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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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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模板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 市××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区××大街××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以下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依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转让 2.1 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 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2.3 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涵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以下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 关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当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当。 2.6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必须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 付款 3.1 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 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必须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未通过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 3.3 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当。 第四章 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从事跨省国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5位)特服号; (3)目标公司已与出让股东签署一份联合经营出让股东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合作协议。要点包括: (a)联合经营出让股东证券交易服务平台。合作关系为资源互补、策略联盟、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各担费用、自负盈亏; (b)由目标公司负责提供相应的软、硬件应用服务系统,以及投资建设,开发集成,系统的日常维护,营运管理,随用户发展状况的升级扩容,市场推广策划、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c)由出让股东提供相应的基础网络资源条件:专用接入服务号,出让股东和中国某公司门户网站首选财经金融连接设置,各地sms专用端口,wap网关及其他数据接入信道,优惠通讯费,代收服务费,授权目标公司代理销售移动终端设备等;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某某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8)除上述先决条件(8)以外,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必须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9)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10)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11)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看法,证实股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 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 倘假设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马上,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 依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互相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 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状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互相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 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使命与义务。 第七章 陈述和确保 7.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确保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确保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必须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必须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背离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状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涵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 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确保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确保,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确保(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确保)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确保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 倘假设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确保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7.6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确保或与确保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8.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确保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确保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状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状况。 8.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保密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必须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实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必须,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状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持续坚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有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持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具体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用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 通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 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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