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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监察工作的探讨
晋城煤业集团公司古书院矿 吴岱顺
2000年,国务院决定改革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并已经开始从下至下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在这一新的改革形势下,国有煤炭企业怎样熟悉安全监察工作,如何提升安全监察水平,就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应该熟悉到,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安全监察在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出现了不同的界定。从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来讲,它主要代表国家对煤炭企业落实落实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实施执法监察。而从煤炭企业自身来讲,它的监察工作主要指母公司一级代表决策者和股东对子公司落实落实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指令的状况实施管理和监督。这种安全监督的格局在国有煤碳企业尤其显得十分必要。
一则这是由安全工作的分工决定的。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可能对每个煤矿的具体生产过程和作业现场实施监督,也不可能进行日常检查,它主要抓带有全局性、关键性的重要环节,以及涉及到违反劳作保护法规的重要问题,实施重点的国家监督。而国有煤炭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只有在内部抓好安全监察工作,才能使整个安全监察体制在企业得以延伸。
二则这是由国有煤炭企业的特别身份决定的。作为国有煤炭,无论是独资的,还是多元投资的,它最大的出资方都是国家,而国家又是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这势必要求国有煤炭企业必必须带头抓好内部监察工作,依法治理好企业的安全生产。
国有煤炭企业母公司一级如何搞好子公司的安全监察呢?笔者主要从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建设安全队伍,改善和完善安全监察方法笔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健全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监察机构
首先要理顺母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职能。要在母公司的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中分设安全管理分支机构和安全监察分支机构,这两个分支机构都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直接负责。从他们的职能来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安全生产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章程;负责确定安全生产阶段目标,提出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等。它的工作主要是为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指明方向和下达指令,为内部安全监察提供具体的执法依据。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子公司落实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指令等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调查、分析重伤以上事故,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设备、材料、仪器的投入进行监督,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制定检察和完工验收等。它的工作主要是监督母公司的管理指令在子公司是否落实到位,为母公司管理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这两个分支机构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联系、但又互不介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其次要建立独立性强、垂直管理的驻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听起来似乎仍是过去机构的照搬,但并非如此。因为过去由于国有煤炭企业执行是“工厂式〞的 管理体制,而且由于没有国家安全监察体制作确保,所以虽然也设立了机构,但实际上缺乏独立性,存在与矿安全管理机构职能不清、同级监督等现象。针对这一状况,建立驻矿安全监察机构必必须在职能、业务等方面与矿安全管理部门彻底分开。矿安全管理部门,接受矿上的行政领导和对口向母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驻矿安全监察机构,则在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工作经费和设施由母公司统一配备和下拨;安监人员由安全副总经理任命或聘任。并且为了防止人情关系影响公正执法,还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合计对驻矿安监机构的主要领导执行定期替换制度。为了确保驻矿安监机构有效行使职权,要赋予他们5项权力:〔1〕对所在矿涉及安全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会议有参加的权力;〔2〕对所在矿所有生产地点有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3〕对各项安全法规、制度、规程的落实落实有监督的权力;〔4〕对所在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要求限期整改的权力;〔5〕对所在矿安全生产状况有提出评价看法,并上报的权力。
要通过从上至下理顺职能,健全机构、明晰职权,维护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为安全监察工作的展开提供组织确保。
二、建设精干高效的安全监察队伍
安全监察人员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监察“执法〞职能,他们 工作能力的凹凸、工作态度的好坏、工作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的成败。因此,必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企业内部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
