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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1条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致力于:
1. 建立并维护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2. 使每位员工对公司政策、服务和发展感到自豪;
3. 尊重每位员工,维护其尊严,注重其发展;
4. 选择优秀员工担任各级管理职务;
5. 为每位员工安排完善的培训,以提高其技能和效率;
第2条人事原则: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职责分明的组织,并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把适当的人力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吸引和员工激励机制,是本公司的人事工作原则。
(二)招聘与录用
第3条员工录用的基本条件
身体健康、相貌端庄;
热爱并忠诚于公司的事业、品行端庄、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文化素养,具备公司所需要的某些专业知识和特长;
第4条招聘工作流程
1、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招聘要求,报人事行政部审批。
2、人事行政部是负责公司统一招聘的职能部门,依据各部门招聘申请汇总情况,提出公司招聘总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3、人事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明确招聘职位的岗位职责、学历、经验、技能、年龄等要求,以统一的格式成文,形成招聘信息。
4、人事行政部通过以下方式招聘:
4.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电台)发布招聘信息;
4.2通过网上招聘;
4.3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的人才市场设展招聘;
4.4通过人才中介公司(猎头公司)招聘;
5、公司成立招聘组负责对人员的筛选,一般由三人组成,分别来自人事行政部、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
5.1初选,人事行政部对所有应聘材料通览后,挑选初步合格者,电话通知面试。
5.2初试,应聘者需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由人事行政部门了解其个人基本信息,教育及培训情况以及薪资要求,考查其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团队精神、亲合力等综合素质。
5.3复试:由公司领导来完成,主要综合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逻辑分析能力、创造力、价值方向等。
5.4录用,对于被录用者,人事行政部门向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入职通知书》,并约见面谈薪资等相关待遇事宜,确定具体到岗时间。对不录用者,也要通知,并致谢。人事行政部门需对所有应聘者资料分类妥善存档。
第5条面试注意事项
1、营造坦诚、轻松、融洽的面试气氛;
2、随时记录面试重要事项;
3、注意控制时间及场面;
4、涉及录用、面试须澄清的事项:
第6条工资待遇及其结构;
1、福利待遇;
2、是否愿意调换工作岗位、地点;
3、报到日期;
4、聘用工作
第7条对于被录用者,人事行政部用电话或E-mail的方式发出《入职通知书》,并附注报到须知。被录用人员如在发出录用通知3天内不能报到者,可取消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1、新进员工报到应带以下证件:
1.1原公司离职证明;
1.2身份证复印件;
1.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4其它能证明本人能力及水平的资料;
1.5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入职手续:
2.1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如员工住址、电话、婚姻状况、子女出生情况、
学历等发生变更,须在七日内通知人事行政部);
2.2交纳离职证明、各种证件原件及照片;
2.3领取工作胸卡;
2.4申领办公用品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用品;
2.5熟悉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8条试用期管理
1、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2、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试用期内,员工为非正式员工。
3、员工上岗后要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本部门工作流程、工作任务、本岗位职责以及其它部门的工作情况等。
4、试用期间,若所在试用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认为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达不
到公司的要求,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有权停止试用。
5、试用期间,员工不能晋升职位。
6、试用期间,若员工请假超过3天,公司将延长试用期限。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7、试用期结束后,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门将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按期转正、重新试用或解聘。
8、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可对公司进行考查选择,若不满意,可提出离职申请,若各方面完成出色,亦可以提出提前转正。
第9条转正管理
1、试用期员工可于试用期结束前7日,依《转正考核表》所列内容逐一评估。
如员工试用期表现欠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员工沟通。如果试用评估不合格,
部门负责人需在《转正考核表》上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转岗、降职、重
新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由部门负责人将处理意见向员工说明,并提交人事行政
部。
2、被批准转正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为其办理转正手续,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行政部存档,一份由员工自行保管。
3、关于转正员工服务期的规定:
3.1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服务期限为1-2年;
3.2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户或工作寄住证的员工,服务期限为五年以上,已经签订合同的,需要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续延三年。
第10条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1员工退休;
1.2员工死亡;
1.3劳动合同截止前30日内公司与员工并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4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
2、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截止前30日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续签事宜达成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终止、续签程序:
3.1人事行政部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前45日通知部门负责人,员工合同即将终止;
3.2部门负责人需至少于员工合同终止前40日将是否与员工续签合同意向反馈至人事行政部;
3.3人事行政部于员工合同终止前30日与员工确认终止/续签意向,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合同续订书》或《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3.4续签劳动合同期限默认为原合同的相同期限,有特殊情况者,另行协商确定。
(三)员工异动
第11条异动类型
员工异动包括晋升、降职、调岗。
第12条晋升
1、公司建立正常的职务升迁机制。
2、对自身的岗位工作尽心尽力,成绩出色,并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高尚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3、职位的晋升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提出,员工提供具体的书面总结报告,经公司研究通过,由人事行政部行文通告。
第13条降职
1、员工在一定的时期内,未能完成本职岗位职责,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降职申请,与人事行政部审议,报总经理审批。
2、被降职的员工应虚心、接受公司的意见,并积极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提升工作业绩。
3、被降职员工若不接受公司的降职意见,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
第14条调岗
1、调岗原则
1.1人事行政部及各部门负责人本着知人善任、用人所长、优势互补、优化组合的原则,把每位员工安排到能够发挥其专长的岗位。
1.2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可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动员工应服从分配,不服从分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职位升迁、调岗或降职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四)员工解聘与辞职
第15条解聘
1、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1受聘人因本人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查和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对于经公司考核不能胜任岗位需要的员工,人事行政部/总经理将进行面谈,若一个月之后该员工经公司考核仍达不到岗位要求,公司将给予解聘。
1.2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者;
1.3除特殊事故外,一季度病事假超过20天者;
1.4员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2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1.5员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1.6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1.7盗用公司财产者,业绩恶劣,贪污受贿;
1.8泄露公司经营机密者;
以上所列第(1.4)-(1.8)项,员工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不予经济补偿。
2、员工解聘流程
2.1公司员工的解聘,均由本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审议后,呈报总经理审批。
2.2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提前30日下发《解聘通知书》凡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事行政部给予办理离职手续,从解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2.3对于因上述第二款第1条第(1.2)至(1.3)项所列情况解聘的员工,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16条 员工辞职
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向其部门负责人提出,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一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经总经理同意方为有效。
2、人事行政部应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了解辞职的真正原因,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人事行政部需办理辞职人员离职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应妥善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接替辞职人员的工作和职责。
第17条离职工作移交
员工申请辞职,或被解聘、调配均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1、移交事项,员工需交接事项包括:
1.1公司的文书、客户资料、项目资料(包括书面及电子的)
1.2公司的胸卡、名片、办公室钥匙;
1.3员工宿舍交接;
1.4清理个人使用的文件柜、档案柜、办公桌(包括抽屉)
1.5未完成工作事宜的交接。
1.6其它应移交的物品;
2、员工办理好离职手续后,须在60日内办理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员关系等转调手续。否则,档案关系逾期不办的,公司将其退回本人户所在街道或原籍。
第18条离职员工工资福利结算
1、离职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结算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2、离职员工结算款项如下:
2.1结算工资;
2.2各种报销费用;
3、须扣除以下项目:
3.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3.2劳动合同违约金;
3.3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而未扣除的费用。
4、离职员工工资的发放日为其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的次月的正常发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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