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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 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 施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各项 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 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反映和衡量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 标志,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见证,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智慧的 结晶,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组成部 分,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档案 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具 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 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落 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 题。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应当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校长任委员会 主任,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档案馆及各 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档案馆。
第七条 档案馆是学校档案管理职能部门,是永久保存 和提供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制定档案工作规划和档案工作年度计划;
(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征集、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 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 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对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负责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 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并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 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 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 涉及机构变动、职能调整的单位要做好档案的 收集、整理、鉴定和移交工作。新组建、设置的单位要按照 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开展档案工作。
第十条为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可在各部门、院、 所实行二级档案管理,将应当归档但达不到学校档案馆馆藏 档案标准的各类文件材料,由本部门分类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档案馆的档案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二条档案馆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 待遇。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 于职守,熟练掌握档案业务知识。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 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 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三纳入”、 “四同步”管理。
(一)“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议事 日程;纳入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 时,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 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类党群部 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 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 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的材料。
(三)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 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 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
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档发(1987) 6号)执行。
(五)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
号)执行。
(六)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 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 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 件材料。
(七)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 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八)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 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 出版发行纪录等。
(九)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 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 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 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 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 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执行。
(十一)声像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声像载体(包括照片、胶片、录像带、录 音带、磁盘、光盘等)。
(十二)实物类:主要包括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 对外服务及社会交往等活动中收集的有珍藏价值的实体物 品(包括证书、奖状、奖章、奖杯、锦旗、题词、字画、礼 品和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物品)。
第十六条学校档案材料的归档时间是:
(一)各部门档案应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教学部门的档案应在次学年9月底前归 档;
(三)科研、基建和专题类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 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类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处保 管2年,期满后的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五)仪器设备类档案当年的暂由国资处保管2年,期 满后的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六)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产生的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 3个月内归档。
第十七条学校档案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 卷归档制度。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对文 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编制件号、制作卷内目录,经档案馆 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移交。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归 档的管理制度。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 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 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2)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独立建制单位均系归档单位,档案馆 按归档单位接收文件材料并填写移交目录(清单),双方在 移交目录(清单)签字后,各执一份存档,以备查验证。
第二十条档案馆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 编号和上架。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 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 档案,经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 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 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 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 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应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涉及密 级档案的变更和解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或 个人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 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档案 馆可以通过征集或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档案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 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学校应当为档案征集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对馆藏档案的保管情况定期 检查,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防高温、防潮、防虫、 防尘、防强光、防污染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档 案管理应急预案,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学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 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合法身份证明
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和复制未开放档案,应当经利 用部门、档案形成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技 术问题应当由档案形成部门或个人同意并经档案馆负责人 批准后利用,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 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和保密 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对于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 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 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 计算机查询系统和各类专题数据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 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 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 分管校领导批准。
档案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学
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档案 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 预算,并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 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 信息化建设与智慧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 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 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 103-2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 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部门和 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和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
(四)将重要的档案或珍贵的档案捐献给档案馆的;
(五)检举、举报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 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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