位的隐蔽工程报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确认,并报监理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控制 1、分包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实施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2、分包方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准确记录施工质量与控制信息,认真整理汇总,确保质量记录真实反映施工质量情况。 3、项目部门应及时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质量记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结果。 4、未经项目部门交底确认的工序分包方不得开工,项目部门可拒发施工图纸。 5、项目部其他的有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包单位人员素质要求 1、特殊资质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工前,应将质检员、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原件报项目部资料员审查备案。 2、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参加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交底,没有参加交底人员不得进行施工。 3、施工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前应报项目部门备案。 4、及时做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质量记录应采用项目部资料员规定的样式。 5、及时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严格执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 7、按照项目部的要求,及时填报质量报表。 8、发生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应立即报项目部,并参加调查、评审,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9、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 10及时进行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验收 1、分包工程竣工前,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已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已按图纸要求全部施工完; b工程所需的检验、试验已全部完成,且已经有关方签字确认; c竣工资料齐全,且已按要求汇总、整理完。 确认后,分包方可向项目部提出分包工程验收报告,报项目部门核查。 2、项目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质量、施工等人员对分包方申请验收的工程实物与相关记录进行核查,确认均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后签字验收,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分包工程进行复验。 3、项目部门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并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满足要求后,分包单位方能撤出技术人员。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教育资料的存档备查。分包商施工中若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提供一份人员变动对照表给安全质量部门,并补办相应的手续。 2、关心职工身体健康,了解职工身体状况,不得使用身体有妨碍安全生产的施工人员。 3、按照项目部要求作好安全台帐的记录、管理。 4、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和管理,对于本单位人员施工中的违章行为,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分包商所使用的“三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工作服、劳保鞋、罩、防护眼镜等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要在项目部备案,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分包商和公司一致。 6、分包商施工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进行抢救,并向工地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项目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7、临时追加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还要由安全部门审查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文明施工管理职责范围 1、现场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休息室、活动板房等)应整洁、美观,并按照项目部的要求规范摆放。 2、现场警示牌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布置。 3、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机具需进行防腐、刷漆,要以发包方的名义进行统一着色、标识。 4、分包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需以发包方的名义统一着装,并以发包方的编制序列进行运作。 5、分包单位负责自身承建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服务配合 1、分包方现场管理纳入项目部的管理范畴。 2、项目部要帮助分包商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方案必须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技术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认真做好交底记录。 3、项目部要加强对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帮助分包商解决在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公司的整体管理之中。 4、为加强对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防止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影响企业形象的事件(故)发生,公司对项目部和其使用的分包商采取“捆绑式”考核,责任共担,指标共享,共同考核,以把分包商的安全管理真正纳入到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之中 第二十九条加强违章违纪、工伤事故管理 分包商要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安全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施工,对于违章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1、因违章违纪受到甲方(业主)的通报而对公司的安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1元/次;性质较为恶劣的,罚款1—3元/次; 2、发生受甲方(业主)通报重大未遂事故罚款1元/起; 3、发生轻伤事故罚款5元/起; 4、发生一般事故(重伤事故)罚款2元/起; 第八章材料供应管理 第三十条材料自购与公司代购 1、分包方以劳务形式承担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其材料的管理控制责任由项目部负责。分包方所需的劳保用品,其费用自行承担,同时应根据所承担施工任务的内容自行配备必需的工具。 2、实行工程承包施工的分包商,应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内容和公司物资供应管理要求和规定格式,由项目部分别编写施工项目材料需用计划(材料预算)和材料到货进度要求,其中,材料需用计划(材料预算)须经公司经营部、材料部审批。 3、施工周转材料,原则上由分包方自行解决; 4、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由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公司原则上不负责供应,如分包方需委托公司有关部门供料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批准后,公司供应部门以销售材料的方式办理,其价格执行定期市场价格并加收8%的采保费。 第三十一条材料领用 1、分包方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应指定专人进行材料领用(个人私章印模应在项目部、材料部备案)。 2、公司材料部对分包方办理材料领用时应核实用料计划是否审批完毕,领用人与用料单位是否一致,同时应采用分包工程专用出库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3、施工工程因设计变更出现材料增加时,需重新上报材料需用计划,进行审批;材料削减时,对领回的材料未发生质量变化的可退回发料方;已发生质量变化由分包方自行承担费用。 4、对分包方超预算领料,不论出现何种原因,原则上不予供料。 5、施工材料属建设单位供应的,应由项目部先由建设单位领回,进行检验合格后,再办理领用;如需市场采购,应在采购的前应将采购数量、规格报公司材料部门审批,材料到货后由项目部验收。 第三十二条施工材料质量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规程规定。对用于市政工程的材料还需满足聊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于材料方面要求。 2、对进场的材料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试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场产品的验收手续。对用于市政工程的材料还要有:信息手册、材料订购合同。 3、对进场的管材、检查井盖、混凝土预制构件类原材料、半成品应按规定设置相应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及生产厂家信息等; 4、进场材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材料质量不受损坏,避免污染等损失。 