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配备安全监察人员。作为安全监察人员,必必须有全面的、过硬的综合素养,起码要具备5个基本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规程和标准,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2〕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对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保持原理,敢于碰硬,秉公执法;〔3〕熟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施行经验,至少有5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驻矿安监人员年龄不应该超过45岁〕,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要强化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建立监察人员“上岗资格证的〞制度。定期组织监察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和法规学习,并要求每年搞一次安全监察人员的技术业务能力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资格证〞;考试不合格,停下来进行补习,以促使监察人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完善考核制度,重点抓好对监察人员履行使命、任务完成等状况的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工资、奖金“二次分配〞,做到谁监督的安全好,谁负担的责任大,谁查出的问题多,谁的收入高,激励监察人员提升工作实效。为了强化监察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还应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激励基层单位职工对监察人员的“执法〞状况进行反映的举报。把那些不负责任、不敢碰硬、不保持原理、吃拿卡要的人员,坚决及时地清理出监察队伍。
监察队伍要不断吐故纳新,增加新鲜血液,保持充分的活力。依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要打破门户之见,拓宽监察队伍的用人范围和渠道。从一般监察人员到驻矿安监处长及其以上领导干部,逐步推行公开选拔、聘用的办法,确实把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熟、施行经验丰富的年轻人才不断补充到监察队伍中来。同时把年龄偏大、身体不好、不合适担当监察重任的同志调整下去,予以妥善安排。
要通过强化监察人员的选拔、使用、管理和考核,逐步建设起一支“作风过硬、人员精干、业务精熟、监察高效〞的企业内部安全监察主力军。
三、改善和完善安全监察方法
在这一点上,主要应注意要有利于实现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分开,有利于调动基层单位抓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特别要重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完善。
1、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要特别动态化。固定性的监督检查,会使被检查都有充分准备掩盖安全上存在的漏洞,检查结果往往不够真实和准确。因此,安全监察机构尤其是驻矿监察人员,应该多采纳动态的检查方式。打破时间限制、专业限制、地点限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进行检查。走到检查到哪,哪壶不开提哪壶,及时、全面地发现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够,促使他们走出“检查来了一阵风、检查过后放松〞的怪圈 ,真正把功夫下到平常。
监督检查要体现超前防范原则。江总书记反复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防胜于救灾〞。从监督检查的目的来讲,不应该是“亡羊补牢〞,而应该通过帮助被检查者发现和及时排除隐患,避免积小患为大祸。因此,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各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多把握一些趋势和规律性的东西,在此基础上,确定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内容。及时打好“预防针〞。如针对当前煤炭企业资金比较紧张的状况,强化对安技措费用、综合治理瓦斯、煤尘专项费用等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部分煤矿标准化工作滑坡的苗头,着力抓好对质量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等等。使得安全监察能够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
当然,不管采纳什么形式的监督检查,最终结果要在被检查者的经济利益上有所体现。如,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不同进行归类打分,性质严重的,扣分就多。并且对查出问题未按时整改的、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的,知道是问题屡禁不只的,还应加倍处罚。然后依据分数凹凸进行排队,分数高名次好,名次好奖励多,否则奖励就少。以此提升监督检查的实效,增加基层单位堵漏洞、查隐患的积极性。
2、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讲过,“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关键是建立责任制。〞江泽民同志也反复告诫我们“责任重于泰山〞。因此,搞好安全监察工作的关键是抓好安全责任的追究。
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必必须要建立一套安全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层次管理强调的“关键的少数〞的原则,母公司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抓好三个责任人、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一是矿长对本矿安全承当的第一责任;二是煤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总责;三是各矿分管副矿长、副处长对分管系统的安全负第一责任。其他管理人员责任的落实,由各矿自己负责抓好。从具体评估方法来讲,要做到考核量化。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抽象的责任概念细化为具体的工作项目,便于在责任考核上进行操作。如,可以把对三个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分为安全指标、安全管理、个人安全素养等几个部分,具体对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事故状况,安全法规和制度落实状况“两标〞执行状况,个人下井抓“三违〞、查隐患状况等定出标准分,整个使命履行状况最终以分值体现出来,使安全绩效好坏一目了然。评估还要执行指标否决。安全工作就要以成败论英雄,就要看工作结果的好坏。如果所在单位发生死亡事故,评估对象的评估资格就要被取消,这应该是一项不容置疑的否决性条件。
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必必须执行安全绩效与责任人“票子、面子、帽子〞的“三挂钩〞。与票子挂钩,就是凡是发生局定重伤以上事故,就是依据情节轻重对矿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处罚,并要相应扣减其年薪制中一定比例的安全绩效工资;与面子挂钩,就是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矿有关领导干部要在公开场合作检查,就是在发生死亡事故时,矿有关领导干部要在公开场合作检查,对事故及其失职状况予以曝光;与帽子挂钩,就是在发生一次3人以上〔含3人〕多人原煤矿死亡事故或全年累计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时,就要免除矿长及有关副矿长的职务。“三挂钩“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不管是谁,无论资历长短,不管过去贡献多少,不管官职大小,一旦他使命没有到位,都应该毫不模糊地加以落实。唯如此,责任追究才有强制约束力,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如一地把〞安全第一〞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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