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气体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接受事故教训,查清事故的根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管理。
3术语
事故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毁、环境影响或生产损失等的意
外事件。
4事故的分类
4.1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指挥失误,以及突然停水、电、汽、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原料、成品损失的事故,由生产管理部管理。
4.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保安部管理。
4.3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安全部管理。
4.4设备事故:由于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停工停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生产部管理。
4.5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由生产部管理。
4.6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由保安部管理。
4.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
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由安全部管理。
4.8中毒和窒息事故:发生一氧化碳、氨气、甲醇等中毒,使用人突然晕倒、窒息或灼伤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部管理。
4.8工伤事故:由安全部管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同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事故等级划分
5.1 一般事件(A级)
A受伤害而工作受到限制;
B受伤后需要专业医生救治处理的事件;
C需要急救处理的轻伤;
D着火、爆炸事故、财产损毁导致经济损失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E导致环境污染的溢漏不超过5升;
F受到违规警告或处罚10,0元以下;
G极有可能导致上述任一情况发生的事件(未遂);
5.2较大事件(B级和C级)
5.2.1 B级事件
A一次事故中公司员工及承包商员工受轻伤达到或超过3人;
B公司员工或承包商员工受到伤害而损失工作日;
C着火、爆炸事故、财产损毁或受到违规责任处罚而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1,0 元;
D导致环境污染的溢漏5-10升;
E导致生产停产而无产品输出的临时系统停运达4小时;
F盗窃、破坏或其它犯罪行为导致损失超过50,0元;
5.2.2 C级事件
A 一次事故中公司员工及承包商员工受伤害达到或超过3人;
B公司员工或承包商员工受到严重伤害而损失工作日;
C着火、爆炸事故、财产损毁或受到违规责任处罚而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 1,0-2,0 元;
D导致环境污染的 溢漏10-5升;
E导致生产停产而无产品输出的临时系统停运达8小时;
F盗窃、破坏或其它犯罪行为导致损失超过50,0元;
5.3重大事件(D级和E级)
5.3.1. D级事件
A有1-3人受可能致残的严重伤害。
B 3人或3人以上受伤住院处理。
C重大的着火/爆炸事故、财产损毁或受到违规责任处罚而导致经济D损失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
D导致环境污染的系统溢漏达到或超过5升
E重大的新闻媒体关注事件;
F绑架、敲诈、或其它威胁生命安全的事件;
G导致生产系统停运48小时以上或重大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20万元;
5.3.2 E级事件
入有1人或1人以上死亡。
B 3人或3人以上受可能致残的严重伤害。
C重大的着火/爆炸事故、财产损毁或受到违规责任处罚而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D导致环境污染的系统溢漏达到或超过10M3
E重大的新闻媒体关注事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F绑架、敲诈、或其它威胁生命安全的严重事件;
G导致生产系统长期停运或重大维修费用超过人民币50万元;
H影响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破坏或恐怖事件;
I其它的导致对公共安全或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6事件经济损失统计
事件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6.1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后的支出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A人身伤亡后的支出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 86 )有关规定执行。
B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C流动资产损失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D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计算方法计算。
E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6.2间接经济损失:
停产、减产损失计算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事故发生前一个月的日平均销售量计算。
7事件的报告、调查
7.1事故报告
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事故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报。
7.1. 2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向其直接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所有发生的事件(伤害、未遂事件、环保污染、财产损毁、及违规等),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报告分为头的通报和书面的报告。
7.2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报告一式三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七天内)报送主管部门。
7.3企业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除按规定格式上报外均要填写专题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主管部门。
7.4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要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者,持有休息证明书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7.5各类事故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月底将本月事故报安全部。
7.6凡外单位或上级机关、学校师生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进行调查、统计,上报、注明伤亡者单位、姓名、来厂事由。
7.7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都要准确,防范措放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上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可先讲明原因,但不得超过一周。否则,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事故调查和处理
8.1事故调查
普通事故或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基层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
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企业领导要本着“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8.2事故处理
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
对事故责任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以致刑事处分。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单位群众讨论,基层领导签署意见后确认,安委会审查签署意见。
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单位和个人,由事故单位,生产安全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经理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给予政治荣誉或物资奖励。
9各类事故奖惩条例
9.1凡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荣誉号外,还应对有关领导,责任部门
(厂)分别予以处罚: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1-3元,其他公司领导罚款20-2元,安全部门50-2元。
发生重大伤事故或重度中毒1人以上(重大重伤事故指一起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
发生多人中毒(3人以上含3人)或不吸取教训一年内重复发生同一毒物中毒事故。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操作引起大爆炸和设备事故,虽无死亡,但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死亡事故。
6.2对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公司领导和责任部门(厂)予以处罚: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罚款50-1元,其他公司领导罚款30-1元,责任部门50-1元。
9. 2.1重伤事故。
未遂重大事故。
9.2. 3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9.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厂(部门)负责人处以1-2元罚款。
因责任引起的普通事故(企业损失日计划产量10%或设备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下的)。
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备而不用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
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措)或引进的工程项目,违反国家“三同时”规定,接到《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或因管理不力,各种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的。
9.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有关领导或部门(厂)负责人
处以1元罚款。
违反化工部颁发的“四十一条禁令”违章指挥或本人带头早冒险作业的。
发生事故后,隐瞒真相不上报(报给职能部门或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使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的)。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事故教训,未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并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对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位独立操作的。
下达生产或检修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明确的。
对所管辖人员的习惯性违章不教育,不制止的。
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不贯彻,致使有关文件在部门得不到贯彻执行的。
9.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元的罚款。
违反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发生事故后,隐瞒真相或谎报者,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分析的。
对治理尘毒的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搁置不用,任意破坏的。
干扰安全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
9.6轻伤事故:员工工伤每休治一天以5元计罚的在单位的款,总罚人次不超过1元。
9.7因工伤事故引起的以济纠纷,按以下情况执行:
凡重伤事故产生的经济补偿(指一次性伤残抚恤费)由所在部门承担50%(由考核成本节约奖或奖金中开支)。
轻伤事故产生的经济补偿由所在部门承担。
9.8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凡下列有功者给予1-10元的奖励。
未遂事故及时查出并进行处理,未酿成事故酌情奖给发现查出处理者。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处理者。
对积极参加抢险(如火警事故,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等)有功人员。
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者。
在安全技术方成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对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提出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加强安全管理、伤亡事故频率达到或低于安全目标管理要求者。
9.9安全管理不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尘毒危害大而又不积极治理,部门(厂)不得评选先进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者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9.10事故报告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罚该单位10元。
9.11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10相关记录
《事故报告记录表》
《事故处理台帐》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伤亡事故报表(基层)》
《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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