5、施工材料试验、领用、退料都必须具有可溯性。 第三十三条工程所需周转材料的管理 1、分包方自带进场的施工周转材料,进场前应经项目部组织检验合格后使用。 2、进场的周转材料,私自不得外运。 3、项目部应做好自身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挪用公司各种周转材料给予分包方使用。 第三十四条工程剩余材料的管理 所有工程剩余材料处理前均应由公司材料部确认,处理过程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与之相关的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程材料试验费 工程材料按规范要求需进行用前复验的,由分包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或在合同中明示。 第九章施工机具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要求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满足设备管理要求,有合格证等相关证件,接线规范,无漏油、漏电、漏水等现象,设备性能安全完好。 第三十七条施工机具配置 1、凡以劳务用工形式承担工程施工(或作业)的分包方,其工程施工机具由公司项目部负责配置。 2、凡以工程承包形式承担公司项目施工的分包方其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含特种设备),应由公司项目部人员做进场前使用确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并在设备上粘贴“使用许可证”。公司设备主管人员有责任对到场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确认,严禁不完好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3、分包方承担施工项目中部分施工内容时,配备施工机具设备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施工机具现场管理 1、分包方根据承担施工项目的施工内容和承包形式,配备施工机具设备,其操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设备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2、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要根据公司施工现场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标识,并做到单机有罩,群机有棚,下垫上盖,摆放整齐,接线规范。 3、现场故障设备或闲置设备要有停用标识,并且所有设备均应做到维护保养及时。 4、进行工程承包施工的分包方自有设备不足时,公司项目部有责任帮助分包方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并由项目部主管部门与使用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5、分包方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公司设备机具,更不得与公司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私下交易,挪用公司设备,一经发现违反本条规定,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可对分包方按已用设备的台班单价加收2-5倍以上的费用。 6、分包方设备、机具退场,须事先报告并经项目部核实无误后放行;分包方所有设备、机具退场的出门证必须要有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确认。 第十章人工费单价确定 第三十九条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单价,利于工程结算。 1. 单位工程分包,每预算工日为元。实行单方平方米人工费包干, 每平方米____元。 2. 内檐抹灰分包,达到优质的每预算工日为元。达到合格的每预 算工日为元。实行分项人工费包干每平米元。 3. 单项分包石、土方工程的每预算工日为元。 4. 清工每工日为元。 5. 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元。 6. 水、电、暖、卫工程,每预算工日(按幢号分包为)元。 7. 冬季施工期间(12月1日到2月底)降低工效10%的工日。其工日单价 为元。 第十一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十条签证程序 1、签证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签证,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核。 2、专业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3、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内容,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4、审核、会签过程中,如对签证内容有疑问,应及时去现场核实清楚,存在问题的签证单退回经办人员重新办理。 5、所有签证单上应有分包单位的公章和分包单位人员的签字。 第四十一条 签证单要求 1、分包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不全的均为无效签证。 2、分包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三日内办理完,不得采取事后回忆的方式。 3、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应注意字迹清楚,表达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签证中涉及到的数据均应大写;签证事项要说明发生原因;签证单中间不要留有空行,尾部如有空行时,应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签证单必须要注明签证日期,并由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签证单在办理及传递等过程中严禁由分包方人员转送。 4、所有办理完的签证单均交由项目部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其中发给经营部及分包方用于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资料室应另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备查。 5、签证必须要由专业公司、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技术、施工生产及供应部门人员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必须严格限定签证办理人员的范围,并按程序进行会签。办好的签证要由资料室统一编号发放,结算用的签证以资料室发放的原件为准。因签证失误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对项目部领导处以10%处罚,处罚额直接从项目部班子兑现奖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现场签证单内容与原则 1、现场签证只对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法进行确认,包括增加内容和减少内容。因分包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不得予以签证。除现场单独使用人工、机械外,均不得签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 2、签证中不得出现与施工图内容相重复的工程量,对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变更,须注明施工图号及变更部位、变更前工程内容或工程量以及变更后工程内容或工程量。 3、现场单独使用的人工、机械,只对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数量予以确认,时间以小时为单位,签证中无权确定单价及费用。 4、甲方对我方的签证不能当作分包签证使用,分包签证应在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实际工程变更量后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对于因我方原因而导致的分包单位确已施工而甲方不予认可的工程量,应在签证中予以明确说明。除这种情况外,分包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大于相应项目甲方对我方签证的工程量。 5、所有涉及到费用下调的签证,如工程量下调、分包方租(借)用我方的人员、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分包范围内分包方未施工的工作内容等,必须要让分包方现场代表及时签字认可。 6、委托分包方采购的主材或小型设备,应在采购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注明采购数量和限价,采购时不得突破。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分包方在执行分包合同中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经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情节严重时由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发文取消其合格分包方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册。 1、分包工程再次转包; 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装备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 4、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隐瞒者; 6、由于分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 7、实质性违犯双方之间合同的规定; 8、出现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分包中,凡出现违犯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或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其他规定、越权办事、私自分包、违规签证、超合同分包、虚报工程量、小合同大结算、超付工程款等行为,按分包工程造价的5%扣项目部兑现奖,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同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从警告直至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降职降薪使用。 