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建材合同 买方(甲方):_ 地址:_ 卖方(乙方):_ 地址_ 经协商同意,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建材,双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上表单价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料费、运费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此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调价,对此双方确认。如因数量变化则总价按单价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条 质量: 1、乙方须确保标的物是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且所有货物质量与颜色与封样的坚持一致。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标的物应通过生产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等。 3、乙方确保
2、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且该标准为已公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乙方须确保所提供的标的物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确保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制定、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够或故障负责。 第四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同时须有利于产品使用、仓储、物流。 2、凡因乙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当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3、包装费用已包涵在合同价格内,不另计付。 第四条 风险负担
3、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当,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当;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当;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期限及方法:甲方在标的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组织验收;基于对乙方质量承诺、实力、规模等的信赖,验收方法仅限于数量、规格、表面及包装是否瑕疵及接收相关证书(如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该验收不免除乙方产品质量责任; 2、甲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包括使用中发现的、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系因本合同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退还货款,损失由乙方承当。 3、如验收、使用中发现已收产品不符合要求,则甲方有权取消未交付部分
4、产品的合同履行。 4、即使验收期满或合同履行完毕,产品质量责任亦不能免除。 第六条 结算付款 1、结算数量按甲方收料单统计,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合格产品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 第七条 交货规定 第八条 索赔 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内样砖不符,或在质量确保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向乙方提出索赔。 2、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解决索赔事宜:A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必须的
5、其他必要费用。 1、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取得对方认可,否则应承当解除部分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遵照该约定执行。假设双方按第二条第一款供货,则甲方停止要求供货不承当任何责任。 2、甲方确因不可抗力、工程停工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理由,并免予承当违约责任。 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当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5、乙方交货不能之违约:乙方应按乙方权责第1款承当相应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交货不能部分货物价款2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甲方
6、其他损失,包括甲方另行采购须发生的费用特别是差价损失,如高于违约金的,乙方仍须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乙方应照数补交逾期少交部分,并应按上款标准承当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如果同意,可以退货,但乙方应付给甲 7、乙方在逾期7天后仍不能送交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视为重大违约,构成交货不能。 8、返货甲方工程结束剩余无破损瓷砖全部退回乙方。 9、超过所必须数量的20%如乙方不能确保及时供货,乙方应赔偿甲方施工所有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
7、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署后,如发生以下状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承当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而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A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 2、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合同载明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的有效地址,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3、本合同任意条款修改或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均须在修改处或协议上加盖双方公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_(盖章) 乙方:_(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_ 法定(授权)代表人:_ 签约时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