第十三章考核 第四十七条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项目部检查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分包方及分包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30天内,公司工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同项目部共同对分包方的行为及分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填写《分包方及分包工程竣工评价表》,作为对分包方年检的重要依据。评审内容包括: 1、分包方施工经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个人信誉; 2、分包方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独立组织工程施工能力; 3、分包方施工技术工人专业施工技能、持证情况、到现场合格施工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程度; 4、施工工期: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点计划、现场管理及合同工期完成情况; 5、施工质量:质量评定等级,质量事故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及时性; 6、施工安全:施工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事故情况,合同条款执行情况; 7、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摆放,各种标志、标识情况,现场施工环境情况;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供应方、租赁方及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与项目部相关的承包方、供应方、租赁方及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相关方指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供应商及其他与施工项目有合同关系的协作单位。 4. 编制依据 本制度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5. 管理职责 5.1总公司总工办是相关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对相关方进行汇总与评价,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和备案等工作。 5.2项目部负责承包方、供应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项目部安全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实施结束后的评价。 6. 管理流程 签订《安全生产 协议书》,明确双 方职责 工程分包、劳务 分包人员进场 提供职业健康证明,特种作 业人员证件原件 编制临时用工 用人单位按照计 计划 划招聘临时用工 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组织开 展入场安全教育 不合格 不予聘用 职业健康体检 明确安全管理要求,确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合格 签订劳动合同 组织开展入场安全教育(见安 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流程) 7. 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7.1各部门必须对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7.1.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7.1.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7.1.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7.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7.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7.4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 7.5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7.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7.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工作人员。 7.5.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7.5.4项目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7.5.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7.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7.6.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项目部安全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7.6.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6.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7.6.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项目部和总公司质量工程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作业,项目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7.6.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上报项目部备案。 8.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8.1项目部在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前,应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8.1.1租赁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8.1.2租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8.2租赁单位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备案。 8.3项目部应如实告知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项目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8.4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5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9. 外来人员的安全 9.1外来人员主要指在施工场地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9.2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9.3施工场地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3.1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9.3.2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施工场地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9.3.3作业过程中需动用项目部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9. 3. 4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9.3.5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9. 3.6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9.4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项目部项目部和公司办公室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10. 考核 10.1对承包方、供应方、租赁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对外来人员按厂内员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附件一合格供方名单 附件二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附件三相关方评价表 附件四外部联系对象清单 附件一 合格供方名单 编号: 序号 供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 提供/协作产品 编制: 审核: 批准: 附件二建筑施工开工资质及安全资格验证审核表 第 号 施工单位 地址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资质证号 安全证号 经营许可证号 结构形式 用途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安全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证件: 安全资格证件: 经营许可证件: 各单位、项目部意见: 审核人:盖章:年 月 日 质量工程部意见: 审核人:盖章:年 月 日 总工办意见: 审核人:盖章:年 月 日 附件三相关方评价表 年 月 日 相关方类别 承包方供应方 租赁方服务协作方 相关方名称 内容 评价类型 现场 书面 相关方明细 地址 电话 技术人员数量 安全人员数量 财务状况 规模 生产/协作能力 附件名称 1. 2. 3. 4. 机具/设备状况 安全管理能力 安全管理体系模式 安全标准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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